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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奖评委名单能否有限度向媒体公开

2016-11-15李曙明

法治新闻传播 2016年5期

■李曙明

百花奖评委名单能否有限度向媒体公开

■李曙明

昨天,笔者就电影百花奖评奖 “黑幕”在本报发表评论。有朋友看了不以为然:“这些年各种评选丑闻见得还少吗?何至于如此义愤填膺?”的确,丑闻是听到看到一些,挖空心思找评委的,甚至送钱送物的。这些行为也为人不齿,但毕竟属于个人行为,而这次,如果一些爆料属实,造假则是组织行为,行为性质严重得多,示范效应也恶劣得多。这是笔者呼吁查个水落石出的原因。

9月27日 《中国电影报》刊发报道,记者对部分观众评委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采访,对爆料做了全面否定。比如,针对 “有人提议不要按投票器……我们这一整排没有点,但大屏幕上显示的总数依旧为101”的爆料,技术人员表示,评委手中的投票器不可能作弊。媒体报道对于公众在掌握更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意义重大。

笔者在写作上一篇评论时,未注意到 《中国电影报》的报道。不过,即使看到,它也不会影响上文的判断。

没有理由怀疑观众评委和技术人员的说法,但它们和之前匿名爆料一样,都属于“一家之言”。媒体报道有价值,但它不是也不能代替有关部门的调查。

因为不能 “代替”,有关部门的调查应尽快启动,而不能因媒体有报道而怠于行使。从上一篇评论开始,文中就多次用了 “有关部门”,因为我实在不知道明确的调查职责在哪个部门。我所说的 “调查”,不是百花奖组织者的 “自查”,而是其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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