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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权的法理分析及其保障路径

2016-11-14赵小静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

摘要:大数据时代,社会风险的不断增加致使公众越来越重视参与涉及自身权利的社会事务。参与权作为基本人权,在国际社会上得到认可并不断完善。在我国,参与权虽然并未直接明文规定,但作为宪法原则得到肯定。在行政法中,参与权作为正当程序原则在政府公共治理中加以贯彻。公众参与权不仅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在社会实践中更是发挥着保障公民生活环境权的功能。我国公众参与权的保障还存在一些不足,针对参与主体、制度设计提出完善参与权保障的建言是极为必要,有益于参与式民主的实现。

关键词:基本人权;行政原则;参与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12-02

作者简介:赵小静(199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一、基本人权视野下的参与权

每个国家因为国内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同,对基本人权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国际层面上的基本人权指的是人之为人而应享有的自然权利。我国的基本人权专指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后资本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思想家洛克、卢梭都在各自理解的基础上推出一套基本人权的理论体系,并被大部分西方国家采用。基本人权的发展过程的本质是矛盾不断激化的过程,实证主义法学派以及分析主义法学派都主张基本人权的他赋性,排除基本权利的自发性,从权利保护角度讲,更注重国家的行政治理而忽视每个公民的固有权利。这种理论因为忽视公民权利保护所以渐渐被历史实践所排除。美国《独立宣言》最早以法律化、规范化的方式确立基本人权的理论,尔后,1789法国《人权宣言》以法典形式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实际上,人民主权论最早提出者是荷兰的斯宾诺莎。在基本人权发展进程中,大致可以将其分为:自然法学派倡导的平等权、先于国家产生的自由权、国家政治民主发展中的政治权、德国《魏玛宪法》确立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参与权既属于平等权,又具有政治权属性。参与权属于国际社会认可的基本人权,在整个进程中经历了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

我国宪法总则第二条以原则性的方式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的权利。虽然分则中并未规定参与权的类型、方式及救济途径,但分则中以赋予公民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的政治权利以及当公力侵犯私益时的举报、控告、监督权都无不映射出参与权制度。这一原则性的规定通过根本法的权威性向其他部门法灌输民主参与的理念。我国的参与权因为不同部门法的规定而呈现不同的方式和内容。近年来,政府信息制度以及环境评价中的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快速发展。基本权利下的参与权通过法律规定,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渐渐走向正轨。

二、行政法理论中的参与权

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说:“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律”。行政机关直接掌握管理国家事务、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特权,其行为直接涉及公民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和幸福感。参与原则作为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之一,涵盖了民主参与的宪政理念。行政参与原则包括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权,这些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充分适用。《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等涉及公民基本生活环境发展的法律,正逐渐树立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在行政法律制度的映射不仅仅是宪法参与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对部门法的作用,也不仅仅是参与式民主政治理论的中国式本土化理论成果,更体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公民积极权利意识的觉醒。

三、参与权的保障路径分析

(一)保障信息真实性

在大数据时代,公众大都从网络上知悉新闻,媒体在网上的不实炒作很可能会导致激进公民的产生,进而引发“蝴蝶效应”。截止2012年,网络舆论平台拥有5亿多网民。网络带给人类前所未有的便易,但是网络媒体同样给人类带来了暴力和虚假信息,我国网络及媒体相关立法仍然处于待生产的状态,立法者应当加快对网络媒体的立法,同时考虑到欲速则不达的先验真理,在保持速度的同时应当注重对网络、媒体监管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各行各业的专家言论不断涌入公民的视野,公众在大体上都愿意相信专家的言论。然而,公众奉为圭臬的专言专语很多时候也缺乏真实性。因此,在加大网络监管的同时,也应当规范专家言论,并在新观点提出的时候,对其言论进行评价,真正给公众带来高性价比的信息资源,防止因信息不实导致的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提高参与主体认知力

我国作为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应当保持公民对周遭事物的关注性、敏感性,提高其辨识信息真假的能力。政府应当搭建各个领域必备知识的网络知识储备库,利于公众查阅相关信息。针对少数非网民公众,政府应当相应制作各种百科知识小册,并用漫画的形式承载内容,建立其对此类书籍的兴趣,帮助公众真正了解现今社会的化工原料、法律知识、环境知识、生活常识等各个领域的知识。利用公益广告的模式播放各种小常识,普及认知度。基于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大部分公民不能站在中立的角度,综合分析进入视野的信息,其认知能力的有限,必定会影响知情权的保障。

(三)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渐入完善的阶段。新《环境保护法》中专章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且要求建立区域行政问责制度,监督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执行。但还存在具体操作问题需要不断完善。例如,公众需要参与与自身生活休戚相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必须先了解何为城市规划,政府城市规划计划的利益与弊端的衡量。“我国推行公众参与制度才十年左右的时间,《城乡规划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有七年的时间。”我国虽然有相关的立法,但是由于公众参与程序的详细操作的缺乏,导致公众参与不充分。公众参与落实到立法是极为必要的,在这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制度设计的完备性,详细的程序性规定才能真正实现参与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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