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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3场官司:抚养费上涨能否开启“快进”模式

2016-11-15若星

妇女生活 2016年11期
关键词:小光抚养费保质期

若星

12年前协议离婚,孩子和抚养费白纸黑字写入离婚协议,做了明确约定。然而,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条款未能经受住时间考验,抚养费问题时时让这对离异夫妻藕断丝连。12年3场官司,每场官司都指向抚养费增加。物价涨,工资涨,抚养费是不是也该绑在一起连年上涨呢?

工资涨,物价涨,

抚养费也要涨

“你这样不顾家,日子过得还有什么意思!”

“我每天风里来,雨里去,还不是为了这个家!你不要横挑鼻子竖挑眼,不体谅的话,这日子是没法过了。”

“我不体谅?你每天早上出去半夜回,孩子才几个月,一大堆的家务事,全部抛给我,这难道是顾家?”

“你以为我乐意啊?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我天天守在家里,我们喝西北风去呀?我今晚还有应酬,有事等我回来再说。”

2004年7月的一天,湘西南某县城,郭明刚回到家,便被妻子吴琳劈头盖脸一顿埋怨。听得烦了,郭明借口还有应酬,逃之夭夭。在外游荡两小时后,郭明估摸着妻子气顺了,才悄悄回到家,哪料妻子怨怒未消,又是一顿抢白,风波再次暴发。这样的日子,已经持续了好几个月。

儿子哭闹,妻子唠叨,郭明不想待在家里。他在一家公司工作,本就公务繁忙,应酬多多,早出晚归,有着天然的借口。吴琳初为人母,育儿经验缺乏,虽有父母相助,还是手忙脚乱,心情越来越烦躁,见丈夫早晚不见,心中怨气郁积,疑惑更是越来越大。多疑的妻子碰上见首不见尾的丈夫,日子没法继续,两人走到了离婚的边缘。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今吴琳分娩不到半年,郭明没有离婚的权利,但吴琳也不想继续这样的日子。于是,两人一起来到了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

“郭明和吴琳因感情破裂,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郭明和吴琳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摩托车归男方所有,家具、家电、嫁妆归女方所有;三、儿子小光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8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生效。”两人拿着这样的一份离婚协议,很快就办理了离婚手续。

自此,郭明和吴琳大路朝天,各走一边,只有嗷嗷待哺的儿子偶尔将他们联系在一起。

每月给付180元抚养费,即便对于12年前的湘西南某县来说,也是偏低的水平。这笔钱,吴明完全有能力给付,离婚后,他遵守协议,每个月都把抚养费及时打到吴琳指定的账户上。吴琳一个人带着孩子,前夫给付的180元钱显然不够花,因此她除了付出时间和精力之外,物质上的付出也丝毫不比前夫少。好在,可以陪伴孩子一起长大,其中的苦与乐,她十分享受。

离婚后,除了给付抚养费,郭明和吴琳再无交集。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到2009年初。其间,物价一直上涨,与之相对应的,吴琳打听到,郭明的工资也涨了不少。物价涨了,工资涨了,抚养费是不是也该涨一涨呢?算一算抚养账,时间和精力的付出不计较,单从抚养费的支出来说,也早从离婚时的五五开,变成了现在的七三开,吴琳承担七成,郭明那180元不过占三成。

“请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600元。”吴琳向郭明提出,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后,部分支持了吴琳以儿子名义提起的诉求,将郭明负担的儿子抚养费从每个月180元增加到了360元。

保质期越来越短,

抚养费官司又来临

2004年至2009年,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条款经过五年保质期,失效了。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约定,并不能保证永久有效,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抚养权属可以变更,至于抚养费的数额,子女更有权在必要的时候提出合理的变更要求。因此,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吴琳母子增加抚养费的诉求。可这个关于抚养费的生效判决,没有保质期,又能管多久呢?

每月180元到360元,与诉求相距甚远,不过翻了一倍,跟吴琳的心理预期倒是基本相符。此时,儿子小光已经5岁,很快就要结束幼儿园学习,成为一名小学生。吴琳心想,小学没有学费,相应的费用应该会减少,郭明每个月给付360元,自己再添上300多元,维持孩子的学习及生活应该不会有问题。一场官司过后,郭明和吴琳间恢复了平衡,日子继续往前。

时间如流水,伴随着时间前行的,除了小光的年龄,还有物价的上涨和抚养支出的增加。离婚后,尽管不少热心人帮忙介绍对象,也曾有优秀男子令吴琳怦然心动,但一想到才几岁的儿子,吴琳就再也没有继续谈下去的心思。她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儿子身上,发誓要让儿子像其他孩子一样幸福快乐地生活,因此吴琳对儿子除了浓浓的母爱,就是物质上的保障与付出。原来,吴琳以为小学是义务教育,花费不大,可等小光上了小学她才知道,上特长班要钱,参加活动要钱,花钱的地方多得很,前夫出的抚养费加上自己该出的部分,每个月700多元,根本支撑不了多久。看来,又该增加抚养费了。2012年底,听说郭明涨了工资,吴琳不失时机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的事,被前夫拒绝后,她又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鉴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法院积极组织协商调解。这一次,吴琳和郭明没有像3年前那样剑拔弩张,而是理智地坐下来,平心静气地讨价还价。物价的确涨了,收入的确增加了,抚养费涨一点,郭明表示可以接受。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吴琳和郭明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郭明每月承担小光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光年满18周岁止;郭明每季度第一个月一次性支付该季度抚养费至小光法定代理人吴琳指定账户。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现在,小光的抚养费上了一个档次,就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来讲,甚至略有超前,吴琳和郭明之间,又一次恢复了动态平衡。

在母亲无微不至的呵护下,小光健康快乐地成长着。他是一个听话的乖孩子,也是一个上进的好学生,这让吴琳十分欣慰的同时,也让她感觉肩上的抚养担子更加沉重。这几年里,吴琳也在不停地奋斗,她的收入也在稳步增长,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居住条件,她还按揭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一定要给孩子营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孩子是她生活的全部,可房贷的压力,抚养的艰辛,让吴琳身心疲惫,经济上又开始捉襟见肘。

怎么办?顺着惯性,吴琳又想到了前夫。2016年5月,吴琳没有找前夫协商,而是直接将他告上了法庭。

抚养费涨不涨,

究竟谁说了算?

以小光为原告,吴琳为法定代理人的起诉状,记述了自2004年吴琳与郭明离婚后,抚养费从每月180元至360元再到600元的历程。吴琳诉称,随着近年物价逐年上涨,尤其小光升入中学,开支急剧增加,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已然不够。她的收入有限,离婚后一直未再婚,除了承担小光的抚养费,还要赡养父母,偿还房贷,扣除基本开支后,所剩无几。而郭明收入高、负担低、开支少,除了给付约定抚养费,从未关心过小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郭明月收入在5000元左右,吴琳请求法院按其月收入的30%,判令其每月承担小光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光成年时止。

增加抚养费的理由,跟前两场官司如出一辙,可一而再,再而三,抚养协议的保质期是不是只有三五年,一到期就可以拿出来重新捋一捋,算一算?前妻要求上涨抚养费,郭明又会如何应对呢?

与前两次截然相反的是,郭明不再慷慨。他表示,自己已经再婚并生育一个女儿,而且父母有病,开支骤增,每月承担小光600元抚养费已十分紧张。何况,他支付600元,吴琳也当支付600元,每个月1200元对于维持小光的生活教育开支已经足够。2012年以来,他的月工资有所增加,但离5000元仍相距甚远,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远远超出他的承受能力,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吴琳的诉讼请求。

180元、360元、600元,又要求增加到1500元;2004年、2009年、2012年、2016年,隔三岔五要求上涨一次。吴琳要求为儿子抚养费上涨创建绿色通道,开启“快进”模式,行吗?抚养协议保质期究竟有多长?抚养费涨不涨,有没有法律规定,究竟该谁说了算?

2016年7月,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法庭上,吴琳与郭明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一番交锋,争议的焦点出现。小光生活教育费用的变化,决定着儿子抚养费的多少;郭明现在的收入状况,决定着其给付抚养费的能力;法律对于变更抚养费的规定,决定着增加抚养费有无法律依据。前两点属于事实方面,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院查明2016年郭明月应发工资为4850元,至于小光的生活教育费用,随着物价上涨,自然有所提高,但原来的标准是否足够保障,因双方当事人证据不足,尚难定论,但这不影响案件的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从法律上做出了精准阐述。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必要时”和“合理要求”。“必要时”如何理解,《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具体间隔时间的规定,因此,自行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法院调解、判决确定的抚养条款的“保质期”并不能精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符合前述三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必要时”。因此,隔三岔五要求增加抚养费,法律并不禁止。当然,诉求要得到支持,还必须是“合理要求”,对于合理要求,同样要结合前述三种情形来认定。本案中,小光已经就读初中,或许原来的标准尚能保证其完成中学学业,但鉴于其父亲收入较4年前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适当增加对小光抚养费的支出,无疑更有利于小光的教育与成长,因此,小光要求增加抚养费当属合理。不过,小光提出的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小光的实际需要及其父母经济收入状况、负担情况等因素,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明每月向吴琳支付小光抚养费960元。

历经两次增加后,小光的抚养费第三次如愿上涨。抚养费上涨是不是就此开启“快进”模式,谁也无法预料。毕竟,只要父母的抚养能力持续提升,在孩子身上多花一点钱,上涨再快一点,又有何妨!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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