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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地规则及其相关IMO和IACS文件若干问题浅述

2016-11-10林德辉

船舶 2016年5期
关键词:极地修正案营运

林德辉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200011)

极地规则及其相关IMO和IACS文件若干问题浅述

林德辉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200011)

继2014年12月MSC 94通过了极地规则中与安全有关的要求和相关的SOLAS修正案后,2015年5月MEPC 68通过了极地规则中与环保有关的要求和相关的MARPOL修正案,这样一个完整的与安全和环保均有关的极地规则获得了最后通过,其作为SOLAS和MARPOL两项公约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此前IACS发布了统一要求IACS UR I。极地规则包括了强制性的第I-A篇“安全措施”和第II-A篇“防污染措施”,以及推荐性的第I-B篇和第II-B篇。在这两项公约的修正案中均列入极地规则的定义,SOLAS修正案的定义中,明确“引言、第I-A篇和第II-A篇可由MSC予以修正”,MARPOL修正案的定义中,明确“引言、第I-B篇和第II-B篇可由MEPC予以修正”。极地船舶分A、B、C三类,极地规则对A类船舶、B类船舶和冰区加强的C类船舶的构件尺寸作出规定,其中,对A类和B类船舶,要求符合IACS UR I“极地级的要求”。

《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Polar Code),以下简称“极地规则”]涉及与在两极周围水域营运船舶相关的设计、建造、设备、营运、训练、搜救和环境保护等事项[1](Design,construction,equipment,operational,training,search and rescue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tters relevant to ships operating in waters surrounding the two poles)。

1 与极地规则相关的IMO和IACS文件

2014年12月的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4届会议(MSC 94)通过了极地规则[详见MSC.385(94)],以及相关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修正案,该修正案新增SOLAS第XIV 章“极地水域营运船舶的安全措施”(Safety measures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其使极地规则(引言和第I-A篇“安全措施”)具有强制性,详见MSC.386(94)[2]。

极地水域营运的船舶须符合IMO通过的所有相关的公约、规则、决议和标准,而新通过的SOLAS第XIV 章又增加了附加要求。

极地规则重点关注在极地区域营运的潜在危险(Potential hazards of operating in polar regions),包括冰、远距离营运、迅速变化和恶劣的气候条件,该规则提供了与在北极和南极水域营运船舶相关的船舶设计、建造、设备、营运、训练、搜救有关的目标和功能要求(Goals and functional requirements)。

预期SOLAS新的第XIV章和极地规则将按“默认接受”程序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其将适用于该日期之后建造的新船;此外,极地规则对现有极地营运船舶具有追溯性(详见新增SOLAS第 XIV 章“极地水域营运船舶的安全措施”第2条)。这是IMO为保护在两极周围水域的恶劣环境中的船舶和船上人员(船员和乘客)所作出的历史性贡献。

2015年5月的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8届会议(MEPC 68)通过了极地规则中第II-A篇和第II-B篇[3][详见MEPC.264(68)],以及相关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修正案,该修正案使极地规则(引言和第II-A篇“环境保护措施”)为强制性,其涉及MARPOL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附则II(有毒液体物质)、附则IV(污水)和附则V(垃圾)。详见MEPC.265(68)[4]。

在2014年12月的MSC 94通过了极地规则中与安全有关的要求和相关的SOLAS修正案之后,2015年5月的MEPC 68通过了极地规则中与环保有关的要求和相关的MARPOL修正案,这样一个完整的与安全和环保这两者均有关的极地规则获得了最后通过,其作为SOLAS和MARPOL两项公约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

在IMO极地规则通过之前,国际船级社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IACS)已发布了有关极地级的统一要求[5](Unified Requirements,UR)。

IACS成立于1968年9月11日,1969年10月29日,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1982年起改称国际海事组织,IMO)第6届大会上,IACS获得咨询地位,由于承认IACS与IMO相互关系的重要性以及IACS对IMO活动所做的贡献,1976年IACS理事会决定指派一名常驻IMO的代表。IACS发布的文件有:共同结构规范(Common Structure Rule,CSR)、统一要求、统一解释(Unified Interpretations,UI)等。

与极地规则相关的IMO文件有4个,与极地规则相关的IACS文件有1个,详见表1。

表1 与极地规则相关的主要IMO和IACS文件

2 SOLAS新增第 XIV 章

2014年12月的MSC 94通过了MSC.386(94),即SOLAS修正案,该修正案新增SOLAS第 XIV 章“极地水域营运船舶的安全措施”(Safety measures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

该章包括4条,第1条“定义”(Definitions);第2条“适用范围”(Application);第3条“对本章适用船舶的要求”(Requirements for ships to which this chapter applies)和第4条“替代设计与布置”(Alternative design and arrangement)。

在第1条“定义”中,列入了极地规则、南极区域、北极水域、极地水域、建造船舶和类似建造阶段共6项定义。其中:

——极地规则(Polar Code)系指“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其由引言、第I-A篇和第II-A篇、以及第I-B篇和第II-B篇组成,它们由MSC.385(94)决议和MEPC决议(即MEPC.264(68)决议,在2014年12月通过此SOLAS修正案时,此MEPC.264(68)决议尚未通过,编注)所通过,且其引言、第I-A篇和第II-A篇可由海上安全委员会予以修正;

该极地规则的定义使极地规则成为SOLAS的一部分而具有强制性。

——南极区域(Antarctic area)系指南纬60°以南的海域;

——北极水域(Arctic waters)系指位于下述连线以北的水域:(文字叙述冗长,见极地规则引言中图2,较清晰,编注)

——极地水域(Polar waters)系指北极水域和/或南极区域;

——建造的船舶(Ship constructed)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类似建造阶段(At a similar stage of construction)系指在这样的阶段:

.1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

.2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 50 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质量的 1%,取较小者。

在第2条“适用范围”中规定:

——除非另有规定,本章适用于按SOLAS第 I 章发证的极地水域营运的船舶;

——201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通过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第1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取较早者),满足极地规则的相关要求。

——在采用极地规则的第I-A篇时,应考虑极地规则第I-B篇中的附加指南。

——本章应不适用于缔约国政府拥有或营运的目前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但仍鼓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营运的目前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合理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章要求。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各国根据国际法所具有的权利或义务。

第3条“对本章适用船舶的要求”涉及检验和发证。

第4条“替代设计与布置”明确:

——本条的目标是为结构、机电设备、消防安全以及救生设备和装置的替代设计和布置提供方法。

——结构布置、机电设备、消防安全的设计和布置措施,以及救生设备和装置可偏离极地规则(第I-A篇)第 3、6、7 和 8 章中所述的规定要求(Prescriptive requirements),但替代设计和布置应满足相关目标和功能要求的意图(Intent),并具有与该几章中要求相等效的安全等级。

——当替代设计或布置偏离极地规则(第I-A篇)第 3、6、7 和 8 章的规定要求时,应根据IMO批准的指南(MSC.1/Circ.1455《IMO文件规定的替代与等效的认可指南》、MSC.1/Circ.1212《SOLAS 第II-1章和第III章的替代设计和布置指南》和MSC.1/Circ.1002《消防安全的替代设计和布置指南》,如适用)进行替代设计和布置的工程分析、评估和认可。

——任何偏离规定要求的替代设计或布置均应按极地规则的要求,在极地船舶证书和船舶的极地水域营运手册中予以记录,并对所允许的偏离,规定其技术和操作的措施和条件。”

SOLAS第XIV章 与极地规则密切相关。通过新增SOLAS的章,推出作为SOLAS一部分的极地规则,说明此规则的重要性。

SOLAS的内容分为正文(Articles)及附则(Annex)。在船舶设计中必须予以考虑的主要是该公约附则。迄今已通过的附则共分14章,其中前8章(第I章至第VIII章)是SOLAS 1974通过时就规定的,后6章(第IX章至第XIV章)是此后陆续增列的,详见表2。

表2 SOLAS 1974通过后新增的SOLAS附则6章及其涉及的规则

3 MARPOL附则I、II、 IV和V修正案的要点

2015 年 5 月 15 日通过的MARPO修正案(MEPC.265(68)决议)涉及MARPOL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附则II(有毒液体物质)、附则IV(污水)和附则V(垃圾)。

这4个附则的修正,均包括增列有关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规则的一章,其中包括了:对于极地规则、北极水域、极地水域等的定义,其中:

——极地规则(Polar Code)系指“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其由引言、第I-A篇和第II-A篇、以及第I-B篇和第II-B篇组成,它们由MSC.385(94)和MEPC.264(68)决议所通过,且其引言、第I-B篇和第II-B篇可由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予以修正。

该极地规则的定义使极地规则成为MARPOL的一部分而具有强制性。

请注意该定义与SOLAS新增第XIV章中极地规则的定义有两点不同,其一是在此定义中,MSC.385(94)和MEPC.264(68)决议均已明确;其二是在此定义中,明确“引言、第I-B篇和第II-B篇可由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予以修正”而在SOLAS新增第XIV章中极地规则的定义中,明确“引言、第I-A篇和第II-A篇可由海上安全委员会予以修正”。

此外,此增列的一章中还包括了极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和要求”,明确:

——1 本章适用于(按本附则发证的)极地水域营运的所有船舶;

——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以上1所述的任何船舶,除应符合本附则的任何其他适用要求外,应符合极地规则引言和第II-A篇中与环境相关的规定。

——3 在采用极地规则第II-A篇时,应考虑极地规则第II-B篇中的附加指南。

这4个附则的修正要点是:

——防止油类污染,规定零排放要求(即禁止任何船舶将油及油类混合物排放入海),所有新建 A 和B 类船,载运油类及含油污水的舱柜采用双壳双底保护结构;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定零排放要求(即禁止将有毒液体物质或包含这些有毒液体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海);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限制在远离冰架/陆缘固定冰或高冰密集度区域排放(即禁止污水排放,除非MARPOL附则IV和极地规则的要求允许这种排放);以及

——防止垃圾污染,限制在远离冰架/陆缘固定冰或高冰密集度区域排放,食品废弃物(Food wastes)必须粉碎(即限制垃圾排放,除非MARPOL附则V和极地规则的要求允许这种排放。例如规定了“如将食品废弃物留存船上会明显对船上,人员产生即刻健康风险,则附则V第4条和第6条以及极地规则第II-A篇 第5章,对在航途中的要求应不适用于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

4 极地规则的组成与概述

极地规则包括了强制性的第I-A篇“安全措施”和第II-A篇“防污染措施”,以及推荐性的规定(第I-B篇和第II-B篇)。前已述及,极地规则的完整文本应以MEPC.264(68)为准,其组成与概述见表3。

表3 极地规则的组成与概述

续表3

续表3

5 极地规则中的定义

除在上述SOLAS和MARPOL的修正案中,均出现极地规则等定义外,在极地规则引言第2节和第I-A篇第1章1.2中,均涉及“定义”,这些定义对于理解本规则相当有用。

——A类船舶(Category A ship)系指设计用于在极地水域内至少为当年中等厚度冰,可包含旧夹冰(old ice inclusions)的冰况下营运的船舶[6]。

——B类船舶(Category B ship)系指不包括在A类,设计用于在极地水域内至少为当年薄冰,可包含旧夹冰的冰况下营运的船舶。

——C类船舶(Category C ship)系指设计用于在开敞水域或在严酷度低于A类和B类船舶所涉及的冰况(in ice conditions less severe than those included in categories A and B)下营运的船舶。

——当年冰(First-year ice)系指从初期冰(young ice)不超过一个冬季增长,厚度在0.3 m至 2.0 m之间的海冰*。

——无冰水域(Ice free waters)系指不存在冰。如存在任何类型的冰,不应使用本术语。

——陆源冰(Ice of land origin)系指在陆地上或冰架上形成的,发现在水中漂浮的冰*。

——当年中等厚度冰(Medium first-year ice)系指厚度为70 cm至120 cm 的当年冰*。

——旧冰(Old ice)系指经至少一个夏季融化后残存的海冰;典型厚度为 3 m 或以上。它细分为残存当年冰(residual first-year ice)、二年冰(second-year ice)和多年冰(multi-year ice)*。

——开敞水域(Open water)系指海冰密集度小于1/10,并无陆源冰存在*的大片可自由航行的水域(a large area of freely navigable water)。

——海冰(Sea ice)系指在海上发现的源于海水冻结的任何形式的冰*。

——当年薄冰(Thin first-year ice)系指厚度为 30 cm至 70 cm 的当年冰。

——冰山水域(Bergy waters)系指陆源冰密集度小于1/10的可自由航行水域。可能存在海冰,但所有冰的总密集度不应超过 1/10。

——破冰船(Icebreaker)系指营运特性可包括护航或冰区管理功能,动力供给和尺度允许其在冰覆盖水域从事主动性营运(to undertake aggressive operations)的任何船舶。

——冰级(Ice Class)系指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授予船舶的标志,表明船舶设计用于在海冰状态下航行。

——极地级(Polar Class,PC)系指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根据 IACS 统一要求(Unified Requirements)授予船舶的冰级。

——极地服务温度(Polar Service Temperature,PST)系指为预期在低气温营运船舶规定的温度,该温度应设为低于预定极地水域中营运区域和季节最低的日均低温(Mean Daily Low Temperature,MDLT)至少 10℃。

——低气温营运船舶(Ship intended to operate in low air temperature)系指预期驶往或穿越最低日均低温(MDLT)低于-10℃区域的船舶。

*参见世界气象组织(WMO)的“海冰术语”。

6 船舶结构与A、B、C三类船舶

在极地规则第I-A篇第3章“船舶结构”中,明确本章目标是规定结构的材料和构件尺寸,基于因环境载荷和条件所产生的整体和局部响应(Based on global and local response due to environmental loads and conditions),保持其结构完整性。为实现此目标,本章包括下列功能要求:对预期在低气温营运船舶,使用的材料应适合于船舶在极地服务温度下营运;对冰区加强船舶,船舶结构应设计为抵御预见冰况下预期的整体和局部结构载荷。

为符合上述功能要求,该章对A类船舶、B类船舶和冰区加强的C类船舶的构件尺寸作出规定,其中,对A类和B类船舶,要求符合IACS UR I“极地级的要求”[1]。

在极地规则中规定,如经评估,C 类货船无船舶结构和设备额外改造要求,允许基于文件审查确认符合极地规则适用要求,可签发极地船舶证书,下次计划检验时进行船上检验,以减少 C 类船舶检验发证的行政负担;冰区加强的 C 类船舶的构件尺寸应经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组织批准,考虑适合其营运区域所遭受之冰类型和密集度的可接受标准;如主管机关认为船舶的结构适合于其预定的营运,则C类船舶不需要冰区加强。

考虑到其预定的营运范围,以及船舶在极地水域中可能遭遇的危险,极地船舶证书的颁发将要求进行评估。将要求船舶携带《极地水域营运手册》(PWOM),以向船东、营运者、船长和船员提供有关该船舶营运能力和限制的足够信息,从而支持他们的决策过程。

[1]林德辉.MSC 94及其通过的极地规则等简介[J].船舶,2015(2):113-117.

[2]IMO.RESOLUTION MSC.386(94)AMENDMENTS TO THE SOLAS,1974,AS AMENDED(adopted on 21 November 2014)[M].London:IMO Headquarters,2014(11):1-5.

[3]IMO.RESOLUTION MEPC.264(68)INTERNATIONAL CODE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POLAR CODE)(adopted on 15 May 2015)[M].London:IMO Headquarters,2015(5):1-55.

[4]IMO.RESOLUTION MEPC.265(68)Amendments to MARPOL Annexes I,II,IV and V(adopted on15 May 2015)[M].London:IMO Headquarters,2015(5):1-10.

[5]IACS,UR I《Requirements concerning POLAR CLASS》[M],London: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Limited,2016(4):1-42.

[6]CCS(2015年)技术通告第 37 号总第 198 号(2015年12月8日)[EB/OL].2016-07-17:http://www.ccs.org.cn/ccswz/font/fontAction!moudleIndex.do?moudleId=86.

2016-07-27

林德辉(1941-),男,研究员,研究方向:船舶电气、标准(含规则、规范)。

10.19423/j.cnki.31-1561/u.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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