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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探索与思考

2016-11-26

长江丛刊 2016年26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执纪违纪

王 勃

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探索与思考

王 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抓早抓小、严格执纪,从而有效防止发生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这既体现了对党的事业负责的态度,也表明了党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爱护之心。要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

四种形态

一、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一)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治党两个方面的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指的是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进行监督,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做到监督全覆盖。“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把“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突出出来。

(二)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

十八大以来,从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看出:违法无不从违纪开始,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最后从量变到质变,演变为严重违法犯罪。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正是通过设置层层“防线”,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求的关键一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从而实现标本兼治。

(三)体现了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政策

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毛主席早在延安“整风”运动中就指出,揭发错误和批判缺点,就是像医生一样,完全是为了治病救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是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最好诠释,既可以严明党的纪律,还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上岗,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充分体现了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政策。

二、如何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坚持抓早抓小,处理好常态问题

抓早抓小,实质上就抓住了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命脉。正如王岐山同志所说,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违纪开始、进而违法。其帮凶还有部门在纪律上的纵容。如果部门在纪律上抓严一点,少一点形式主义,少一点好人主义,多一点责任,多一点担当,就算稍微跨过法规,都会受到惩处,这些干部还会走上不归路吗?作为纪检监察人员我们要坚定政治立场,增强党性原则,提高履职能力。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平时督促检查,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从细督查。在确保抓早抓小上不放手、不甩手、不缩手。通过抓早抓小、处理好常态问题,从而促使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和规矩的红线。

(二)坚持动辄则咎,处理好大多数问题

要遵循有纪必执、有责必究。作为纪检监察机构,要结合单位的职能性质,盯住那些不以为然、习以为常的“小节”,动辄则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防止“小节”拖成“大祸”。在处置上要把握好分寸,对违纪不严重且有从轻情节的,宜采用组织措施处置;对给予纪律处分不足以惩戒的,可并处组织处理措施;对情节轻微且主动说明问题,诚恳悔改的,应报请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和党委,依纪依规免于追究。

(三)坚持纪挺法前,处理好少数问题

实践证明,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多是从不守规矩、漠视纪律开始的。从主观上说,党员干部自身的规矩意识、纪律观念淡薄是原因之一;从客观上看,还是由于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没有及时得到提醒、纠正,最终滑向了腐败的泥潭。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既要查违反纪律的“大问题”,也要查苗头性、倾向性的轻微违纪问题,从中挖出或遮盖或隐藏的深层次问题,使纪律真正成为一把钢尺,横量到边,纵量到底,不失一厘一毫刻度。

(四)坚持立案审查,处理好极少数问题

在惩治腐败上,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作为纪检监察机构,掌握腐败线索就要及时向上级纪委和单位党委汇报,按照要求进行初核或立案审查。在量纪量规上,要坚持“有错必究,重错重究,无错不究,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查处的案例要及时通报曝光,达到审查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使党员干部能够自觉地对照反面典型,时常“视履考祥,其旋元吉”。

三、执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1)概念理解上存在模糊。在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党纪处分和问责处理方式与“四种形态”应该如何衔接,缺乏准确认识和界定。

(2)认识上不去,重惩处轻教育。人员力量不足、素质不高、执纪能力不强等问题在基层面表现尤为突,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实践中,少数纪检干部对落实四种形态目光不远,理解不深刻,认识上有误区,没有树立正确的监督执纪政绩观,有抓大放小、重惩轻教的倾向,热衷于在执纪审查中大显身手,不愿意做谈心、谈话、询函等基础工作。

(3)担当上不称职,相当老好人。一些纪检干部不敢担当,党的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害怕自身利益受损。有的自身不过硬,关键时候不敢说,不敢去监督别人。

(4)谈话询函后束之高阁。目前,好多地方都有谈话询函的具体操作办法,相关程序也越来越规范,但却忽略了谈话询函的后续管理,谈话函询结束后,相关问题即被搁置。

(5)协作机制有待完善。“两个责任”是落实“四种形态”的基础。党委要经常组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红脸出汗常态化,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纪委敢于监督,通过谈话问询等手段,多咬耳扯袖,守好走向违纪的“第一道防线”。但在实际中,党委的主体责任如何落实,纪委监督作用如何发挥,相关部门如何配合等仍不明确。一些基层纪检机关,表面看什么工作都参与,但实则过宽过泛,没有真正起到执纪监督问责的作用。

四、针对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章规定的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概括归纳为“监督执纪问责”六个字,这是对纪委职责的准确定位。依纪监督是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最日常的工作。

(2)敢于运用“四种形态”,对各级党组织是重大的考验,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顽强的意志品质。万事开头难,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只要从一开始就抓住“关键少数”,发挥以上率下的作用,一级抓一级,逐步带动全党,就能把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

(3)加强纪律建设是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实践好“四种形态”,要求在执行纪律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这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更是治本。

(4)运用好“四种形态”,这是方向性的扭转,有待于探索深化。只要有坚强的党性,能够密切联系实际,实践中就能创造出新招数。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谈出效果、红脸出汗,使党员干部不犯或者少犯错误。

(5)实践好“四种形态”,是党增强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重要方面。要通过扎实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让犯错误的党员干部认识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及早回头,对党忠诚,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1]钟纪晟.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1):27.

[2]吴琦.冲着"全面""从严"着力[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5):25.

(作者单位:陕西省一八六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王勃(1971-),女,大专,会计师,部长,研究方向:纪检监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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