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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人权保障

2016-11-26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4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救济维权

张 丽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论弱势群体人权保障

张 丽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弱势群体队伍在不断缩小,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保护在某些方面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但我们也不能忽略现目前依旧存在的人权保障的薄弱环节。所谓人权,其包含了很多的内容: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以及权力受损时的救济权等。就上述的权利我国目前对其的保障制度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弱势群体被称为弱势群体很大程度上是其相应权利未得到保障,所以我们应该切实落实已有的权利保护制度,不断攻克薄弱环节,完善法律保障制度。本文从相对社会的视角,从生活中发现的人权保护问题,提出如下的问题及本人认为可以相对改善现状的措施。

弱势群体;人权保护;法律制度

1 当前我们还存在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缺陷

1.1 因贫困而导致的生存权问题

据统计,我们目前还有7000多万的贫困人口,贫困人群作为我国弱势群体的重要一部分。大多数的贫困问题存在于农村,在我国很多的偏远地区,人们的基本生活问题还不能得到解决,“吃不饱穿不暖”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是我们致力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中所面临的一大阻碍,也使这一部分相对弱势的人群权利得不到保障。基本的温饱问题都不能得到解决,更谈不上这些地方孩子们的教育问题,以及年老病弱群体的受医疗权利。走出农村的农民工,因为户籍和高额的费用,孩子的受教育权成为了他们面临的难题。他们在各种求职中因为没有过硬的技术、没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对高科技的茫然……,使他们在就业中受到很大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当然,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也面临着各种生存问题。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的完善,使这些现象得到缓解。生存权作为人权的一大基本权利,我们是否应该从法律层面使其保护走向正规化,强制化?发挥现有法律的作用,让贫困人群感受法律不止是保护有权有钱人的专利。从观念上相信法律,在其权利得不到保障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1.2 家庭中弱势人群的权利应该重视

弱势群体我们常常是针对整个社会所作的界定,但在家庭生活中,也是存在弱势群体的,通常被我们忽视的一个重要人群。空巢老人是我国现在特别突出的社会现象,有数据统计,到2050年,我国临终无子女的老年人将达到7900万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占54%以上,我们更多的时候是需要精神上的赡养。更严重的是老人有子女但没人赡养的局面或者即使有人赡养,遭到了虐待,存在大量的挨饿受冻的情况。家庭中的妇女、孩子、或者一些残疾人也有很多被虐待。当然我们也针对一些系列的问题,作出了一部分立法规定。比如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以及我们刚刚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更好的维护了他们的权利。有了立法,我们应该如何落实法律的实施是我们更应重视的问题。

1.3 冤假错案中当事人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受损救济权

冤假错案从古至今一直存在,就我国而言,近几年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同时也使社会各界对我国法律体制产生不同质疑,这是我们作为一名法律人应该感到羞愧的。冤假错案的产生不只是某一个方面的原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是否发生了实效作用?律师是否真正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等都是我国冤假错案不断发生的原因。虽然对于被冤枉的当事人我们作出了相应的救济,但其权利遭到的破坏是我们不能想象的。在我们身边不乏那种权利受到侵害但无法得到保护的例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人受伤追偿路程的艰辛……这需要我们从根源上不断来控制它的发生,为弱势群体实现救济创造造更多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1.4 不公平现象的存在

就业权作为人权中生存权的重要一部分,是应该为更多的人提供相对公平的环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公司对妇女公平就业权的限制,规定在工作期间不得怀孕或者有规定直接限招女性等不公平的条款、有钱有权人办事无需等待,对于普通人办理同时的业务需要各种手续,使他们并未真正享受到社会的公共服务。同时某些政治权利也未能得到保障。这些现象是严重违背社会的公平原则,严重违背法律精神。如果任其发展,想必我们要构造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

2 弱势群体人权保护难的原因

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是存在弱势群体的,它的存在是必然的。人们的知识、社会发展的程度都是导致其存在的原因。但我们更多的是关注其作为弱势群体应有的人权保障,基于此分析他们权利未得到相应保护的原因。

2.1 人们的法律保护意识薄弱

这与我们国家的社会思想和大环境有密切的关系。不管是从古代的儒家思想还是当今我们所持有的国际态度,都主张“和”。使人们产生了一种不惹事的观念,不给人造成麻烦的想法。遇见侵害自己权利的时候,从未想过要维护,或者甚至觉得某些权利都不是属于自己的,对权利的概念模糊。通常我们国民的权利保护意识不足,往往具有的是义务意识。他们平时接触法律的时间较少,缺乏了对自己权利了解的兴趣,这些原因都是造成弱势群体人权保护难的原因。

2.2 法律操作体系的不完善

对于不回家看望老人的情况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保障其实现并没有落到实处。这一系列的不完善规定都是我们在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过程中遇到难题,以至于不能实现其保护作用。我们目前法律保护的群体也是相对有限的,保护对象相对狭窄。还有很多群体的权利还是处于没有任何法律保护的状态,如农民工权利、偏远地区孩子的教育权等等。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难。并且有些法规相对陈旧,并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需要。

2.3 法律援助不完善

法律援助,是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国家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它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律健全程度和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但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现状,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基本处于闲置地位。它的保护对象相对有限,农民权利保护机制缺失。其所依赖的资金来源面窄且有限,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知识或者素质还有待提高。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未深入人心。由于人们的自由平等观念不高,缺乏对法律的需要,致使法律援助形同虚设。

2.4 权利救济的成本过高、程序复杂。

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讲,维权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救济,但现实情况是,权利不一定能得到维护,但自己实际的花费是很大的。就我们知道的有些冤假错案中的当事人家属为了伸冤弄的家破人亡的,或者高额的律师费用使他们难以承受,最后获得的补偿还不足抵消自己已花费的。所以,从经济层面来讲,有时候维权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根据我国的各种权利救济程序的规定,维权全程走下来一般要花几个月甚至是几年的,由于很多的法律知识欠缺,繁琐的程序规定弄的他们晕头转向,或者是会遇见不管不理的局面,有冤无法伸的遭遇。

3 弱势群体人权保护机制的完善

弱势群体本来就是值得社会关注的一个群体。弱势群体要感受到社会的自由公平合法,解决社会发展的这一短板,真正体现法律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要让他们的人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完善。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们更应该是从制度和法律层面入手,为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作出巨大贡献。

3.1 以法律思维来加强人权保护

目前国民法律意识的欠缺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权保护的进行。因此,我们应该从思想上,加强国民法律意识,培养其维权意识。加大法律宣传,进行法制教育和培训,使全民加入到法治建设进程中来。改变“法律是有权有钱人的法律”观念,学会运用法律,用法律思维来思考解决问题。使遇事走极端的现象得到改善。

3.2 不断完善法律的制定,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法律存在漏洞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但我们应该加强法律的实用性,与时俱进,根据社会存在的现实问题来制定人们认可的法律,充分了解民意。发现实际操作中需要改进的不足,解决有法但不能用的现状。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办事效率,端正办事态度,提升其自身素质。就人权司法的道路自信而言,探索既符合人类普遍的人权司法规律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人权司法保障之路,是实现人权的前提。结合我们的现状,立我国的人权保护法。

3.3 利用信息现代化来扩大人权保护的途径和透明度

现代化技术的发展,为我们的法治建设也提供也便捷。相关司法机关可以开通微信、微博,方便人们的获取更多的法律知识,为他们维权提供更多的途径和方便,省去中间的路途时间和花费。同时案件网络化,增强法律的透明度,使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同时使人们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这也是他们自身权利得到应用和保护的体现。

人权保护是个困难课题,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更是不容易。把人权保护纳入法制建设中,依法维权,有法可维权,人们敢用法维权。使法律作为人们维权的强力后盾。

[1] 汪习根.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年第1期

[2] 段正坤.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页

[3] 王俊.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

[4] 丁湖海;房文翠人权: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价值基础——兼议我国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J]行政与法

D901

A

1672-5832(2016)02-018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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