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宪法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2016-11-21陈运生

社会科学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自然法

〔摘要〕在强调创新发展、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保障个人权利的时代背景之下,通过梳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宪法理论和治理观念,可以发现秩序正统性构建的基本要点:个人权利与社会契约、分权制衡与集体公意、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价值哲学以及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从不同的角度上进行解读,现代宪法各种价值之中存在着内在矛盾:个人、社会和国家构成价值观念的基础,但它们之间的利益需求往往存在着张力。多元化的社会应通过开放、民主和公正的程序或者机制去协调不同主体的价值诉求。

〔关键词〕宪法价值;价值冲突;自然法;宪法秩序体系;价值法理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012-0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冲突的适用方法研究”(11CFX074)

〔作者简介〕陈运生,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威海264209。

宪法价值是蕴含主体需要的宪法对于主体所形成的具有恒定性和逻辑性的认识和主张,在实质上可以赋予宪法以根本意义。按照宪法、法律和法规应当“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的要求,宪法价值应当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公意。一般而言,宪法价值可以使人们更加理解宪法秩序与社会环境以及两者之间所形成的互动关系,并经由理想的信念和愿望来设置并激活宪法实施的机制,就具体问题的合理化解决提出适当的政策或行动纲领。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宪法价值之间的冲突,现代国家必须要采取各方都能理解和认可的公共话语来重新定义利益问题,并通过宪法秩序所允许的规范化的方式,为不同的利益主张提供表达、交流和共识达成的机会或途径。

一、宪法价值的两种维度

自近代思想启蒙以来,西方宪法秩序的基石就是个人理性、自然权利与私人自治,概括而言,就是以自然法的观念、意识、制度为标识的天赋个人自由主义。这样一种价值偏好在启蒙思想和以自我解放为主要特征的西方近代早期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正如批判法学所揭示的那样,个人自由主义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危机。〔1〕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昂格尔对于自由主义的缺陷作过归结,认为自由主义的缺陷之一就是自我(与他人)疏远。〔2〕自由主义的法律理论无法对规则与价值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一致性解释,由此必然会导致“规则与价值的二律背反”。〔3〕现代法学(如新康德主义法学)对于自由主义理论的重大超越就是采取了把事实与价值二分的体例,将法律视为是概念化的符号和逻辑化的推理,即一种机械主义的法律观。此一方法论特色有力地推动并且促成了法律思维的严密化,但也因此造成了形式化法治的诸多困境。现代化的社会现实具有多变性和不可预测性,因此严格适用法律的结果将有可能会导致非正义。

对于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形式化法治困境,法学理论特别是宪法学理论需要找出可以调适两者对立的中介,以加强宪法秩序的整合性。

在西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自然法作为宪法秩序体系的价值内核,对国家基本秩序的反思、改进和合理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鉴于人们对于自然法一直存在着不同理解,因此造成了理论上的“多神主义”困扰。中世纪时自然法曾被当作是上帝的旨意和神圣理性的体现,但此后随着世俗合理主义的出现,格劳秀斯等人开始谋求从上帝之外寻找到自然法的根据。到了科学理性更为发达的近现代时期,“自然的法则”逐渐成为自然法的本质内涵。无论如何,援引康德的话来说,自然法都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绝对命令”。〔4〕国家和民众都必须服从这样的规范要求,以实现最低限度的德性。

以自然法为内核的西方知性体系,即建立于个人权利与社会契约、分权制衡与集体公意、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统一的价值哲学之上。主要的宪法价值虽然立基于个人主义,但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个价值之维,即作为“公意”基础的彼此沟通和共识达成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共同性”。

在我国,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已经使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宪法所规定的公有制、民主、法治、平等、秩序、安全和财产权等价值观念和宪法原则是公共决策的基本依据,但其内部亦存在着紧张和冲突。现代化的制度改革就必须要考虑到宪法价值的开放性、动态性和均衡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自由竞争不仅要求按照一定的原则去分配资源和利益,同时也要求宪法提供一个公平的沟通平台。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上看,宪法的价值内核主要有两个维度:一个是要维护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人类理性以及契约原理,使得个人在共同体的统一法秩序下能够获得均质化保护,并通过民主化的各种方式成为国家的主权者;另一个是要基于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价值共同性考虑,把共同体的既往利益和未来存续予以均衡结合的责任伦理和继承原理。宪法层面上的国家就是整合这些价值的平台系统。它把所有的个人和社会组织都包含在内,形成为一种兼顾法理和情理的秩序整体。两个维度中的前一个是主要的,侧重于强调个人的解放、共同体的维持和国家的法治化,具有创新性;而后一个维度则是辅助性的,主要强调现代化进程中的路径依赖,具有保守性和落后性,受到传统道德、文化和历史的约束。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宪法价值冲突

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积极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们必须对现有的宪法价值进行重新诠释。一方面,要使得我国的宪法能够吸收并兼容现代性的、公民性的、社会性的、协商性的和共存性的要素,使之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宪法价值定位;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国宪法在面对现代社会时,能够既考虑到公共的、民主的、法治的、福利的价值诉求,也能够考虑到个人的理性,从而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和制度要点。

“中国特色”在此可以表述为:确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改革方向,但与以往相比要更加关注自由竞争和分配公平,并且在现有的政治和法律语境中要构筑正当性基础;强调共同生存和秩序维持,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要重视个人的利益需求,可以通过对话、交流、代议等民主化的方式来逐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和平等。如果说权利论、社会契约论、主权论和权力分立论代表了西方主流话语体系中的宪法价值从而与国家本质、自由公平的竞争等执政理念相符合的话,那么走向共同富裕、福利国家和社会公正则突显了社会主义国家的鲜明特色。现代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将比以往更加关注社会的均衡发展、公共秩序的维持、民主程序、公众参与以及共同富裕,而如何将这些思想性的要素与传统的宪法价值相结合并妥善处理其中的关系,从而构建当代中国宪法价值的社会主义特色,则是“中国特色”能否彰显的关键。中国目前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更加关注微观层面上的公平。在这样的背景下推进现代化改革,就必须在宪法的层面上更加注重自由、平等和实质正义。只有在充分考虑到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关系基础上的现代化改革,才能充分反映民意,也才能实现社会的均衡稳定和快速发展。

(一)与实质价值冲突相关的各种治理学说

对于现代国家治理观念的追求、规范构造以及秩序原理,学者从各个角度作了阐述。狄骥早在20世纪初就在杜尔克姆的机械连带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一种国家强权理论,以此作为否定自然权利和国家主权的理由。〔5〕自此之后,先后出现的其他的一些思想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如查尔斯·A·比尔德就在历史的角度上,提出一切制度和行为均应取决于经济的“经济决定论”查尔斯·A·比尔德的“经济决定论”思想可参见其专著《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107-130页。国内学者丁则民在该书的再版序言中对于比尔德的宪法思想作了四点评述。另外,邹平学对于比尔德的经济宪法观特别作过六点专论,具体可参见邹平学《宪政的经济分析》,珠海:珠海出版社,1997年,51-53页。;英国的艾沃·詹宁斯在法实证主义的影响下也批评了戴雪的绝对自由主义,并把法治视为是反映政府特定哲学的政治现实,以此贬低法治的意义哈耶克就评论过,詹宁斯对法治观念的批判是英国背离法治的具体体现,是“法治的衰微”。参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305页。;德国的卡尔·施米特则从“决断论”的角度论证了宪法的正当性。有关施米特正当性对抗合法性观点的具体内容,可参见其《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249-262页。这些见解其实都旨在于说明,自近代以来一直引领社会变革的治理观念并非恒定。

在西方社会的知识体系里,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区分一度非常严格。在这样的区分之下,社会的正义往往被狭义地理解为合法律性(legality),亦即服从于国家所制定的各种规则。对于这样的治理观念,现代的理论给予了多元化的反思。在美国,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工程”理论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切入,把现代国家的秩序体系看作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制度〔6〕;本杰明·N·卡多佐的司法过程学强调的是对社会现实的呼应,认为审判中利益的平衡颇为重要〔7〕;奥列弗·温德尔·霍姆斯的“经验论”反对了抽象的形式主义,并在此基础上把社会意愿的精确衡量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8〕

按照现代国家的治理理论,制度现代化的关键就是要建立起一种结构模型,以实现利益的平衡组合和良好生活的有序维持。帕森斯的系统功能理论即从人类行动的社会化角度,对规范化的有机整合作了有力尝试。韦伯的社会科学同样也强调目的理性。〔9〕在尼克拉斯·卢曼的“自我生产理论”中,个人的重要性已经有所下降,因为卢曼的理论更强调整体系统的“开放”和“闭合”。〔10〕同样强调整体性思维的还有塞尔兹尼克。他把法律的秩序概括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于此将法律制度模型之间的相异关系予以澄清。〔11〕

毋庸置疑,现代化的国家治理需要关注利益均衡。按照帕森斯的“行为理论”,行为者的选择自由会受到规范性标准和价值观念的调节。〔12〕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则强调,不同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关系里面,“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将有利于增进理解。〔13〕在相比之下,哈贝马斯的理论更偏向于道德怀疑主义。无论如何,通过现代化的制度安排,社会上的不同价值需求都可以得到协调。

(二)不同法理交融的思维要点

以现代多元化的视角来看,宪法其实就像是一个大熔炉:各种相异的价值认识和行为规则均被规定于内,形成为一种规范秩序。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是要以一种科学的衡平结构,来处理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纠葛。按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公平机会、分配份额和差别原则等问题,都与分配正义有关。现代宪法所规定的不同价值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中该如何定位和安置,现有的观点大致有三种思维方向:一种是立基于传统人权保障立场的“个人法理”(法律层面);一种是立足于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法理”(经济层面);还有一种是立足于强化国家权威和政治领导力的“国家法理”(政治层面)。三种思维方向对应不同的思想场域,其内部存在着紧张与冲突。中国现代化的主要问题就在于要对市场化改革中不同的发展趋向、关系结构、行为方向、价值立场、规范特征等进行统筹兼顾,以形成多元一统的基本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同价值观念之间的共存、冲突以及互补的情况不仅在我国可以看到,在亚洲和欧美发达国家的宪法架构中同样可以看到,所不同的只是价值元素之间的具体形态、比例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有所不同。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经济层面的自由竞争比较受重视,而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则以政治层面的国家法理为主,其他原理要素居于辅助地位。不同的价值法理之间相互冲突,但也相互融通。毋庸赘言,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价值在现代化进程中究竟该如何组合,这样的问题应取决于人们对于国家观的立场、态度和看法,也取决于市场经济社会的整体需求。

三、宪法价值的现代协调

在针对市场化的各种改革中,宪法价值层面上的创新安排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化治理的关键是依宪而治,而宪法有关价值的各种规定将对国家秩序的形成起到决定作用。在计划经济的时代里,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对个人自由和财产所作的普遍限制确实赢得了广泛的认同,然而国家的经济体制发生结构性调整: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而资源的配置最终将由市场来决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中国宪法必须提高“发展法理”的衡量权重,使之处于各种价值序列的优先位置。尤其是,现代化的治理必须要限制政府机构权力的腐化和畸形膨张,而应以人权保障的基本精神和政治国家的现代治理观念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以实现国家的科学治理。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价值协调的基本主张

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变革的基本规律。马克思认为,权利分配的不平等,必然会引起非合作型的博弈行为乃至于引发阶级斗争。社会利益的均衡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探讨的核心问题,其中的要点就是要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国家的治理有两种模式:要么采取非合作型的博弈制度,如此的结果必然是无休止的分歧、矛盾和冲突;要么是建立一种新的公平分配体制,以使不同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达并获得有效协调。马克思以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为基础,对所有制下的社会财产分配问题作了探讨 〔14〕,所有制、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本质的层面上得到了阐述,其背后隐藏着的则是斗争学说。马克思主义理论通过其独特的经济分析,说明了社会的发展存在着法治化的可能。更重要的是这里隐藏着一种价值观或者说是制度观:个人的博弈行为不仅会影响到利益的均衡状态,更会对国家的制度化治理产生蝴蝶效应。

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中,利益的分配不公会导致人与人之间出现隔阂进而产生纠纷,而资本的不断自我增殖又会不断地激化这种矛盾并最终导致无产阶级革命。国家治理于此就必须要考虑如下问题:为什么近代西方的自由主义会演化出如此近乎荒谬的结果?为什么人的解放带来的不是富强、民主和法治,而是社会的分化、对立和斗争?西方学者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问题作过各种解读:布坎南尝试用公共选择理论模型去阐明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中个体如何在契约状态中获得均衡〔15〕;诺齐克则将个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交付于完全的自由竞争。〔16〕不同的理论模型对于分化社会的整合和交流作了不同的解释,而透过这些解释我们则可以对现代宪法的价值偏好有所认识。简言之,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不仅会影响到个人和群体的正义体验,而且还会影响到宪法对于价值秩序安排的有效性。

对于公众选择模型下个人的利益问题,马克思主义有两种表述:

一个表述是马克思所说的。他指出,“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设定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17〕他还表示,“各个人的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不过当然是处于既有的历史条件和关系范围之内的自己。”〔18〕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马克思所讲的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念其实是这个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但它也同时反映着这个阶级集团内部的个人利益。在多元化的社会竞争中,国家治理的关键就是要去寻找不同利益需求之间达至均衡的结合点;与此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对个体利益的公平保护。这些正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基本要义。个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并且个人的主体性利益必须在社会的生产关系和历史文化背景下才能得到理解。这是马克思主义不同于唯心主义的一个重要方面。马克思主义关注的主要是社会整体的价值分配,但并不否认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及其利益。

另一个表述是恩格斯所说的,主要涉及到价值主张的动态变化,涉及到国家治理模式的反思理性,涉及到不同利益之间的竞争、互通与共存。恩格斯认为,“竞争不但支配着人类在数量上的增长,而且也支配着人类在道德上的发展。”〔19〕国家的治理观念并不是固化不变的,而是受制于社会情势的发展。宪法的各种规定是可以选择的、可以比较的、可以改进的,这就为上层建筑回应客观现实提供了可能的回旋余地,也为现代化的改革提供了商谈的空间和支点。恩格斯晚年就非常重视法律制度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中的作用,认为并非只有经济基础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20〕恩格斯对于经济基础的认识为我们今天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公平竞争以及贫富差距等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现代国家的治理就是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公平和正义纳入宪法的框架之内,同时也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正是宪法价值协调的关键,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契机。

(二)宪法价值协调的主要方式

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表述中,我们大致可以对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作如下展望:个人在宪法上被抽象地描绘为一个具有自主意识的主体,但他同时也受到社会的约束。个人在宪法上有自己的意志,可以提出各种权利主张和利益诉求,但这些都必须要与其他人的主观意志、价值主张和利益诉求相协调。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必须要充分考虑到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在此基础上设定一种旨在于调和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集体之间互动关系的程序或机制,以保证公开和公平的意见协调能够进行。如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学说就从手段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入手,对价值与规范之间的关系作了“反实证”化探讨,最终肯定了社会成员的行为目标可以在常规制度的引导下得以调适〔21〕;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从更具有批判性的冲突理论出发,对价值理性的正当性方法作了阐述。〔22〕总之,在有关现代性的主流话语体系中,个人的价值主张和利益诉求主要是通过理性对话的方式得到承认和实现。〔23〕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是:“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到二〇二〇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二〇一〇年翻一番,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明显加大,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

在全面推进现代化改革的背景之下,我们不难推断未来的宪法秩序体系必须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寻求平衡,使之能以更大的兼容性和开放性去反映国家、个人以及市场社会这三种层面上的价值取向。在现代市场化的条件下,不同的价值认识和利益主张会有交错、竞合与并存。这必然要求制度具有更大的包容力和开放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应当充分反映市场主体的合理需求,并加以规范化引导。以此为特征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要能够允许复数的表述体系和合理解答之间的原理竞合,让人们的交往行为和商谈活动得以自由进行。在制度的安排上,现代国家必须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程序或环境来保证有效沟通,以促成共识的达成。只有在开放、民主以及公正的原则上建构的协商程序和对话环境,才能保证不同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也才能够让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

四、结语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重要决议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和改革思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就是要释放个人理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理应反映出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主要价值观。在国家的治理理论中,个人理性、经验理性以及历史唯物论上的各种表述,使得一元化的现代价值观变得相对多元,从而为理论的创新提供了基本可能。鉴于中国现代化改革的具体情况,我们有必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以与社会主义创新机制相适应,并通过宪法所规定的各种制度或程序来保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交流和互惠共存。特别是,为了保证所有人的意见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并且为了防止民主的程序以及制度化的治理流于形式,我们的宪法在确保个人的价值能得到保障的同时,也应鼓励公共世界中的每一位公民要积极地参与现代生活秩序的构建。

不需赘言,中国目前正在推进的深化改革需要有核心价值来进行指引,否则就有可能会迷失方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和利益分配格局进行改革,以重新定位市场竞争机制和个人权利,并确保公共权力能够依法运行。这样的市场化改革不可能由始至终都在心平气和中进行,尤其是在涉及到切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愤懑、分歧和冲突将在所难免。现代国家中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必须要有宪法基础,才能从历史事实、文化传统和人类理性中获得正当性。中国现今的社会结构与以往相比明显不同,利益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在这样一个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转型时期,通过宪法所规定的价值秩序和民主程序来凝聚社会共识不仅会更有利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而且也会更有利于保持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Duncan Kennedy. The Structure of Blackstones Commentaries〔J〕.Buffalo Law Review,1979(28):211-212.

〔2〕〔美〕斯蒂芬·霍尔姆斯.反自由主义剖析〔M〕.曦中,陈兴玛,彭俊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216.

〔3〕〔美〕安德鲁·奥尔特曼.批判法学——一个自由主义的批评〔M〕.信春鹰,杨晓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69.

〔4〕〔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30.

〔5〕李龙.西方宪法思想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89.

〔6〕〔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18.

〔7〕〔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M〕.董炯,彭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34-159.

〔8〕Thomas C. Grey. Holmes and Legal Pragmatism〔J〕.Stanford Law Review, 1989, 41(4): 787-870.

〔9〕Lonn Lanza-Kaduce. Formality, Neutrality, and Goal-rationality: The Legacy of Weber in Analyzing Legal Thought〔J〕.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1973-), 1982, 73(2): 533-560.

〔10〕〔德〕尼克拉斯·卢曼.法社会学〔M〕.宾凯,超春燕,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423-432.

〔11〕〔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5-30.

〔12〕Fred Dallmayr. The Discourse of Modernity: Hegel and Habermas〔J〕.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87, 84(11): 682-692.

〔13〕Stella Gaon. Pluralizing Universal “Man”: The Legacy of Transcendentalism and Teleology in Habermass Discourse Ethics〔J〕.The Review of Politics, 1998, 60(4): 685-718.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78.

〔15〕Hartmut Kliemt. Public Choice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Reflections on the Works of Gordon Spinoza and David Immanuel Buchanan〔J〕.Public Choice, 2005, 125(1/2): 203-213.

〔16〕Alan Ryan. Robert Nozick: Property, Justice, and the Minimal State〔J〕.Ethics,1992, 103(1): 154-157.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6.

〔18〕〔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9,623.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32.

〔21〕W. W. Rostow.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J〕.World Politics, 1953, 5(4): 530-554.

〔22〕Dominick LaCapra. Habermas and the Grounding of Critical Theory〔J〕.History and Theory, 1977, 16(3): 237-264.

〔23〕Heine Andersen. Morality in Three Social Theories: Parsons, Analytical Marxism and Habermas〔J〕.Acta Sociologica, 1990, 33(4): 321-339.

猜你喜欢

自然法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解析
法治对当代中国的价值
西方正义论的发展脉络梳理
洛克公民社会财产权视角下的中国房产税改革
人本法律观的几点澄清
浅析社会契约论及其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启示
“法上之法”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