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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

2016-11-26王叶刚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11期
关键词:利用

王叶刚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1)



论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

王叶刚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1)

确定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是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相关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规则的前提和基础。为了扩大个人的自由,应当尽量扩大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就正面列举模式与反面排除模式而言,应当选择反面排除模式,即明确排除无法进行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除此之外的人格权益原则上都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同时,为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防止人格权的过度商业化利用,原则上应当禁止物质性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行为。

人格权; 商业化利用; 物质性人格权; 人格尊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任务,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应当体现21世纪的时代特征,体现民法人文关怀的理念。*王利明:《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民法典在当代最为重要的发展领域是人格权法律制度,有学者甚至主张,从民法角度看,21世纪的民法是人格权的世纪。*大村敦志语,转引自王利明:《我的人格权情结与思索》,《光明日报》2015年12月14日第10版。我们未来的民法典一方面需要从正面列举个人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益,另一方面需要顺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肯定人格权的积极利用权能。按照既有的共识,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对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制度作出规定,但在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之前,首先应当划定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即明确哪些人格权益可以成为商业化利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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