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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艺术法建制构想

2016-11-26周思嘉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4期
关键词:艺术创作艺术品艺术家

周思嘉

(湖南工业大学 湖南 株洲 412007)

我国艺术法建制构想

周思嘉

(湖南工业大学 湖南 株洲 412007)

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之下,人民经济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人们不再只追求吃饱穿暖的物质生活状态,更多的将目光移转到追寻精神生活丰盈的艺术市场,使得艺术品在市场中的流转活动越来越趋于频繁,与之而来的与艺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突出,现今我国法律对艺术法尚未有专设,但艺术法构建设立问题已然凸显出其重要性,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艺术法,推进艺术市场与经济文化发展,实乃当务之紧急。

艺术法;美术作品;著作权;艺术市场法律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之下,各国经济文化的相互交流与交锋,使得文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在世界贸易及世界文化交流的大潮之中显得尤为重要。而艺术的发展又是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一环,艺术的社会性功能已然被大众所熟知、所需要。与此同时,艺术市场的蓬勃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增长,促进了各国的经济文化贸易往来。建立完善的艺术法律体系,防止严重滞后的艺术立法给艺术市场发展形成阻碍之呼声日渐高涨。

1 艺术法的概述及现状

“艺术法”一词源于20世纪70年代欧美艺术投资热潮。在这股热潮中,一些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和艺术家开始探讨艺术的法律问题,在法学领域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艺术法学。艺术法并不是一部单行法,而是一部连接艺术与法律,涉及多部法律法规的综合性法律学科。由于市场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艺术法先起于欧美国家,直至中国近代我国才渐渐兴起艺术市场,但并未形成相关的法律及规范。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才渐而出现涉及艺术法的几部法律法规,如:《艺术品鉴定法》、《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艺术创作奖励条例》、《传统工艺美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使艺术品市场初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艺术法的立法原则

伦纳德·D·杜博夫认为,艺术法学要研究和解决的是艺术品在创造、发掘、生产、销售、流转、展览和收藏等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它主要明确了艺术家的创作权利与创作义务。为了使艺术家、法学家更为全面的把握艺术法,就应当首先确立其基本立法原则,集中反映其基本的立法精神。可将其归纳为创作自由原则、艺术商品化原则、艺术创作法理兼容原则。

2.1 创作自由原则

艺术创作也隶属于学术之自由。与任何一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一样,艺术创作也是需要通过自由的学术研究而不断创新的。创作自由权对艺术家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自由选择创作内容。任何人对艺术家的创作不得予以强行的限制或禁止,否则艺术情感不能充分真实的表达与表现出来,则是一种对艺术创作的歪曲行为。第二,自由表达创作观点。艺术创作的探索性是非常强的,在探索过程中,出现不同观点的差异碰撞是在所难免的,在不同观点的交锋之中又不乏新颖的观点随之出现,艺术需要有交流才能有繁荣。第三,自由发表创作成果。这是艺术家创作目的达成与创作价值实现的必要条件,任何人不得随意干涉或限制。

创作自由是艺术法中最为精髓与核心的部分,是艺术家最基本的权利。

2.2 艺术商品化原则

艺术市场化发展已是势之所趋。艺术作为一项精神财富,通过脑力劳动产生,再将之化成为艺术品,赋予其商品性,同样可以纳入社会主义市场体系,通过商品经济的手段来调整艺术创作与艺术市场的发展。在我国艺术市场领域,国家、公民、艺术家、艺术商等均位于平等地位,无偿或强行占有他人艺术创作成果的行为是被坚决禁止的,采取积极灵活的经济手段调控艺术品市场的节奏,起着刺激艺术创作与繁荣艺术发展的重要作用。

2.3 艺术创作法理兼容原则

法律上的自由实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各国法律均对自由的范畴作出了或多或少的限制,创作自由权也不例外。艺术创作的自由并不是不考虑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任意而为之的行为,在不危害公共安全与不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之下进行的创作表达才是真正自由的,这也遵从了艺术创作之宗旨。

3 艺术法的侵权认定

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有利于维护艺术家的合法权益,激发艺术家的创作热情,形成良好的艺术创作环境。侵犯艺术权的行为一般认定为4个构成条件:首先,行为人主观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的艺术权利。其次,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某种行为乃法律所明文禁止,若为法律所许可的例外行为则不构成侵权。视为对艺术品合理利用,不构成侵犯艺术权的情形:(1)为了评论、报道、学术研究而利用他人的艺术品;(2)为诉讼活动而利用他人的艺术品;(3)为教学活动而利用他人的艺术品;(4)为非营利性资料保存而利用他人的艺术品;(5)供个人非营利性目的而利用的艺术品;(6)为国家、集体利益而利用他人的艺术品。对艺术品合理利用的规定,使艺术权与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科学事业发展相辅相成,不至发展为一种阻碍社会进步的专断权。但不论如何,在使用他人艺术作品时均应当注明作者与来源等基本信息,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再者,损害事实的形成。指侵害人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财产损失。最后,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即研究行为人行为引起的后果与损害事实间是否有真实的因果联系。

4 艺术法的构建设想

在我国,一切法律法规均以宪法为最高准则,艺术法必然从根本上遵循宪法的规定。艺术法的行政法律制度重点关注文化的政治诉求,而民事法律制度则更多强调于制度创新而产生的各项权利如何保障文化生产传播的劳动过程,如何服务于文化成果社会化、商业化发展需求的。显而易见,文化活动的创新离不开版权这一根基,以版权交易为纽带实现文化产品的传播,以版权保护为后盾追求文化产业的繁荣。通过政府监管职能的加强、规范艺术品评估鉴定机构、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是增设艺术品仲裁委员会等手段措施有利于基本把控艺术市场的秩序节奏,渐渐完善艺术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严格其法律责任。

艺术品市场交易中的问题必然波及整个经济的有序发展,不容小觑。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在制度、政策方面逐步完善,也需立法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更需艺术家们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为使整个艺术市场健康有序运营,艺术法的建制实乃当务之急。

[1] 喻中.法律与艺术的对峙[J].法制资讯.2012(07)

[2] 李琦.法律与艺术[N].人民法院报.2011(005)

周思嘉(1991—),女,汉族,湖南株洲人,法学硕士,湖南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923.2

A

1672-5832(2016)02-01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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