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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以他人名义经营和招聘,我们该向谁追索欠薪

2016-11-28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9期
关键词:字号胡某营业执照

老板以他人名义经营和招聘,我们该向谁追索欠薪

吴律师:

王某开办超市时,因担心自己是外地人而被他人欺负,经好友胡某同意并提供身份证件等,遂用其名义领取了营业执照,还招聘我们为员工。我们也是在入职之后,才知道胡某是名义上的老板,王某才是实际经营者。由于王某经营不善等原因,现已负债累累,其中包括欠下我们3万余元工资。而面对我们的索要,胡某让我们去找实际经营者王某,王某则一会儿表示无能为力,一会儿又推说他不是老板且有营业执照为凭。请问:我们究竟应该向谁索要工资?

读者:郭玉倩等7人

郭玉倩等读者:

你们既可以向名义老板胡某一人索要欠薪,也可以要求胡某与实际经营者王某共同支付。

首先,胡某必须支付工资。一方面,鉴于王某招聘你们时,是以胡某的名义进行的,作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胡某明知却并没有反对,说明彼此之间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而《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从代理角度上看,胡某必须对王某的行为担责,当属支付工资的义务主体。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二十八条也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即鉴于王某以胡某的名义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了超市的经营真相,没有明确告知王某不过是名义上的老板,自己才是实际的经营者,从而使你们对用工主体产生错误认识,也就是遭遇欺诈。故从这一角度上看,彼此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但基于你们已经付出相应劳动,作为用人单位的胡某同样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另一方面,王某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鉴于王某是实际经营者,决定了其不得以自己不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由推卸责任,你们也有权要求其与胡某一起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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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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