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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下参与主体目标取向及社会效益分析

2016-11-19刘欣

理论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家庭农场社会效益

刘欣

摘要: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它并不是某一特定主体独立完成的经营行为,而是以众多主体共同参与实现的农业规模化经营模式,家庭农场主、土地流出户、村委会成为家庭农场经营结构中主要参与主体。基于对三个参与主体不同的目标取向与所产生的正向或者负向的社会效益之分析,政府要从微观角度出发,更多考虑参与主体目标实现程度与社会效益,合理制定适合三个主体共同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家庭农场;参与主体;目标取向;社会效益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1-0082-05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问题变得迫在眉睫。“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了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与经营体系,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成为实现农业结构转型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2013年之后,家庭农场作为从事集约化与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第一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之后全国各地纷纷掀起了建设家庭农场的热潮。近年来,学者们对于家庭农场的研究多以宏观分析为主,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内涵论:朱启臻(2014)认为家庭农场有四个主要特征:规模大,区别于小农户;家庭劳动力占主导地位;承包期限长,较为稳定;实行工商注册。[1]高强等(2013)认为家庭农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是融合科技技术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以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2](2)规模论:郭熙保等(2015)通过均衡理论考察了发达国家家庭农场规模变化,认为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制造业—农业工资比及劳动—资本价格比的提高是家庭农场规模不断扩大的主要决定因素。[3]王春来(2014)认为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由自然条件、气候、农机水平、机械化程度、劳动力状况等多重因素决定。[4](3)影响因素论:赵伟峰等(2015)提出了发展家庭农场的几类影响因素:土地流转不畅、资金匮乏、经营主体文化素质较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5]陈永富等(2014)从土地制度、人员素质、农场用工、政策法律和生产集群几方面探讨了家庭农场发展的影响因素。[6](4)经验论:何劲等(2014)通过借鉴美国、法国、日本发达国家家庭农场发展成熟经验,认为农业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商品化、企业化能够有效促进中国家庭农场发展;[7]朱学新(2013)从法国家庭农场成功经验中总结出政策保障、利益诱导、服务推动是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三大要素。[8]

以上学者的研究对本文很有启发,但现有的研究多集中于将家庭农场作为一个整体,以研究整体如何运作的思路去研究其发展过程,却忽略了家庭农场实际是一种组织结构形式,一个完整的组织结构必然有多个主体参与,每个主体会根据其在组织结构中的不同目标取向做出不同的决策行为,产生完全不同的社会影响力,既会加速推动家庭农场的发展,又可能改变甚至破坏传统意义下村庄既有的社会结构。而既有的研究很少有以家庭农场参与主体为研究方向,通过横向对比的方法,探讨其在家庭农场这种特定的组织结构中的目标价值取向和社会效益。本文试图以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为背景,研究各参与主体的目标价值取向以及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二、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下各参与主体的特征与作用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模式,依靠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为主要生产形式,其中包含着三方参与主体:一是作为土地承包方并承担主要经营管理职能的家庭农场主;二是承担着土地流出职能的土地流出户;三是作为家庭农场主、土地流出户双方共同管理者,承担着土地流转和农场监督管理职责的村委会。

1.家庭农场主:拥有能力的农场经营者。在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中,家庭农场主处于主导经营管理地位,其符合家庭农场准入条件,年龄多在55岁以下,依靠家庭农业人口作为主要劳动力,拥有50-60亩经营规模,有的可以达到100亩以上,广泛采用大规模机械种植技术,在农忙的时候依靠兼职农业劳动力辅助劳动。成为家庭农场主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懂农机,对各类农机产品了如指掌;会农艺,需要采用科学种植方法保证亩产量,包括作物播种的行距、株距等;勤算账,以较小的投入换来最大的回报,包括种植作物种类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农场内地块的长度与宽度与采用农机之间的关联、亩产与市场价格等;知管理,不仅要管好自家的劳动力,还要会管理农场负责人与其他兼职劳动力;信息灵,家庭农场主的对手是大型农业企业,因此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与沟通手段获取信息就显得格外重要。宏观上需要把握政策与市场动态,微观上要熟知种子、农用品、各种作物市场行情以及经营农场所要了解的知识、经验等。[9]

家庭农场主在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通过规模经营实现了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并获得了较高的收益,打破了小农经济模式下无法进行扩大再生产的障碍。家庭农场转移了乡村富余劳动力,为农民职业化道路发展提供了空间,改变了农民长期低收入的状况,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选择。

2.土地流出户:拥有资源的土地提供者。土地流出户以资源提供者的角色存在于家庭农场结构中,常指拥有承包地的农户,其自愿将土地流转至村集体与家庭农场主,并获得一定的地租收益。在乡村中,土地流出户主要来自于既从事农业生产,又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兼业农户,对于大部分年轻的农业继承者而言,他们更愿意通过外出务工获得高收入,而不愿再像父辈一样面朝黄土背朝天辛勤劳作,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是务工收入,农业耕种技能和经验渐渐生疏,越来越多的中青年农民成为了完全依靠务工收入的“二兼户”,土地耕种收入只是起到糊口的作用。

土地流出户在家庭农场中起着极其重要的资源聚合作用,首先,他们流转意愿强烈与否,直接决定了家庭农场是否能够顺利实现规模化经营,土地流出户的流转行为成为改造小农经济的强大推力,土地的大规模有序流转既促进了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优化了资源的配置,形成了规模收益,又能够推动农业机械化实施,降低了人工劳动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对于家庭农场主而言,拥有大面积连片种植的土地,可使其能够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管理农场,紧密把握市场动向,实现农产品与市场无缝对接。对土地流出户来说,流转行为也避免了土地的撂荒,实现了土地的可持续耕种,并带来租金收入,实现了兼业农户土地租金+外出劳动收入的新型收入模式。

3.村委会:拥有权力的土地管理者。村委会是农村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向上与县、乡政府对接;是国家各项政策措施的最终执行者。向下连接村民,服务于基层群众。虽然村委会不属于行政机构,但在农村村民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准行政机关”性质,[10]拥有最基层的公权力。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模式中,土地流转是相对困难的任务,村委会一方面利用手中的权力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正式土地流转规则,并负责解释、宣传、执行到位;另一方面也利用长期以来在村民社会中的传统权威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完成流转任务。

村委会在家庭农场经营中起着两方面的作用,首先是导向作用,村委会介入土地流转之前,土地只能以小范围方式实现分散、细碎化的私下流动,靠的是村民之间的非正式协定。村委会的以行政主体方式介入使得土地有了大规模流转的可能性,流转范围进一步扩大;其次,村委会起到了协调控制作用,其将家庭农场主与村庄中想要流转土地的农户对接,提供供需信息;同时承担家庭农场主和土地流出户的代理人,分别同对方签订协议,完成流转程序;[11]不断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监督农场主是否按照政策要求进行纯粮食作物种植,是否采用绿肥深翻种植以维护土地肥力,是否将土地转包给其他人从中牟利等。这一系列的作用维护了土地流转秩序,保护了流转双方的权益,为家庭农场的顺利发展构建了基础。

三、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下主体目标取向与社会效益分析

家庭农场是在中国典型农村社会产生并发展壮大的,我们不仅要看到家庭农场发展的数量、规模与效率,还要看到家庭农场模式下各主体与城镇化、农民职业化、农民现代化、村庄社会秩序等的关系,并在此背景下分析各主体的目标行为及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1.家庭农场主:获利驱动与职业农民带头人。从主体目标取向来看,相对于其他主体,家庭农场主将获利看得更为重要,他们放弃了城市务工机会,回到乡村,投入大量资金并冒着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耕种,付出了时间精力与人工劳动成本,除去创业的激情与冲动之外,利润的刺激是必不可少的因素,获利成为其首要目标取向。由于要考虑利润最大化,家庭农场主会作出理性选择,如私下流转土地与非粮化种植,以村庄人际关系为纽带,通过中介人提供信息,采用简单合同流转土地的方式,降低土地租金和交易成本;在种植类型方面,其倾向于种植棉花、油菜、糖料等经济作物,而不是蔬菜与水果,这些经济作物种植亩用工和资金投入都较少,并且更易管理,减少了直接成本的投入,最终形成资本节约型的农业经营模式。[12]而愿意从事纯粮食作物生产的家庭农场主并不多,除去政策要求之外,如上海松江地区家庭农场,为了保证国家粮食生产任务而重点培育粮食型家庭农场,其余的是因为种植粮食作物更有效率,如北方地区家庭农场更愿意种植小麦,南方地区更倾向于种植水稻,这种大规模连片种植更适合使用农业机械化设施。

家庭农场主在村庄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是充满正能量的。首先,家庭农场主的社会身份发生了本质改变,职业农民和乡村致富带头人的身份提升了种粮户的农村社会地位。家庭农场主同传统意义上的农户有着本质的区别,终日劳作勉强糊口的形象已经不再是他们的写照,摈弃了社会学意义上的农民身份之后,农场主成为经济学意义上寻求报酬最大化的理性人,走上了新型职业农民发展道路,年龄、知识、阅历让他们更占优势,也更具有社会责任感。其次,从身份所产生的社会性激励角度来看,家庭农场主来源中除了传统农村种养能人外,还有很多返乡创业的农民工与扎根基层创业的大学生,他们离开城市回到农村,除去经济因素外,家庭农场主身份所带来的精神激励也是必不可少的:家庭农场主将从事农业生产作为一份固定职业,农业生产不再满足于糊口,而是和外出务工一样是一份事业,并且自己当家做主,获得了“自由而有尊严的”劳动,不再遭受老板的克扣工资与欺辱;[13] 家庭农场主在返乡创业的过程中扮演了带头人的角色,传承了传统的农业文化中对土地的感情,在当今乡村空心化加剧、农业生产萎缩、耕地撂荒的大背景下具有正向带动效应。家庭农场主在外从事经营致富后返乡重新从事农业劳动,受小农生存逻辑中道义共识的影响,会产生回报乡村的观念,主动带领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吸收闲散劳动力加入农场兼职劳动队伍,对其他村民从事农业生产起到带动作用。尤其当家庭农场主获得了政府所给予的各种补贴和奖励,得到其他村民的羡慕和模仿时,对农场主产生了很强的社会性激励。家庭农场主这一新兴职业重新塑造了村庄职业选择与评价体系,农业劳动作为社会底层职业的观念逐渐发生了改变,从事农业劳动一样是有经济收益和受尊重的职业。

2.土地流出户:追求双重目标与重塑乡村社会结构。土地流出户是村庄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没有了土地,失去了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源。在农民的传统认知中,土地是命根子,是维持生活的重要保障,农民流转了土地,身份成为了“离地农户”,这种特别身份迫使他们追求双重目标的满足,首先是经济:经济目标的实现有三种途径,一是流出土地回收租金,按照市场行情和实际土地状况,土地流出户会与家庭农场主签订流转合同,获得租金收入;二是进城务工,获得劳动报酬,这也是很多土地流出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三是在农忙时节作为兼职劳动力加入家庭农场,获得收入,这笔收入是兼业农户的家庭收入补贴。其次是保障:一是农户离开土地后的社会与就业保障,二是流出户需要保障转出的土地。土地流出户会利用“离地农户”的身份诉求更高比例的新农合医疗与农村养老金,要求实现等同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或者要求更多的再就业培训与就业岗位。而保障目标能否满足直接决定着土地流出户流转土地的意愿,如果家庭农场主不能给予他们符合市场交易的土地租金,或是地方政府的保障工作有所缺失,土地流出户会消极流转土地,成为连片流转中的钉子户,流转行为将无法实现,从而影响家庭农场的正常运作;对于保障流出的土地,土地流出户会很谨慎考察土地流入经营者,包括将要种植的作物类型与种植方法,大部分流出户都不愿意签太长时间流转合同,怕合同固定时间太长,无法根据市场规律增加地租,也怕土地经营者肆意耕种破坏土地肥力而自己却无法收回。

土地流出户在村庄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很复杂。首先,基于土地的流转过程,土地流出户与家庭农场主之间形成一种互动依存的良性共生关系,家庭农场主需要土地流出户流出土地,土地流出户通过流出土地收取租金,并能以兼职劳动力身份加入家庭农场劳作。当家庭农场发展壮大能够与龙头农业企业合作经营,市场完全打开时,必然会以较高薪酬和稳定的就业吸纳更多的土地流出户加入农场,这对于年轻劳动力严重匮乏的农村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留住了年轻力壮的农业劳动力,减少了外出务工人员,解决了大规模外出务工留下的数量巨大的留守群体和离散家庭问题,尤其是留守儿童多由年迈老人照顾,面临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土地流出户在农场主的帮助下留在了乡村,稳定了乡村人口结构,照顾了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老人,满足了家庭情感需求,这对农村社会及家庭结构的完整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其次,土地流出户与家庭农场主在经济利益中的互动行为又破坏了乡村社会网络的稳定性。由于家庭农场主多来自于本村农户,土地流出也以本村村民为主,土地流转并不完全依靠市场经济来运作,更多的是依托农业社会行为逻辑。将土地流转给某个农场主依靠的是人情成分,通过熟人或者乡村能人为中介私下签订的合同,低于市场价格。土地流出户一般不会依赖土地租金生活,租金少一点也可以接受,这是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流转关系的村庄嵌入性,带有很强的小农生存逻辑——农户之间需要相互依存相互帮忙才能实现共同的生存。而当流出户发现家庭农场主收益持续增长,或者有外来家庭农场主、农业企业提供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流转价格时,土地流出户就会感觉“不公平”,要求打破熟人社会边界,破坏原有的流转规则,按照市场逻辑运作土地流转,原来依赖于熟人社会网络低价甚至免费流转土地给本地家庭农场的流出户会以各种理由收回土地,熟人社会之间产生隔阂。这给本地家庭农场主的经营带来了经济性的挤压,以村民关系网络流转土地为生存前提的家庭农场的天然优势会逐步丧失,[14]最终改变村庄共同体模式下村民所熟悉的交易形态,以人情为主导的乡村价值体系逐步演化为以经济利益为主导的价值体系,冲击了村庄长久以来形成的共识和规范。

3.村委会:执行支配权力与信任危机。村委会是农村中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能为处理乡村基层事务,实现村庄的自我管理,如前文所述,在家庭农场运行过程中村集体承担着多种角色,除去乡村社会的小规模礼俗流转之外,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仍然是通过村集体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土地管理者的村委会,其目标取向是能够行使支配执行权力,发挥管理者职能。村委会中的村干部既是自然人又是法人还是代理人,他会变化不同角色以最大程度控制资源,支配村庄事务。村委会的目标价值取向在土地流转的各个方面均有所体现:对于家庭农场主来说,村委会执行了监督管理的权力,包括制定家庭农场的准入规则,监督家庭农场主的耕种行为;对于土地流出户而言,村委会拥有土地支配权力,如土地管理权、土地调整权、土地发包权等,这些基层土地权力涵盖了土地流转行为中的备案、签订合同、改变土地制度等,村委会已经成为了农村土地的实际掌控者;对于整个村庄来说,村委会在土地经营模式改变中支配了维稳权力,不遗余力协调各方关系,保障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的权益,调节二者之间的矛盾,用公权力与血缘地缘关系维持村庄社会的日常生活,保证了中国基层乡村社会的稳定。[15]

村委会在家庭农场中虽然扮演着多种角色,发挥了经济效益,但从整个村庄社会效益角度来看,村委会自身行为模式却产生出正反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效益。首先从正向的社会效益角度看,村委会的存在降低了家庭农场运作的交易成本与风险,减少了议价、谈判条款、协调流转钉子户等所需花费的时间与金钱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双方的交易风险,比如土地流出户眼红其他人的流转租金与家庭农场主的收益,利用“弱者的武器”在合同期内要求调整租金或者回收土地等违约行为;[16]另一方面,村委会在流转土地时实现了自身价值,村干部在家庭农场发展之初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构建了属于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虽然并不能带来更多的实际利益,但在村庄逐步开放与管理功能日趋弱化的前提下,至少村委会赢得了农户的广泛尊重,树立了其在乡村社会中的威信,强化了村委会管理职能,维持了村庄的良好秩序,赢得了舆论的赞同,成为村庄中的当家人。此外,地方政府会以土地流转效率作为乡村基层干部考核标准,对于先进乡村给予政治表彰和奖金奖励,村委会获得了声望与实际利益,实现了政治意义上的突破,村干部这种价值认同感对整个村民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村委会在土地流转中的行为对乡村社会也可能产生负面的社会效益,一些村委会在土地流转中的寻租手段给其带来了信任危机,村委会干部在流转中会利用多重身份控制土地资源,比如处于垄断者地位,对无法通过熟人社会流转土地的外来家庭农场主收取高额的流转管理费用,会暗自将村庄中的四荒地、坑塘地等资源禀赋差的土地搭配着农户较好的土地同时流转,私下获取土地收益;处于信息优势者地位,将较好的土地优先流转给有村委会成员参与的农业合作社或者家庭农场等,利用村民的信息不对称借机压低土地价格再高价转出等。这些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使村民对村委会产生不信任感,认为村委会想从土地流转中捞一笔,不愿意通过村委会流转土地,而私下流转又很难完成大规模土地正式流转,长期下来会导致村庄流转秩序失范,村庄自我管理与整合的能力不断弱化,村民对村委会的这种不信任感会延续到其他村庄事务中,村委会也会因为失去村民支持而很难继续开展工作。

四、结语

家庭农场作为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重要部分,代表着未来农业经营发展的方向。从本质上看,家庭农场改变了以往小农经济下细碎化的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和自给自足自我供养的糊口经营方式。家庭农场和小农经济最大的差别来自于两方面,一是家庭农场是扩大版的农户家庭经营模式,既完整保留了小农经济下家庭成员生产责任感,又扩大了生产规模,以连片经营种植和现代化、机械化技术获得丰厚收益;二是改变了以往小农家庭种植独自劳动、靠天吃饭的组织形态,家庭成员必须和其他主体发生互动,达到协调发展才能实现既定目标收益,因此家庭农场主、土地流出户、村委会这三个参与主体在家庭农场建立与发展的大背景下发生了一系列互动,在互动中促进了家庭农场这种组织形式的快速完善。

我们从表1能够清晰了解三个主体不同的目标价值效益和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家庭农场主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冒着风险进行规模化种植,劳动成员以家庭成员和大型机械为主,最大限度地节约了人工成本,形成劳动节约型生产方式,目标是获利;土地流出户往往是兼业农户,他们以非农收入为主,流转土地之后意识到“失地农民”的身份需要获得更多的经济和社会保障,因而土地租金和社会保障缺一不可;村委会在家庭农场制度实施过程中行使并支配了基层制定制度的权力,以中介、代理人等身份促进了流转过程。中国传统的村庄结构也随着家庭农场的发展悄然发生变化,家庭农场主成为了新型职业农民的典型代表,种植带来的可观收益也维护了日益下滑的粮食生产地位,间接地保障了粮食安全生产;土地流出户外出务工,又能够收取土地租金,一部分人通过兼职进入家庭农场劳动,学习了家庭农场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够留下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改变了乡村的留守人群结构,巩固了家庭情感,但流转土地过程中会出现对比地租和农场主收益的经济行为,产生破坏合同、回收土地、做钉子户等不义想法,打破乡村熟人社会网络下廉价流转土地的“嵌入式流转”,给家庭农场生存带来挤压;村委会在流转过程中降低了流转双方的风险与成本,并且得到了社会关系资源和政治利益,带来了心理满足感,但其流转中一些不透明不公开的寻租行为,会带来村民社会的信任危机,导致村庄认同体系失控。

由于家庭农场的三个参与主体目标实现与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是紧密相连的,因此,政府在家庭农场的制度规范设计上,要从家庭农场参与主体的特征出发,既要满足各自目标,又要制定出更加符合乡土文化,保持村庄秩序、维护乡村稳定的发展政策与措施。

对于家庭农场主而言,为了满足收益最大化目标,政府要对规模种植行为给予一定鼓励,如给予农场主种子、化肥、农机等专项补贴,减免税费,并倡导种养加一体,粮经饲统筹三元种植结构,增加农场主收入,致富农业群体。同时,要逐步降低家庭农场主资金投入风险,加大农业融资渠道建设,构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农业保险的范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引入农业类别商业保险,让农场主不再惧怕自然灾害;对于土地流出户而言,多重保障目标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各地政府要逐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明确农民承包经营权,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减少土地流转中的纠纷,并以市场供求关系为主导制定土地流转价格,要创新土地收益共享机制,如土地经营权入股、劳动力入股等形式,平衡土地流出户与家庭农场主之间的收益,让土地流出户充分享受到土地流转所带来的实惠。构建高水平多层次的农业社会保障体系,改变土地养老的传统观念,以社会化养老为主,对于外出务工的土地流出户,要让其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水平,放心流转土地;对于村委会,要强化其在流转中的中介服务导向职能,对各级村干部开展土地流转规程培训,使其熟悉土地流转的政策和程序,能够更加深刻认识土地流转对于乡村社会的重要意义,提高中介服务的能力。要弱化村委会流转参与权,限制其在家庭农场土地流转中的参与程度,尤其要避免双向代理行为。限制村委会擅自流转土地的权力,流转土地必须经过公示获得村民同意与认可才能流转,不能利用权力强行流转土地,破坏乡村正常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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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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