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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本刊编辑部

支部建设 2016年25期
关键词:婚丧喜庆事宜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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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常的礼尚往来?

读者赵军阳问:人际交往,离不开正常的礼尚往来。请问什么是正常的礼尚往来?怎样的礼尚往来党员干部不允许搞?

本刊编辑部答:正常的礼尚往来,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色,也是老百姓人际交往的重要形式。但是,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而言,这一尺度就必须从严把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开列的“负面清单”中也包括一些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行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遵守《条例》,礼尚往来不能这样“来”:一、收受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二、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三、向从事公务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属以及关系人员赠送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四、利用职务之便操办婚丧大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五、在操办婚丧大事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六、接受可能影响正常履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活动和娱乐活动安排。

如何界定与职务有关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

读者常建勇问:今年二月,我们单位有一位同志因给孩子操办婚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请问如何界定与职务有关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

本刊编辑部答:在执纪实务中,经常能遇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问题。对于如何准确界定这类行为中有哪些行为构成违纪的问题,应从违纪构成的视角,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归责。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其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党员;其在主观上是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注意的是,“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是一般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远远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根据新《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在界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区分:一看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才构成违纪行为,没有利用,就不构成违纪行为。二看是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不良影响的,才构成该违纪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构成该违纪行为。三看不良影响的程度。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侵犯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和社会风尚,行为人的行为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看法,损害党的形象。因此,在定性归责及量纪时,必须考虑不良社会影响的程度。四看操办的具体规模。行为人宴请的规模和标准,也是客观行为方式的关键要素。同时,在界定时依据、援引党内上位法规时,应结合考虑地方的下位规定。

返聘职工离职时能否申请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读者杨泉萍问:我是乡政府某事业单位的职工,已退休。因当时单位人员缺编,政府返聘我到原单位继续工作。工作期间,与政府签订劳动合同,年终还参加与正式职工一样的考核。现单位人员已满,与政府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能否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给予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本刊编辑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即只有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方可依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你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如你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再返聘到单位工作,你与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如你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有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可适用《合同法》,要求单位履行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合同未约定,则无法律依据支持你关于经济补偿的要求。

信用卡被银行错误扣款能否获得三倍赔偿?

读者张改华问:半个月前,我出差途中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称我的信用卡到期还款金额为1.2万元,而和该信用卡绑定的储蓄卡账户金额仅剩2000余元,不足以清偿欠款,要求我赶紧还款。由于我除零星花费外并无大额支出,对此很是疑惑,但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加之担心造成不良记录影响自身信誉,遂通过自动柜员机向信用卡内存入了1万余元。出差回来,我核对发现自己并没有欠款,但银行已从我的信用卡中扣除了1.2万元。我认为银行捏造事实,诱使我存款并私自侵占构成欺诈,要求银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给予三倍赔偿,遭到拒绝。银行称系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可以返还我多存的钱款。请问,信用卡被银行错误扣款,能否获得三倍赔偿?

本刊编辑部答:你无权要求银行给予三倍赔偿,但可以要求银行返还钱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一方面,银行的行为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但适用该条款的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而欺诈消费者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即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及信息共享的情况下,一方以虚假的言行掩盖事实真相,故意施诈使对方上当受骗。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银行没有欺诈的故意:出现如此后果源于系统故障,银行并无隐瞒真相、故意施诈、让你上当受骗的故意和行为。也就是说,不能因为银行结算系统出现问题,便就此推定银行具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侵占你钱款的目的。另一方面,就行为性质而言,银行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即银行没有占有你1.2万元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却在客观上占有了你的钱款。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也指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据此,你可以要求银行返还钱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

追讨欠薪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吗?

读者王真鹏问:我与某商场终止劳动关系时,商场以经济效益差为由,少付我两个月的工资3200元,并没有出具欠条。因多次催讨未果,我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时,商场负责人答辩称,欠薪3200元属实,但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应首先经过劳动仲裁。请问,追讨欠薪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吗?

本刊编辑部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应当首先经过劳动仲裁方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但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也规定了法定的除外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规定可知,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实明确,劳动者要求偿付欠薪的诉讼请求又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纠纷案径行受理。此规定为劳动者讨薪开通了便捷的法律通道,节约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体现了法律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关怀。从来信看,虽然商场作为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向你出具工资欠条,但通过审理已查明,商场对拖欠你的工资3200元并无异议,欠薪事实明确,且你们之间并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故你未经劳动仲裁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直接偿付被拖欠的工资,于法有据。

(责编:郭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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