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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实名制对公民监督权的影响

2016-11-22李晓丹

2016年31期

李晓丹

摘 要:网络监督是我国公民最主要的监督方式之一,利用网络的匿名性、传播快、受众广、成本低的特点,网络监督渗透到生活各个方面。网络实名制的出台不仅妨碍公民的隐私权、言论自由,而且影响公民监督权的行使,使得本已十分脆弱的公民监督权更难以得到实现。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网络监督;公民监督

2015年1月,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介绍,自今年起,我国将全面推进网络真实身份验证制度,微博、贴吧等各大门户网站均采用实名制。微博上经常有网友匿名揭露自己所遇的社会不公,或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然而网络实名制是否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检举、揭发是否更容易遭到打击报复,进而侵害本已十分脆弱的公民监督权,是否违背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这些问题值得人思考,本文仅试着分析网络实名制对公民监督权的影响。

一、我国公民监督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学者将该条文所列举的权利合称为公民监督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我国公民监督体系较为薄弱:①“议行合一”的宪法原则决定了行政监督主要是行政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督,削弱了公民监督权的行使;②我国对公民监督权的法律保护不足,主要存在于宪法之中,还有的散见于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传统监督方式成本高、风险大。但是,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兴起,网络渠道成本低、风险小、受众广、便利通畅等特点,吸引大量公民利用网络行使宪法赋予自身的监督权,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且往往得到了较好的回应。

网络监督自由属于公民自由的一种,然而自由并非意味公民可以无限制地为所欲为。为了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第三人的法益免受网络监督自由的侵害,国家机关有必要对网络监督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引导及规制。

二、我国网络监督的行使现状

(一)网络监督的现实基础及优势

有学者提出,政治制度的变革源于公众政治观念的变化,而政治观念的变化又植根于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但是,无论是公众政治观念的变革还是生活观念的变化,其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基础的变动。随着公民生活水平日渐提升,关注点也发生改变。民众的观念跳出以往的“揪出个别”、“严打”,转向思考现象背后的制度问题,譬如“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政府预算公开制度”等问题。我国公众开始积极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讨论,社会契约的精神和民主法治的意识逐渐提高,这种思维模式的转变正是网络监督诞生的现实基础。

网络监督是互联网时代,由民众自发形成的参政、议政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

1、虚拟网络政治空间增加了直接参与政治的公民主体,提高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降低了公民参与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拓宽了政治参与方式的渠道。

2、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成本低、受众广、影响大,公民能够利用这些优势使其意见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注意和传播,匿名性操作也较难追查,不必过于担心遭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

3、网络监督迅速有效,涉事官员面对公之于众的截图、视频、照片等电子证据难以矢口否认。譬如在微博网友发布的照片中,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于重大交通事故现场面带微笑,随后又被爆出名表和巨额眼镜事件,经陕西省纪委进一步调查,杨达才在任职期间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经陕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达才相应的惩处。如果网友没有在微博上上传照片,“微笑局长”至今仍是局长,或者得到升迁,其违法犯罪的事实亦是不为人知。

(二)网络监督的不足

网络监督一旦被滥用将带来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可以看作是国家推行实名制的原因:

1、侵害他人隐私权。现在,利用网络检举揭发官员的民众很多,部分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群众对腐败违法的官员的愤怒之情,言词上稍加煽动,很容易引发对该官员的人肉搜索,事件主角的隐私被赤裸裸地公布于众,甚至亲属也会遭受牵连。

2、有损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公民个人在社会群体生活中取得的正面评价。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有对他人评判的尺度。网络上有小部分人借着监督的名义,编纂故事、歪曲真相,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损害他人名誉,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3、干扰司法独立。网络使公民能够很容易地获得司法案件的相关信息,并且使某些案件迅速地广为人知。司法机关为了平息公愤、为了社会稳定,不得不牺牲遵照司法技术所得出的合乎逻辑的法律后果,牺牲成文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三、网络实名制对公民监督权的影响

韩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实施过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之一,从一开始群众的竭力反对,到政府的顺势推广,发展到最后被黯然废除。依韩国的经验可见,我国的实名制或许也会遵循这一发展规律,在发生重大问题之后被有关部门自行废止。然而,作为一项国家制度它的推行已是无法更改的事实。网络实名制在规范公民监督权行使的同时,对公民监督权亦会带来不利影响。

(一)网络实名制对公民监督权的积极影响

1、网络实名制有利于遏制谣传。网络谣传的比例不算太低,这些谣传误导社会舆论,不利于维护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公正的形象,浪费有关机关大量时间、精力和经济调查研究,有损涉事机关及官员的隐私和名誉。考虑到违法成本高、被查处的可能性大,造谣者将谨慎为之。

2、网络实名制有利于将网络言论纳入公共政策议程。互联网上的言论大多呈现杂乱、零散、无序等状态,虽然在自由表达方面具备足够的优势,但是因为其话语的零乱无序和虚假失真难以进入到政策议程中。简单来说,网络实名制促进网络言论走向具体、有序、制度化的方向,国家进行规范化管理后,网络监督可能被纳入正式的监督方式。

(二)网络实名制对公民监督权的消极影响

韩国实名制实施近3年后,网络上的诽谤跟帖数量仅减少1.7%,恶意网帖仅减少2.2%。这些数据表明,实名制并未达到预想的目的,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有限,而消极影响较多。

1、网络实名制会降低公民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主动性。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和平等性,公民能够真实而大胆的发言,一旦引起关注形成热点话题时,足以获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回应。相反,实名制将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产生较大顾虑,考虑到自发的责任感可能引发的后果,公民多半选择避而不谈政治,丧失参政议政的主动性、积极性。

2、网络实名制会阻碍少数意见的发表。按照“沉默螺旋”理论,当民众或媒体形成了多数意见时,持少数意见的人通常不会再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因为害怕被多数一方报复或孤立。该现象在官员贪污受贿的举报中较为典型,网友出于对腐败官员的痛恨,不管消息有无被证实,转发和评论大多抨击涉事官员、宣泄愤怒,倘若人提出等调查结果公布再批判或是亲朋好友为其辩解申明,很容易遭到猛烈的口诛笔伐。久而久之,理智的人或是寻求融合,加入愤怒的队伍,或是拒绝发表看法,沉默不语。网络最终失去言论的多面性,沦为多数人的暴政,无法成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寄托。

3、网络实名制会引起被举报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跨省追捕。在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被监督者,享有的权力偏大,而监督者与之地位相差悬殊,可利用的资源相对较少。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政治主体在表达中具有避免遭受政治打击的天然心理,匿名方式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政治参与者的顾虑,成为实现政治主体自主表达的保护膜。而网络实名制破坏了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匿名性,调查者如果想知道网络上任何一条言论背后的发言者和他的个人资料,只需通过身份认证时的注册信息就能快速精确地找到。这将给予那些想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大的施展空间。

4、网络实名制会加剧对话渠道的不畅。实名制是对公民话语权的进一步削弱,公民通过网络表达诉求的对话渠道被无形的限制。倘若中国要成为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那么应赋予公民足够的话语权去争取自己的权利,不仅不该实施网络实名制,还该修改完善传统的监督举报制度使其与现代生活相适应。

5、网络实名制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正处在改革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比较尖锐。政府出于追查犯罪的需要推行网络实名制。但是即便不实行实名制,政府也有能力采取追踪IP地址等方式得知公民的真实身份和个人信息。或许政府可以争辩,一旦发生网络犯罪,实名制将利于追查罪犯的身份,节约司法成本。但上网的大多数人都不是潜在的罪犯,把所有网民都认为是潜在的罪犯是对公民不信任的体现。与此同时,民众利用网络宣泄情绪,通过网络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思考,将社会焦点问题反映出来,能够使决策层及时察觉并解决问题。网络实名制将使社会矛盾过度积压,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6、网络实名制会限制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在实名制下,网民被迫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站,本身就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依照宪法的规定和宪法精神,公民针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利可自由行使、不受非法干涉,它是公民监督权的基础。实名制或匿名制的政治表达自由权理应均受宪法保护。然而网络实名制缩小了宪法的保护范围,不利于公民监督权的行使。

多年以来,我国公民监督权仅有宪法第四十一条点明,缺失下位法的保障,导致其一直未发挥出公民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作用。步入二十一世纪,网络监督已逐步取代传统媒体监督和信访制度的地位,成为公民监督权的新载体。民众利用网络发表言论是为了交流意见,不是交流作者信息。过于执着地要弄清发表意见背后的人的真实身份,会阻碍对于信息本身的观察视野和角度。网络有一种本性就是自身抵抗规制,政府的威慑无法完全控制网络行为。正如学者所言:“在中国特殊的政治环境下,网络活动较之其他国家更具政治意义”。我国公权力过大,监督机制缺乏,底层的声音无法及时传达给上层感知。传统的监督方式效率低、成本高、风险大,与网络的匿名性、传播性、廉价性相比,公民更愿寄希望于利用后者唤起公众的共同认可和呼吁,来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监管权力运行的目的。网络监督现已成为公民监督最主要的手段之一,它的诞生和存在有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网络实名制恰恰通过对公民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妨碍进而损害公民监督权。(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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