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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共同债务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认定与处理

2016-11-26何娅男

北极光 2016年8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借款

文/何娅男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认定与处理

文/何娅男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与性质

笼统地讲,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共同债务,应当包括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双方合意产生的债务,既不是连带债务,也不是共同债务,而是一种取决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债务,这是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基础来讲的。我国婚姻法目前并没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范围,只是在个别法条和司法解释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对不涉及第三方的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涉及第三方债权人时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的认定。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涉及外部债权人的情况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问题。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民间借贷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系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大多数情况下,第三人基于对夫妻婚姻关系的外观及夫妻双方互有家事代理权的信赖,以为其出借的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偿还。但当第三人诉诸法院时,若夫妻一方主张债务应当为举债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债权人与夫或妻一方发生的债务是在于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债权人利益往往无法维护,这就要求债权人在提供借款时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若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夫或妻一方一定能够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总体上的原则性规定,此规定既可适用于不涉及第三人的夫妻离婚案件中,也可适用于涉及第三人的债权债务纠纷中。“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使是婚前一方举债形成的个人债务,如果可以证明是为了婚后共同生活所负,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作为例外情形,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的前提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证明夫妻双方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则该契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借款只能由借款一方承担而不能由夫妻财产共同清偿。因为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本意是基于夫妻婚姻生活的特殊性而产生夫妻双方财政的混合而非独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对婚姻法第41条进行了补充,是对第19条第三款的进一步解释,明确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举债的债务原则上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但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仍是婚姻法第41条。若债务发生时,夫妻已离婚,那就不发生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若债务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缔结以前,根据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则要看借款是否用于婚后二者的共同生活或者为二者的共同生活创造利益,必须结合案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文不对此问题展开讨论。

三、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与证明

在目前的司法审判中,法院主要采用以下标准: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不仅应当注意借款的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更应该注重该笔借款的用途与性质,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的借款应当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款是为了维系夫妻共同生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为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产生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主张借贷关系不存在的被告一方则不需要举证。法院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对外举债的行为,在出借人作为原告主张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能够举证证明债务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被告方主张借贷行为发生时双方感情不和已分居但无证据证明的,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

债务诉讼不应该当然地运用离婚诉讼的“用途”标准,即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是否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标准,不能机械地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判断,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认定涉案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如夫妻一方举债时的目的、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应该由夫妻共同享有等方面。因为:“如果允许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移转或改变夫妻双方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的权利就可能因债务人关系的变化而落空和丧失,这种不以自己过失为基础的权利丧失有悖公平和正义之法理。”

2.对恶意诉讼的处理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对于借贷关系的认定,可以从借条的真实性,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入手。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创设虚假债权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现象,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在严格依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还要综合全案情况,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和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防止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制造虚假诉讼。

[1]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2]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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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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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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