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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外债结汇用途案

2016-11-28

中国外汇 2016年13期
关键词:防城港市结汇货款

擅自改变外债结汇用途案

外汇局广西分局对KY公司擅自改变外债结汇用途案件的查处,采取了分支局联合调查和跨省同步调查的方式,在广西分局、防城港市中心支局、宁波支局的共同努力下,充分掌握了结汇资金流向,最终查实企业擅自改变外债结汇用途的违规事实。

案件线索

2013年,广西分局在开展外汇非现场检查的集中分析时发现,辖内KY公司存在外债大额快速结汇支付关联公司预付货款的情况,存在可疑。

案情简介

广西分局在后续延伸检查中,以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流向为主线,以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目的为抓手,通过与中心支局联合调查并请宁波支局协助调查的方式,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KY公司是由中科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KY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KY”)共同出资组建的,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的销售及进出口贸易。2012年12月17日,KY公司收到外债1400万美元,并于当天向外汇局防城港市中心支局申请预付宁波KY混合轻芳烃货款。防城港市中心支局同意办理并出具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同日,KY公司凭产品销售合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支付命令函等材料,通过A银行防城港分行办理了外债结汇1400万美元,结汇所得人民币8717.52万元,并于12月18日划至宁波KY账户。

为查实该笔外债结汇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广西分局将调查取证分为两条线同时展开:一是通过核对企业结汇资料及2012年12月银行存款明细账流水、预付货款明细账流水等材料,调查KY公司外债结汇后账户变动情况;二是请求宁波支局协助调查结汇资金支付给宁波KY之后的走向。

经查,2012年12月18日,宁波KY收到KY公司预付货款后,将款项在B银行海曙支行、C银行北仑支行、D银行宁波经开区支行开立的账户之间进行划转,最终于2012年12月19日将8717.52万元全部划回KY公司。2012年12月19日,KY公司收到宁波KY退款后,将8717.52万元全部转账至宁波特种橡胶公司。

案件定性

KY公司最终没有按照支付命令函申请的事项支付使用,事实上改变了结汇资金用途。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规定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债务人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的规定。

启示与思考

一是整合检查力量,上下联动、共同检查,是本案取得成功的关键。本案涉案企业隶属防城港市,外债结汇、支付均是在防城港辖内银行完成。在这种情况之下,利用防城港市中心支局检查人员熟悉当地情况、调查取证较为便利的优势,抽调分支局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上下联动、共同检查,支局在检查过程中充分发挥沟通协调的桥梁作用,是本案成功查处的关键。

二是请求兄弟支局协查、分局之间横向配合,提高了案件查处效率。本案中外债结汇后资金支付给了宁波辖内企业。为了解收款企业预收货款后资金的流向,并且考虑到检查成本、成效等各种问题,广西分局请求宁波支局协助调查。宁波支局在较短时间内反馈了协查结果,检查成效明显。

三是及时进行政策宣讲、化解内外阻力,助推检查顺利完成。针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内外部阻力,检查人员耐心讲解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普及外汇管理法规;同时,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最终赢得了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为顺利结案打下了基础。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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