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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视新闻中的隐形采访

2016-11-12王晖

活力 2016年8期
关键词:解决办法电视新闻争议

王晖

[摘 要]随着公民对社会舆论监督的不断完善和加强,隐性采访已经成为新闻报道中必不可少的采访方式。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借助隐性采访而获取舆论监督成功的报道不胜枚举,但是也随之出现了许多问题和争议,其中以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问题和权利冲突问题最为严重。

[关键词]电视新闻;隐性采访;争议;解决办法

一、隐性采访的内涵及其在媒体传播中的作用

隐性采访是指电视新闻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通过偷拍、偷录的记录方式,以及其他的方式,不公开获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方式。

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中比较特殊的采访方式,相对于公开的采访方式,其在媒体传播中的作用,大致体现在:有效地利用隐性采访,能够有效地发挥新闻媒体的新闻传播功能,为社会提供最真实的社会事实,发挥媒体抨击社会丑恶现象、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实施社会舆论监督的功能。

首先,通过隐性采访,往往可以揭秘更多潜藏于社会中的新闻事件,为公众提供更多有价值的社会信息。其次,通过新闻媒体的采访实践证明,隐性采访对于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必要和有效的。最后,隐性采访可以有效地提高电视台的声望、社会地位和收视率,从而帮助其实现经营业绩的良性发展。隐性采访对于新闻事件的深度追踪和深度报道,极大地提高了电视新闻媒体在公众心目中的社会地位,可以说,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中重要的方式之一。

二、现阶段我国电视新闻隐性采访所面临的问题

(一)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问题

1994年开始播出的《焦点访谈》,给我国的新闻栏目带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焦点访谈》一直以新闻舆论监督为栏目的重点,由此带动我国各级地方电视台新闻舆论监督节目的兴起,全社会新闻监督力量不断加强,各种隐性采访的手段也越来越多。但是在隐性新闻采访舆论监督取得成功的同时,由此产生的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也直线上升。这些纠纷和诉讼涉及记者采访行为是否规范的问题、当事人权利问题、司法机关职能问题,但是归根结底,还是对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不明问题。因此,清晰划分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对于我国电视新闻的未来发展和走向是至关重要的。

(二)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权利冲突问题

电视新闻隐性采访会导致舆论监督(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冲突问题。在我国,公民的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围。舆论监督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新闻自由的的表现方式和结果,它体现了人们对自由表达的强烈需求。电视新闻隐性采访为人们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提供了最基本的课题和素材,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也会无意中触及公民的隐私权,从而导致舆论监督与公民隐私保护的冲突。

三、实现广播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科学性的途径

(一)提高法律对电视新闻采访的合法性

第一,新闻采访权是公民言论的基本权利。

新闻媒体的隐性采访是新闻单位实施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具体表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隐性采访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合法行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保护隐性采访在内的电视新闻隐性采访行为也属于公民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之内。

第三,我国司法规定:暗拍暗录的取证方式有条件地合法化。2002年4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解释到:民事诉讼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暗拍暗录的取证方式有条件地合法化,这是对原有民事诉状证据的改革,明确规定了:在民事诉讼中,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这一新的司法规定当然也适用于新闻媒体中的隐性采访方式。

(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一,电视新闻的隐性采访必须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前提。在新闻报道过程中,要考虑所暗中调查和采访的新闻题材是否和公共利益有密切关系,也就是要首先判断即将调查的新闻事件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

第二,电视新闻的隐性采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电视新闻的隐性采访必须符合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对法庭审判的新闻采访严肃规定:法庭的审判活动不能进行隐性采访。

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对新闻记者的隐性采访还包括:电视记者不得伪装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等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不得借用司法手段,勘验、搜查、讯问、拘传、监视居住、扣押书证物证等;不能妨碍扰乱社会秩序等;涉及法人或个人依法享有的商业秘密信息、法律规定,同样不能报道。

(三)均衡各方面的权利与利益

对于涉及公众人物,应当有限度地进行隐性采访。其中对于与社会生活和公众利益毫无关系的隐私,不得随意迎合公众的兴趣爱好而进行隐性采访。对于非公众人物的隐性采访,应当强调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知情权和表达自由的法律保护。

现阶段,我国电视新闻行业中的隐性采访对社会舆论的监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电视新闻的隐性采访也同样带来了各种新闻纠纷和争端,其合法性也受到公众的质疑。就目前来讲,人为地划分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并不现实也不科学。未来我们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必须要通过电视新闻中的隐性采访揭露社会中隐藏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我们就必须要确保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科学性。为此,我们需要从明确其合法性入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地隐性采访,确保对各方面权利和利益的均衡,从而保证隐性采访的整体策划达到既定的社会效益。这是摆在我国新闻媒体前面的艰巨挑战,也是对新闻记者提出的严峻考验。合理使用隐性采访,我国的电视新闻将会向着更高、更快、更好的方向发展。□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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