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扰乱法庭秩序罪不宜引入迳行判决程序
2016-11-19张腾
克拉玛依学刊 2016年4期
摘 要: 迳行判决,又可称“直判权”“即席审理”,是域外各国对于某些藐视法庭行为的特殊处理程序,指在出现直接藐视法庭情形时,原案主审法官有权根据法律直接判决和即时收监。我国并无规定“藐视法庭罪”,对于法庭上直接出现的藐视行为以“扰乱法庭秩序罪”予以规制,入罪行为类型也以“封闭式”列举的方式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加以确认。我国不具备迳行判决的相关条件,现行审理程序亦并无不妥,无需移植域外迳行判决制度,但对于法庭内发生的“热暴力”型扰庭行为,或应适当简化审理程序。
关键词: 藐视法庭罪;直接藐视; 迳行判决;司法拘留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6.04.11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张腾.我国扰乱法庭秩序罪不宜引入迳行判决程序[J].克拉玛依学刊,2016(4)74-79.
一、问题的提出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到: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藐视法庭权威”一词再次引起人们关注。近年来,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于某几类常发性藐视法庭的行为,分别规定了可罚款或拘留的处罚措施,然而,由于刑法对于其中某些行为未作入罪规定,导致诉讼法最重处司法拘留的措施不能应对实践中此类行为愈演愈烈的严峻态势,使得我国的司法权威遭到严重贬损。有鉴于此,也本着对《决定》精神的贯彻,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多处涉及旨在维护司法权威的修改,其中一项便是增设“扰乱法庭秩序罪”入罪的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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