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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2.0版”,你造吗?

2016-11-17周斌

上海工运 2016年4期

◎周斌

“探亲假2.0版”,你造吗?

◎周斌

去年,一则“外企白领请探亲假出国旅游被炒鱿鱼”的新闻,刷爆朋友圈引发舆论关注。宋志国于2007年1月11日进入索尼公司工作。自2007年7月1日起,宋志国的工作地点在上海。2014年7月21日,宋志国向其上级主管提出探亲休假获得批准。7月28日,宋志国从上海离境赴意大利。9月29日,索尼公司解除与宋志国的劳动合同。由此,宋先生失去了一份月薪高达5万元的工作。后经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宋以欺骗手段出游构成旷工,公司解雇合法。

媒体对于此案的解读,主要集中在“滥用探亲假”,“探亲假就得用于探亲。”由此还引申出:其他企业的职工,只要与家人分居两地的也应有探亲假,不给他们探亲假就是不对。其实,此案与1981年国务院的探亲假规定没有半毛钱关系!

35年前旧规成“僵尸条款”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规定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但根据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并无规定。本案中宋志国所供职的索尼公司属于外企,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国务院的有关探亲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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