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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为他人 害人害己悔当初
——析徇私舞弊与贪污之区分

2016-11-28■赵炜

支部建设 2016年9期

■ 赵 炜

弄虚作假为他人 害人害己悔当初
——析徇私舞弊与贪污之区分

■ 赵 炜

案例简介

某县畜牧局生产股长向某和统计员范某(均为党员)负责对全县畜牧养殖户申报各种扶持资金的审核、统计、上报工作。2010年,申报“城市畜牧业发展风险基金”工作开始后,本县农民原某没有养过羊,却想以邻县某村羊场冒充“原某羊场”到县畜牧局申请扶持基金。原某找到范某帮忙,范某便打电话,要求原某所在乡镇畜牧站站长为原某领取了养羊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原某伪造养羊事实填写了相关表格,通过乡镇畜牧站报到县畜牧局生产股范某处。县畜牧局在检查验收时发现原某申报的羊场属异地养殖,不在本县申报范围,便要求该乡镇复查,该乡镇畜牧站经复查取消了原某羊场的申报。但是在最后审核汇总时,范某又私下与向某共谋,伪造了“原某羊场”的验收材料及表格,与其他符合要求的羊场验收表格一起汇总,统一上报。使原某获得了县级“城市畜牧业发展风险基金”6万元。

问:向某与范某的行为怎样定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与向某利用审核、统计、汇总、上报专项扶持基金的工作便利,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与原某一起侵犯了6万元扶持资金财产所有权,应构成共同贪污。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6万元是被原某占有的,并未查证范、向二人获利,不能定为共同贪污。范、向二人明知原某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在申报范围,出于徇私情而伪造验收表进行上报,为原某获取非法利益,二人的行为应以徇私舞弊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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