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缴物业管理费并非可以『想当然』
2016-11-11□玫森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3期
□玫 森
拒缴物业管理费并非可以『想当然』
□玫森

据某地2015年1-3季度的司法统计显示,物业管理纠纷已呈大幅上升之势,甚至同比涨幅超过50%。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业主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而业主之所以如此,往往是因为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有正当理由。
业主没有入住也必须缴纳物业管理费
【案例】胡小姐在一小区购买住房后不久,因被单位调往外地工作,而一直没有进行装修,更没有进入居住,甚至难得去看上一眼。2015年3月,胡小姐却收到物业公司的一纸诉状副本,称其虽被书面催缴,但仍未能缴纳物业管理费。“我并没有搬入居住,也没有享受任何服务,能拿我怎样?”胡小姐觉得自己胜券在握。岂料,法院却支持了物业公司的付费请求。
【点评】物业管理费又名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公共部分卫生清洁、场地绿化、公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公共秩序维护、安全保卫等具有共同性质的服务后,所应该收取的费用。因它具有综合性,无法逐项分割计算,决定了它并不因为个别业主没有入住而减少,即使个别业主的房屋空置,但物业公司对公共部分的工作量没有减少,如保安照常站岗、巡逻,绿化、保洁人员依旧浇花、除草、清扫、清运等。所以,无论业主基于什么原因没有入住,都仍应缴纳物业管理费。
彼此未签合同也必须缴纳物业管理费
【案例】向女士从开发商处购得住房时,小区的房屋已被售出90%,且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还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中包括收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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