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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继承权的案例分析

2016-11-26钟务仪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4期
关键词:继承权吴氏王氏

钟务仪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广东 广州 510000)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继承权的案例分析

钟务仪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广东 广州 510000)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上述楼房属于张某、王氏、吴氏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二、张三、张五、张甲、张乙、徐氏、张丙均有权继承上述楼房。在张二、张五、张甲、张乙、徐氏、张丙均表示放弃继承上述楼房后,张三可全部继承上述楼房。

夫妻共同财产;代位继承;转继承

张某于2005年去世,张某在旧社会时娶了一妻一妾,三人一直共同生活且共同抚养了张某的所有子女长大。其妻王氏于2000年去世,其妾吴氏于2001年去世。王氏为张某生育了张一、张二、张三三个儿子,吴氏为张某生育了儿子张四和女儿张五。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王氏的父母亦先于其死亡,吴氏的父母亦先于其死亡。张一于1993年去世,遗有两个子女,分别是张甲和张乙;张四于2006年去世,其配偶徐氏健在,有一个儿子张丙。张某所在村集体于1990年分配了一块宅基地给他,张某随即在这宅基地上盖起了三层的楼房。现张某的儿子张三想单独继承该楼房,并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该楼房的继承公证手续。张三是否能全部继承该楼房?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上述楼房是否属于张某、王氏、吴氏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王氏和吴氏各自生育的子女能否继承生母外的父亲其他配偶的遗产;三是本案中涉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遗产份额该如何办理。以下是笔者的分析:

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该条规定,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件主要有三点,一是属于“夫妻关系”,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三是“合法所得”。张某和王氏和吴氏的婚姻是在旧社会形成的,即是在1950年5月前《婚姻法》实施前形成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这就符合第一项要件。本案所涉楼房是张某在1990年经合法程序盖的,这就符合第二三项要件。所以,本案所涉楼房属于张某、王氏、吴氏的夫妻共同财产。

2 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得,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上述房屋是张某、王氏、吴氏的合法财产,是其遗产,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张某的子女均可继承张某的遗产份额,王氏的子女均可继承王氏的遗产,吴氏的子女均可继承吴氏的遗产,但王氏的子女张一、张二、张三能否继承吴氏的三分之一份额呢?吴氏的子女张四和张五能否继承王氏的三分之一份额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本案中,张某的全部子女均由张某、王氏、吴氏共同抚养长大,王氏和吴氏各自的子女均与对方形成扶养关系,故王氏生育的子女可继承吴氏的遗产份额,吴氏生育的子女可继承王氏的遗产份额。

3 代位继承权和转继承权是公民继承权的一种延伸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张一先于张某、王氏、吴氏死亡,并遗有两个子女,张甲和张乙,故张甲和张乙可代位继承上述遗产,但所继承的份额仅限于张一可继承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张四在未实际取得张某、王氏、吴氏遗产时死亡,故其应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父母张某、王氏、吴氏,配偶徐氏,儿子张丙,因张某、王氏、吴氏均先于其死亡,故徐氏、张丙均有权继承上述遗产。如果法律没有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规定,那么当出现继承人因先于被继承人或者因未实际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时死亡而不能实际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时,就会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这与法律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益的宗旨相悖,故法律在公民继承权的基础下,延伸出了代位继承权和转继承权。

4 结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事实,张二、张三、张五、张甲、张乙、徐氏、张丙均有权继承张某、王氏、吴氏的遗产。在张二、张五、张甲、张乙、徐氏、张丙以书面形式向张三表示放弃继承上述遗产后,张三可单独继承上述房屋的全部份额。

[1] 赵莉:域外配偶继承权制度立法修法之争及启示——以配偶继承权与夫妻财产制的关联性为中心[J];北方法学;2014年06期。

[2] 梁丽金,徐晓丽:法定继承人制度的重塑[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F713.3

A

1672-5832(2016)02-01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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