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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委派制的探讨

2016-11-10赵加锋

财会学习 2016年19期
关键词:总会计师探讨国有企业

赵加锋

摘要:本文阐述了新形势下推行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委派制的意义,对当前委派总会计师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探讨了完善委派制的策略。

关键词: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委派制;探讨

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负责统筹本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参与企业重要财务问题分析决策,领导和协调本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制度,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所谓总会计师委派制,指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监督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相关出资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所辖国有企业委派总会计师,在参与国有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决策,并对企业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1]。

一、推行总会计师委派制的意义

作为国有企业,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必要工作,当前国家企业的财务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二是政府监督,三是社会监督。但是,这三种监督模式各有其不足之处,导致各种财务问题的出现。而推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则能够有效避免传统监督模式下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内部监督不力

应该说,当前国有企业还没有普遍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产权关系、责权区别还不是很明晰。在这种情况下,导致有些企业出现做假账、建小金库等现象,使部分国有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从而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国家利益遭到损失。实行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委派制,总会计师代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权力,并且不介入国有企业利益分配,有利于解决内部监督乏力的问题。

(二)外部审计流于形式

社会审计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外部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近年来,这一方式对规范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这一制度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是审计队伍薄弱。当前各级审计部门还不能适应国有企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人员少,专业性差,审计工作流于形式;二是缺乏专业标准。专业审计人员在对国有企业财务工作进行审计时,不能适应国有企业经营领域的差异,往往标准单一,缺乏灵活性,没有针对特定行业的审计规范,致使审计工作失之于僵化。另外,有的国有企业使用违法手段贿赂审计人员,使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对象沆瀣一气,影响了审计结果的科学性与真实性[2]。三是审计制度不完善。当前,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工作还存在随机性的特点,监督覆盖面不够全面,细节把握不够严格,产生了一些监督上的漏洞。综合以上因素,实行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委派制,有利于弥补监督体制的不足,并从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转变,从源头上扼制问题的发生。

(三)内部制约机制不成熟

近年来,许多国有企业采取激励机制防止账务问题的产生,即通过权利机制的改革,让国有企业管理层从企业收益中获得收益。这种机制,使国有企业管理者在利益驱动下主动采取措施,防止账务漏洞的产生。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企业管理层的任命制,以及管理人员与财务管理方面的效率关系并不直接,这种机制发挥作用有限。另外,当前有的企业采取国有企业股票期权与管理者利益挂钩的方面,意图使管理者在利益作用下加强对财务问题的监督。但我国国有企业有其特殊情况,国有企业股票期权制在对财务监督方面的作用还不理想。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委派总会计师,对国有企业账务活动进行监督,也是一种现实选择。

二、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规支持

当前,在国家关于国有企业内控制度的法规政策方面,还没有明确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另外,国有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对本企业的财务应该享有自主权,但总会计师代表的是委派者的利益,体现的是委派者的意志,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企业自主权。总会计师负责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但是,按照有关法规,对企业财务报告负责任的是企业负责人,而不是总会计师,这又是相互矛盾的[3]。

(二)身份模糊

在总会计师委派制下,总会计师的职能一是代表委派单位对国有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二是代表国有企业对账务活动进行管理,这使总会计师具有了双重身份,但二者权力的边界很难清晰化。一方面,如果总会计师由委派单位考核,专职行使监督职能,那么其参与企业财务决策的职能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弱化,甚至降低决策效率;另一方面,若其工作由国有企业考核,那么其行使监督的职能将很难有效发挥;再者,如果总会计师由双方共同进行考核,那么总会计师在开展工作中就会出现瞻前顾后、放不开手脚的情况。

(三)总会计师水平有待提高

在委派制下,对总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一方面要代表委派方行使好监督职能,一方面又要站在企业的角度谋划好财务工作,保障企业的健康科学发展。但目前,总会计师的整体素质还达不到这一要求,如有的单项业务能力突出,而综合能力欠缺;有的专业能力较强,但决策管理能力不足;有的对传统财务工作较为熟悉,但财务管理的新理念、新手段、新方法不多,对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的会计电算化业务较为陌生等。

三、完善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委派制的策略

(一)提供法规支持

实行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委派制,目的是保障企业财务运行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防止国有资金浪费和流失,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针对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缺乏法规政策支持的条件下,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使制度实行有良好的法规政策环境,以确保其规范性[4]。与此同时,对总会计师人选的选拔任用和管理要制定严密的程序、出台详细的规定,确保人选政治意识强、业务素质高、清正廉明、敢于担当。

(二)明确职责

针对委派总会计师身份模糊,职责不明晰的情况,要妥善科学地处理派出单位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关系,既避免二者的对立,又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一是明确双重领导机制。总会计师在派出单位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之下,既代表派出单位履行监督职责,又是所在单位的参谋助手,不能越俎代庖,也不能置身事外。二是要理清监督和服务之间的关系。对总会计师对财务活动的谋划、管理和监督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建立定期督查和向委派单位汇报制度。同时为所在单位做好财务方面的服务,既不能以便于监督为由使财务体制过于僵化,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又不能与所在单位沆瀣一气使监督流于形式。

(三)提高总会计师素质

要按照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委派制的职责要求,培养业务精练、创新意识强、政治思想过硬、综合素质高的总会计师人才。健全选拔任用机制,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程序,将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强对委派总会计师的管理和考核,加大绩效挂钩力度,提高财务管理、组织核算、财务监督、服务决策和生产经营的能力。

四、结语

推行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委派制,有利于加强账务活动的监督,使财务运行更加科学、规范,避免国有资金流失,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当前,有的企业对委派总会计师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对此,要从法规支持、明确职责、提高素质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段初华.浅议国有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委派制[J].财经界,2016(23):250-250,358.

[2] 陈玉贤.探析政府委派制下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履职机制[J].现代经济信息,2016(19):231-231.

[3] 吴雅琴,王鑫.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有效性的研究[J].会计之友,2015 (20):114-117.

[4] 王凌炜.国企财务监督弱化的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研究[J].中国经贸,2015 (4):2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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