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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货物劳务税改革及其启示

2016-11-16龚辉文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北京100038

国际税收 2016年10期
关键词:印度改革

龚辉文(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北京 100038)

印度货物劳务税改革及其启示

龚辉文(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北京 100038)

2016年9月8日,印度总统慕克吉签署了以货物劳务税(GST)改革为目的的《宪法第122次修正案》,使其成为《第101次宪法修正法》并正式生效,并根据其规定成立了GST委员会。这标志着印度GST改革突破了关键的法律障碍,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印度政府要想按计划在2017年4月1日顺利实施GST,还将面临不少困难。印度作为经济发展快、人口规模大的新兴经济体,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少共性,印度GST改革进程对我国税制改革也不乏借鉴意义。

一、印度GST改革背景:流转税制复杂

印度现行流转税制非常复杂,中央、邦和市县三级政府都征收不同的流转税:

(一)中央政府征收不规范的增值税型中央消费税、服务税和进口环节税

中央消费税:在媒体报道或文献中又称“中央增值税”,对印度国内生产的货物销售(无论邦内还是邦际销售)征收,进项允许抵扣。一般税率2015/16年度为12.5%,实际税率因税目不同在8%-360%之间,类似于我国1994年税改前的增值税。其适用高税率的品目具有特别消费税性质。

服务税:对境内劳务提供征收,进项允许抵扣。税率2016年5月1日由原来的12%(加上附征3%的教育税实际税负12.36%)提高至14%(同时取消教育税)。从服务业征收范围看,2012年7月1日以后印度实行反列举方式,规定了19类服务如公交、教育、农业等等不属于服务税征收范围,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免税项目如电影展览、救护、公园门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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