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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或个人:中西法律本位的比较研究

2016-11-10郭书影刘杰

现代交际 2016年18期
关键词:法律

郭书影+刘杰

[摘要]法律本位对法律文化的构建至关重要,中国的集团本位法与西方的个人本位法截然相反,却均是历史的选择。二者的比较和辨析可为我国寻找正确的法律出发点,酝酿国家和个人并重的法律本位选择,提供经验和思路。

[关键词]法律 集团本位 个人本位 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8-0023-02

法律本位是法律的立足点和侧重点。个人与家庭、社会、国家的关系是法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究竟孰重孰轻,中西法律文化作出了截然相反的法律本位选择。

一、中西法律本位的不同历史路径

与现代社会的个人中心主义相反,远古社会的社会组织表现形式为氏族、氏族联盟(部族)、或家族、宗族等各种集体组织,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元是“个人的集合”而非“个人”。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对此有着精湛的考论:“我们在社会的幼年时代中……人们不是被视为一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的团体成员……他的个性为其‘家庭所吞没了”[1]。可见在人类早期阶段,世界法律均处于集团本位时代。虽然出发点相同,但是中西法律本位在演进和转化过程中却背道而驰。

(一)中国传统法律的集团本位

1.“集团本位”与“家族本位”之争

关于中国法律本位究竟为何学界展开了论战,张中秋教授将其概括为“集团本位”,但是范忠信博士认为虽然其结论基本能够成立,但是中国古代社会是依血缘家族的宗法原则建立起来的,家庭为最基本单位,而其他的帮会宗教甚至国家的内部关系也是家庭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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