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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2016-11-26崔善红

今日海南 2016年1期
关键词:龙华区污染环境首例

文|崔善红

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文|崔善红

2015年12月17日,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在海口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许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该案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案件回顾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6月,彭某(在逃)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遵泉大道旁一空地处建设非法炼油厂,其聘请被告人许某某为该厂经理。2013年8月份,该非法炼油厂正式投产后,使用从各汽车修理厂收集的废机油,在没有配套废水、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便直接外排的情况下,采取土法加工生产废矿物油。2014年3月14日,海口市环境保护局在该非法炼油厂现场查扣废油26.84吨,其中成品油为8.78吨,废机油为18.06吨。经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全部为废矿物油。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8.78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官说法

据该案的主审法官符殷娇介绍,本案是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修正案(八)》罪名作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符殷娇法官还介绍,非法炼油点一般位于城乡结合部,离树林、水源都比较近。非法炼油点在没有设置相关废水、废气、废渣的配套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会对水源、土壤等造成严重污染。

(作者单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法律小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本文责编/钟瑜邮箱/zy20092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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