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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伦理何以可能的形而上学分析

2016-11-26贾志雄

长江丛刊 2016年30期
关键词:本体论伦理责任

贾志雄

责任伦理何以可能的形而上学分析

贾志雄1、2

文章分析了在人类文明不断演进,人类自主性极度伸张已经危及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背景下,责任伦理作为挽救人类的伦理准则和伦理规范是如何可能的,如何实现由存在到价值的转换,以及人类为何必须坚守人类必须存在这一根本原则。

责任伦理 存在 本体 价值

人类对生态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但当时间步入20世纪,人类开始认真思考我们所谓的生态危机、环境污染等问题,也许不能单纯看作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局部的、显性的问题,而应把其纳入现代技术文明自身的必不可少的构成。著名的哲学家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正是从这一思想基点出发,提出了一种新的伦理准则和伦理思维路径,力图给科技时代的伦理一个本体论的解释。

一、人类存在的本体论阐释

责任伦理一直坚持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人类存在的必然性。否则人可能就无法为自己的存在合理性进行辩护。也恰恰是人有意识的理念,才可以更加明白无误的确证人应该存在以及何以存在的问题。只是如此一来,好像就会陷入一个循环,我们只是对人的理念负责,而不关涉到未来的个体存在。人的理念要求它的化身在这个世界的存在,而并不保证其已有本质的主体的生存,只是说这种主体应该存在并且受到保护,从而使它变成我们的职责。正是基于这种理念,我们才可以坚持这样的原则:坚决反对以人类作赌注去冒险。通过这样的逻辑延续,约纳斯阐明了一个重要的伦理准则:人类存在的绝对责任律令源于人的理念本身,如此一来也就在无形之中为责任伦理奠定了本体论的根基。①

而对于责任伦理的形而上基础的必要性,约纳斯也作了合乎逻辑的推演与论证。他认为责任的首要基点就是要通过对人的存在的价值的肯定。当我们探讨未来人的价值时,就必然要论及到深层次的本体论问题。为此约纳斯预设了两种模式性的情景:一是就某事物的应该存在状况作一个的优劣评定,二是对存在与非存在也进行优劣之间认定。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相对的,需要经过比较来发现两种存在状况的不同侧面与层次,才可以做出鉴别与判断。而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则相对要简单得多,因为存在本身就是“善”的,非存在是无法和存在进行全方位的比较的,所以存在本质上都具有远远大于非存在的价值。

通过对不同事物的对比分析,约纳斯做出了自然而然的判定,人为事物的目的说得更具体、更直观就是人的目的,主体性存在者本身就是其目的,是属于生命体自身内在的价值欲求,而对于那些非生命物来说,他们也是依附于主体性存在者,通过主体性存在者从不同侧面表现自己的目的性。所以,大自然本身就是一个目的性的存在,这内在蕴含了此种被欲望的事物对主体是有价值、的善的,所以当主体的自身目的也就是本身的欲求。只是如此一来,主体、目的与价值就无形中实现了三者合一的目标。约纳斯对于目的论的推演已经非常清楚地向人们表明这样一条思维的逻辑——价值作为目的对象已经内置于自然之中。未来遥远的后代从超越时空的跨度的眼光来看,只是大自然延缓了的目的而已,所以遵从他们的存在与延续就成为必然。②

二、存在到价值的逻辑演绎

约纳斯从自然具有目的能力这一逻辑基础出发,不仅阐释了自然的目的性存在,且肯定了自然自身的客观价值,所以一旦这种客观价值向人类发出了“应该”的要求时,人类为此而展开的行动就具有了一种客观的价值使命色彩。约纳斯借鉴了海德格尔存在学说的思想,从生命领域乃至整个大自然境遇下进行分析:

首先,自然价值的优先存在性。约纳斯把关注的目光投向自然界,思考自然之所以具有善的目的是其源于自然存在本身这一客观事实。存在通过其与非存在的对比,使自身处于绝对优先的价值境地,并且对自己的存在给予充分的肯定和认同。在探讨到存在的目的时,存在也使自己在与虚无的较量中占据全面的上风,她对自己的存在本身具有一种先天的优势,对自身的现状时刻保持关注,这同样使得她在与非存在考量和对比中居于价值体系的顶端和中心,这一点成为一个被认可的普遍的“是”的存在。自然界存在本身就是一种目的性,而存在与非存在之间的分野与区别则产生了存在的意义和基本价值,而这种价值的目标则指向了自身善的目的,所以价值不可避免的最终指向存在本身。自此一条清晰的思维逻辑呈现在我们面前,从存在出发,经由拥有目的的能力,最终以价值终结。

其次,生命价值的至高无上赋予人类活动的义务色彩。生命是整个大自然存在的灵魂,自然当然毫不迟疑地以此为据显示存在价值的优先地位,所以生命存在的自我肯定就变得更加顺理成章。但我们都明白个体生命的存在都有一个时空界限,也就是说个体存在本身就孕育了不存在的可能和倾向,它作为个体生命与生俱来的威胁永恒的存在,所以说个体存在在其生命的延续进程中,既是一个与自身威胁时刻抗争的过程,也是一个对自身存在认同和肯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不仅是自然目的性劳动的结晶,是其目的忠实执行者,而且也必然会成为破坏者。只有让“是”深入到人的意志之中,把向非存在说“不”加于他的力量之上,把这种被动的、外在的属性注入人的精神属性之中,生命存在的自我肯定和价值才更持久、更合理。③

最后,责任意识的价值论基础。约纳斯借助人的存在这一客观事实,论说了存在如何从一种思想和意志转变为一种责任和义务,进而实现了我们一般意义的从“是”向“应该”的过渡与转化。在这一基础上,又进一步阐述了人之外的非义务性“应该”向人的义务性“应该”的转变过程。当然也恰恰是由于人本身具有的那种与生俱来的决定自身乃至整个自然的能力,赋予人额外的责任感,要求人既应该保护自身,同时也应该保护自然。在自然的历史进化之中,人目的性通过一种实践性的力量加之与自然,把自然纳入人类活动的时空中来,所以不仅人本身称其为责任关注的对象,同时在人之外的诸多存在同样成为纳入人力量保护下的存在。所以我们可以断言,正是那些约束意志和义务的力量把责任推向道德舞台的中心。④

三、责任回归人自身

人不仅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同样是自然进化的最高成果,所以人的责任究其根本是针对自然的,只是这种责任的体现和履行更多在停留在人类活动的空间和层面上,而且约纳斯把此种责任的原型归约为父母对孩子的照顾与呵护。当然父母对孩子具有天然的永久责任能力和责任意识,但在此约纳斯分析认为,这一责任原型并不是父母对孩子的特殊实体关系,而是我们对人类的职责:对作为目的性自然的理念的一部分的人的理念的责任延伸。

当然,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可以明确的昭示这样提条基本的原则——人是承担责任的唯一存在者,所以,承担责任也就成为人类存在的显著而具有决定性的特质,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约纳斯从人这个存在看出了他的价值——责任能力,或者说,人的责任能力既反映了人存在的特质又体现了它的价值。由此我们也一定会形成这样的论断:生而为人就预设了他自身的责任能力,人自身成为人必须负责的本体论基础。如此看来,责任能力也就必然进入责任关注的领域,充当责任关注的对象,成为人永恒关注和永远持有的必然存在。为此人要终其一生为自己的责任能力负责。而且人还肩负着这种责任能力的永久传承,这也是我们的一个先天责任。按照约纳斯的逻辑演进:责任能力与其承担者天然的联系在一起,这一先天命题要求我们保障未来责任承担者的存在,以防责任在世界消失。约纳斯的责任伦理为人类构建了一个新的责任空间,这一空间向未来与自然敞开自己全部的怀抱,在这之中尤其强调未来人类这一独特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所以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这是一种伦理学说的新视野和新维度。

注释:

①Hans Jonas.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42.

②Hans Jonas.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76.

③Hans Jonas.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82.

④Hans Jonas.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130.

[l]Hans Jonas.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

[2]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3]张旭.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学:论汉斯·约纳斯[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2).

[4]张黎夫.科技时代的伦理(责任伦理)之困惑[J].湖北社会科学,2004(03).

(作者单位:1.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2.河北工程大学社科部)

贾志雄(1976-),男,山西河曲人,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博士,河北工程大学社科部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与道德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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