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批函”被搁置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2016-11-26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毛凌云
办公室业务 2016年18期
文/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 毛凌云
“请批函”被搁置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文/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 毛凌云
文章指出了函请事项屡被搁置的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请批函”不被歧视、回归本位履职的策略,即提高文稿质量,普及公文知识,改进工作作风。
请批函;函请事项;搁置;原因;对策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明确了党政机关公文种类,并根据党政机关处理公务的性质科学限定了每类公文所承担的“职责”,即适用范围。“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公文函的使用范围及承担的“职责”十分清楚,但在实际使用中,凡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请求批准事项,一用“函”,请批事项可能就“黄”了,非得用“请示”才能顺利办妥。这逼迫不相隶属的发文机关或者单位请求批准某项事情时,便不顾及公文规范而弃“函”用“请示”,期待请批事项得以迅速解决。公文“函”的尴尬处境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文章试图探寻原因以引起大家的关注,冀图“函”能名正言顺地出入于不相隶属机关间行使其请求“职责”。
一、“函”不被认同的原因
(一)公文知识欠缺。为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将原本各自独立的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合二为一,《条例》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而“请批函”则是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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