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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的四种表达

2016-11-22胡彦涛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胡彦涛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权利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的四种表达

胡彦涛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权利是法律规范中的基本范畴,其类型经由霍费尔德的精致分析达到非常细腻的程度。霍费尔德的权利类型是建立在普通法系的经验之上,对于习惯借助法律规范思考的我们来说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借助于凯尔森的语言来表述霍费尔德权利类型,就可以在法律规范层面获得权利的四种表达:根据法律规范请求对不法行为人进行制裁、法律规范没有对不法行为规定制裁的“自由”空间、根据法律规范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法律规范在此种法律关系中对主体不适用。

权利;自由;制裁;法律规范

一、问题的提出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两个基本范畴,所以耶林说“法学是权利和义务的学说”。但遗憾的是权利这个基本范畴经常被人们不加区分地使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人们的困扰。因此很多法学家都期望对法律权利进行明确的定义,以求推动对于权利的研究。笔者试图从霍费尔德和凯尔森两位法学家的经典著作中寻求关于权利的一些思考。霍费尔德作为分析法学的杰出贡献者,运用分析方法对法律关系进行了极为细致和精湛的分析,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但霍费尔德生活在一个判例法的国家中,对法律关系的分析更多是建立在经验层面上,这对于习惯抽象思维的中国人有些难度。因此本文引入凯尔森从法律规范层面上对法律关系的分析,意图对权利获得一种以制裁为起点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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