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立规不应超越法律范畴
2016-11-17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6年5期
■梁永良
学校立规不应超越法律范畴
■梁永良

案例1:Q中学出台《学生每日生活规定》,其中规定了学生周一至周六“十分钟午餐”,即学生每天午餐从进入餐厅就餐到就餐完毕并离开餐厅的时长为10分钟,超时的学生将要接受批评教育。学校有关“十分钟午餐”的规定引起了师生们广泛争议。许多学生认为,学校用此规定管理学生,不合常理,令人费解。学校相关负责人则说,《学生每日生活规定》是校领导集体商量的结果,规定的目的是要从各个方面去关心、督促和引导学生的生活,培养学生养成健康合理的生活习惯和惜时如金的学习习惯,有助于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
近年来,像Q中学一样,为了提高学生学习成绩而变着花样寻求“严苛”管理的学校还有许多,其中不乏违背常识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学校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把握怎样的尺度,应当引起学校管理者的重视,不然就会越权,引发争议,甚至违法。
分析:对于学校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教育部在2012年11月22日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在内容方面,章程及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符合理性与常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教育需要设定义务。第二,在程序方面,学校制定章程或者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要遵循民主、公开的程序,广泛征求校内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重大问题要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保证师生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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