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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犯罪现场重建与再现及启示

2016-11-11王何

森林公安 2016年4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侦查人员王国

王何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犯罪现场重建与再现及启示

王何

犯罪现场重建与再现(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 and replay)本是一个外来名词,只是在我国被称之为犯罪现场重建和再现,这一名词最早出现在美国,美国有一个机构叫作“犯罪现场重建协会”,该机构成立于1991年,目前已有会员几百人,据称该机构专门研究现场重建与再现问题。美籍华裔刑事鉴识专家李昌钰博士在我国各地讲学及其著作《犯罪现场勘查手册》中也提及现场重建这一概念。笔者是在保护森林资源一线工作的一名侦查员,在侦破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时曾一度陷入僵局,该案有犯罪现场的详细勘查、有举报人员提供的线索,经过缜密的侦查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其所犯的犯罪事实,最后笔者通过现场再现突破其心理防线,打破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惩罚的幻想,承认了其全部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此,笔者想通过此次亲身侦破案件的经历,说明在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大环境下,我们要提倡破案思维的转变,扭转“从供到证”的传统思维,实现向“从证到供”理念的转变,避免冤假错案和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0月28日,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林业局阿里河施业区发生一起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面积较大,要求森林公安局派人调查处理。接此线索后,森林公安局立即派出王何科长带组赴阿里河进行调查处理。

二、现场勘查情况

2010年10月30日08时30分,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刑侦支队森保科科长王何、阿里河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李义河带领阿里河森林公安局森保大队大队长李凤泽、阿里河森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董庆范、技术员时胜林、高峰,并聘请阿里河林业局森林资源调查大队调查员张晓学、秦玉荣等人员,驱车于当日10时到达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详细勘查。

现场勘验于2010年10月30日10时开始,至2010年10月30日18时10分结束。

现场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林业局阿里河林场49林班7、8小班。

天气情况:温度-17℃;相对湿度:50%;风向:无风;晴。

勘验检查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

现场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自然光。

现场勘验检查指挥由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刑侦支队王何科长、阿里河森林公安局李义河副局长担任。

勘验检查情况:现场勘查由阿里河森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董庆范负责。现场勘查工作由王春峰、董庆范、时胜林、李凤泽担任。现场照录像由董庆范、高峰担任,现场记录由时胜林担任。

现场勘查按照先中心后外围程序反复进行勘查。

现场方位在阿里河林业局、阿—加公路8km+200m处,下公路往南侧2km+ 100m处;阿里河施业区49林班7小班、8小班。(组图1)

组图1 犯罪现场方位

勘查可见:7小班和8小班为生态公益林。地类:7小班为未成林造林地,8小班为其他灌木林。犯罪现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已被开垦熟化后的林地上种植过农作物(大豆),也有部分被新翻耕而未种植的林地;另一部分是被毁林(打地场子)还未进行翻耕的林地。犯罪现场共有12块林地被破坏和非法占用(具体地块勘查坐标及示意图等在此处省略),计63.5亩,现地遗留被毁坏的落叶松伐根7株,立木蓄积为0.88m3,另有榆木伐根14株(因不是林区主要树种,无法确定立木蓄积)。勘查时将榆树伐根拍照提取,地面上可见有一小农用四轮拖拉机前后轮压痕,予以拍照提取。(组图2)

组图2 犯罪现场勘查所见

综合现场所见:经过现场勘查,确定被破坏的林地属生态公益林,地类分别为未成林造林地和灌木林地,且属于非法占有,因而被认定为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犯罪现场分为已耕作和打地场子(刚把地面上植被破坏,还未进行翻地操作)两部分,现场有拖拉机耕作时留下的车辙印,还有被割掉灌木的茬口或小乔木的伐根,有种大豆收割后留下的豆桔梗;有车辆进出犯罪现场的出入口指向。

三、犯罪现场重建

犯罪现场重建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依法运用各种科学手段、方法分析犯罪行为,在思维中、在实物模型中去构建或模拟一个犯罪现场,重新认识犯罪行为,得出新的侦查思路的侦查(或勘查)行为。

犯罪现场的重建的本质不是再次实现犯罪行为,而是研究犯罪行为的全过程,涵盖其全部内容,使侦查人员在主观上对犯罪现场形成的认识更符合犯罪的实际,这种模仿不是为了欣赏,而是在逼真的重建与再现或模仿中探索、获取、挖掘犯罪信息,从而有力地证实犯罪的过程。

根据现场重建(表1),侦查人员对齐齐岭村村民展开排查。经过大量工作后,最终锁定该村村民王国兴(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在他家发现可以用来耕地的拖拉机和五花犁、油锯,家中院内存有大量木材。(组图3)的基础上,对所做的假设或推理进行测试与验证,从而找到实现认知犯罪行为的途径,实现对事件发生过程和犯罪行为过程的认知。我们在实践中不应该把它们完全割裂开来,本案中笔者使用的是实验重演法来再现犯罪现场的拖拉机车胎痕迹和特殊伐根整体分离实验的特定情节。

表1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犯罪现场重建

组图3 王国兴家中存放的工具和木材

1.犯罪现场出现的车辆前后胎印迹与王国兴家四轮拖拉机的轮胎进行现场比对。(组图4、组图5)

经比对实验证实:王国兴家四轮拖拉机前后轮胎缺损部分在实验现场留下的痕迹与犯罪现场留下的车辆前后轮胎印迹完全吻合,是出自唯一的拖拉机轮胎所留,具有排他性。

2.被采伐树木伐根与树干整体分离后复合再现实验。

具体方法:⑴侦查人员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从犯罪嫌疑人王国兴家的木材垛中截取

侦查人员随后依法将王国兴传唤到阿里河森林公安局进行讯问,王国兴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该案虽然有犯罪现场,在王国兴家中有作案的工具和违法采伐回去的木材,也有证人可以证明是王国兴所为,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现场指认,证据链条存在缺失。

组图4 王国兴家拖拉机前轮与现场印迹比对

四、犯罪现场再现

犯罪现场再现应是在犯罪现场重建具有代表性的木段,拍照录像固定提取后,进行编号(组图6)。⑵把编好号的木段拿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中心现场,在现场找到与木段截面形状高度相似的伐根进行整体分离后的复合再现实验(组图7)。⑶实验时由侦查人员主持,见证人见证,让犯罪嫌疑人在场观看整个整体分离复合的过程(组图8)。

组图5 四轮拖拉机的后轮胎与印迹对比

组图6 从王国兴家中所存木材中截取木段

组图7 犯罪中心现场被采伐林木整体分离复合实验

组图8 王国兴现场观看整个被采伐林木整体分离后的复合实验

经过对被采伐林木整体分离复合实验,证实犯罪嫌疑人王国兴家院中所存木材,就是被其从犯罪中心现场采伐回去的木材。

在犯罪现场再现后铁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王国兴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交代了其非法占用林地的全部犯罪事实(组图9)。

组图9 王国兴指认犯罪现场

五、案件破获后的启示

(一)犯罪现场重建与再现的作用

1.有利于更好地认知犯罪。可以帮助侦查人员了解和掌握具体案件中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过程,可以分析判断案件的性质,所得出的结论更具科学性,也更能使人信服。

2.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在以往的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习惯于“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从发案一开始就集中优势力量要拿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再找到相应证据进行破案,这样的结果往往造成侦查人员急于突破案件、拿下口供,而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况。而犯罪现场重建是基于在案件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假设推理,然后进行假设的验证,从而达到掌握犯罪行为过程,实现了“从证到供”的转变,因而也就有效地避免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同时也让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犯罪现场重建与再现的局限性

1.犯罪现场重建与再现只是侦查破案过程当中的一个环节,但仅仅依靠现场重建是不能破获案件的。现场重建只是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和找到某些或某种痕迹物证产生、形成的过程或原因,从而使得人们获取形成犯罪及其相关事件的合理解释。而要想侦破案件,还需要与其他侦查措施结合起来。现场重建是现场分析的继续和深入,是一个集现场勘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整合所有侦查信息和案情分析的有机整体。

2.犯罪现场重建与再现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不是每一个案件的现场都可以用重建与再现的方法来解决的,现场上必须要留有可供检验的或较为明显的痕迹物证,比如尸体、血痕、车辙印迹、林木采伐痕迹等。所以,我们在今后的侦查破案实践中不应机械地为了破案而一味地追求犯罪现场的重建与再现。

值得指出,该案虽然在现场勘查时已知是变动现场,而且林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现场均属野外开阔地,但为了树立规范执法意识,侦查人员在进入犯罪中心现场进行犯罪现场再现时,也应穿着必要的勘查防护服装。而该案的侦查人员却疏忽了这一点,笔者在此自曝短处旨在警示同行,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一定要树立规范的执法意识,避免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而出现瑕疵。

(作者单位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

(编辑 赵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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