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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016-11-10艾柏合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0期
关键词:登记制诉权诉讼法

艾柏合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论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艾柏合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立案难”的问题饱受争议,这对诉权的实现构成严重威胁。本文试着分析这个现象的制度根源和实践弊端,在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起诉和立案制度的观照之下,解读了此次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司法实践意义,并且对未来制度进一步完善提出一孔之见。

诉权;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制

诉权是公民的程序基本权利,诉权的实现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而立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诉权的实现程度。我国长期以来的立案审查制度过于严苛,妨害诉权的实现。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改革的具体内容进一步作了规定。

一、运行现状:民事立案制度的先天不足与后天畸形

(一)先天不足:立法的理论误区

1.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

起诉要件,是指如果原告的起诉符合特定条件就会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既产生诉讼系属。诉讼系属是指因起诉而使有关诉讼案件处于法院对其进行审理的一种状态。纵览大陆法系立案规定,一般仅把明确的原告,被告和诉讼请求作为起诉要件的构成。

诉讼要件是指法院作出判决必需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当事人是否适格,行为能力,法院的主管与管辖等。

我国民事诉讼关于受理的相关规定反映出我国立法对于民事诉讼基本构建理论偏差和误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并不等同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构件中的起诉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121和124条的规定,我起诉要件实质上是大陆法系民诉法中的“起诉要件+诉讼要件”。

起诉要件,具体在我国民诉法中对应的是第121条规定的关于起诉状的内容,即只是对于起诉状的规定。但仔细来看,第4款关于证据和证据来源的规定不应当算做是真正的起诉要件。诉讼要件中的积极要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应的是第119条的起诉条件。消极要件即第124条关于审查起诉的内容规定几种不予立案情形。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的逻辑混乱,导致了立案审查实质上是对起诉要件形式审查和诉讼要件的实质审查的模式。

2.诉权和胜诉权

诉权,是公民向代表国家的人民法院请求审理诉讼的请求权,这种权利,于国家来讲是一种应尽的义务,于公民来讲是一种权利。

胜诉权,则是基于实体法而产生的,体现为法院对当事人权利和诉讼请求的支持,证据证明力是权利保护要件(即胜诉权)的核心要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关于这一对概念的理论误区主要体现在在起诉和立案阶段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规定。

(二)后天畸形:司法的实践弊端

1.强烈的政治和社会敏感性

立案作为一个法律程序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是在我国的实务中除了考虑法律规定之外还要考虑政治社会效果等因素。例如,最高法院曾要求,对社会矛盾突出,政治敏感性强有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等问题,要及时向党政有关部门通报。

2.对新型案件存在畏难情绪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因新型民事纠纷产生了一些法律没有规定但是需要保护的权利。实践中,法官遇到这类案件,由于担心受理这类案件,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直接不予受理。

二、他山之石:透视域外国家关于立案制度的规定

(1)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向高等法院和郡法院起诉使用统一的规则和诉状格式。根据规定,诉讼格式需载明以下方面,诉讼请求的性质,原告所请求的救济,有关诉讼应载明的其他事项,如当事人的姓名,受诉法院等。

(2)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民事诉讼自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启动,该规则8a条规定,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同时或者之后递交传唤状,法院对于案件的受理,由书记官审查传唤状。

(3)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以书状之送达为之。还规定了书状应载明的信息。亦即法院在原告起诉阶段所做的工作主要是书记官转交原告的诉状给被告。

三、司法实践视角上的路径重构: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意见”来看,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由此可见,规定照搬了民事诉讼法中第121条“起诉条件”的规定。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①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②诉讼已经终结的;③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④其他。

关于消极要件,“意见”对原有的民事诉讼法的第124条有所改动,但总体来讲,似乎仍然没有走出对于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要件前置到立案阶段的理论误区。之后最高院出台的“规定”没有再明确规定起诉条件,但也没有规定不再适用。即使是认为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别无二致,但这次改革至少释放出中央和最高院的一个信号。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立案难”得到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至少可以预见的是,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所谓的“土政策”等现象将会得到显著的遏制。

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社会各界反映不一,民众的期许,法官的隐忧,学者的观望。总而言之立案登记制已然成为保障公民诉权的新契机,中国社会即将迎来普通公民诉权保障的全新司法气象。

[1]姜波,李玉林著《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

[2]赵敏高全生:《从诉权之保障反思我国民事起诉受理制度》,载《天中学刊》,2006年8月第4期

[3]德奥马特著周翠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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