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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加班,如何维权?

2016-11-27向晓文

中国工人 2016年8期
关键词:工时劳动法用人单位

■文/向晓文

超时加班,如何维权?

■文/向晓文

日前,什邡市一企业职工钟先生来电称,他系企业的门卫,每天上班20多个小时,几乎没有休息时间。每月除了1700元工资外,一直没有加班工资。单位称,他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他问:综合工时制有哪些规定?面对单位安排的超时加班,他该如何维权?

针对钟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积焱,他认为,《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同时,我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资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其工资支付的标准:用人单位以月或季为单位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每超过8小时作为一个工作日计算,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200%的加班工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部分,按实际超时工作小时数,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如果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应当通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程律师说。 程律师表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超时加班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超时加班但支付加班工资,均可受理投诉举报。所以,钟先生可以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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