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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基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视角

2016-11-08张哲昊

金融经济 2016年18期
关键词:分业混业金融机构

张哲昊

(湖南农业大学,湖南 长沙 410128)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基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视角

张哲昊

(湖南农业大学,湖南长沙410128)

基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趋势下,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监管冲突难以协调、难以有效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混业经营机构、易滋生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金融创新等;并提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金融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结构间的协调、加强信息流、资金流和业务三重防火墙建设等对策,加快我国金融监管的供给侧改革。

混业经营;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信息共享

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人民银行从双重职能转变为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自此我国有了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随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2年)、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的成立,中国从单一金融监管机构模式走向了“一行三会”的机构型金融监管体制。

一、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表现及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业的发展总体是从综合走向分业,又逐步从分业走向综合的过程。随着我国对资本项目逐步开放,加上金融的自由化、全球化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业务模式的迅速发展给传统金融业务带来不小冲击,迫使传统金融机构加快改革步伐,朝着混业经营的趋势大力发展。中信集团、平安集团、光大集团等金融集团通过控股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业务子公司,整个金融集团涵盖从事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新希望集团、招商局集团等实业企业投资金融范围不断扩大;商业银行以理财产品为载体,通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不断将信贷资产从表内转向表外[1],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已经通过金融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券商牌照,从事证券业务,上述公司具体设立控股公司情况如下表1所示。

在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大趋势下,大型金融集团、实业企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扩大了金融风险波及层面,商业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联系颇为紧密,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在信贷扩张和货币供应量等方面进行监管调控的难度,加强我国的金融监管刻不容缓。

表1 国内银行设立控股公司的情况

资料来源:由公司网站及年报整理

二、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

2015年年中股市的剧烈波动充分反映出我国现行的监管框架与我国金融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面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迫切需要加强金融监管的供给侧改革,使监管政策更具时效性、实用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如下问题:

(一)监管机构之间的冲突难以协调

一是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对于资本充足率及其他相关指标的要求存在差异,对于涉及多个方面的金融问题,各个监管部门的侧重点不一,这就容易产生难以协调的监管矛盾。一方面从国际角度来说,中国要想有完全独立的金融监管是难以实现的,由于各国金融背景的差异,针对涉及多国利益的金融监管问题在解决方式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监管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从国家角度来说,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一行三会对某一涉案公司的看法不尽相同,也易产生冲突。二是易产生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即各金融监管机构推诿责任,忽略各金融行业边界问题的处理。混业经营的大浪潮下,极易出现关联性较大的风险交易,牵涉金融的各个方面,即产生“蝴蝶效应”,专业性强是机构型监管的显著特征,但在混业经营的大浪潮下,不利于应对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2]。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有两个不相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金融创新的逐步深化,加上金融业内在本质联系,金融机构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中国金融混业的主要模式,由于具有业务交错复杂、资金来源不一等特点,其在运用大规模资金实现规模经济经营、有效分散风险、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的同时,也可能产生特殊的风险,如扩大金融问题的波及范围,引发金融机构内外的利益冲突等,分业监管的专业性强,但它越来越不能适应金融机构业务相互交叉的新形势,这就对当局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三)不同的监管标准容易滋生监管套利行为

一是各国政府一般都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来制定金融监管的具体政策及法规,因此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具有差异化,资本家依靠敏锐的嗅觉选择金融监管较为有益的国家进行套利套汇活动,从而引发国际金融局势动荡。《美国金融危机调查报告》中曾戏称:“政府允许金融公司选择他们更喜欢的监管者,这就开始了一场寻求最弱监管者的竞赛[4]。”二是在混业经营的大浪潮下,母国出于鼓励外资银行发展的目的可能对本国银行在中国设置分支机构的限制减少,而外资银行的入驻则可以部分满足我国的资金需要,随着我国逐步对资本项目的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对外资银行的要求逐渐降低[2],受这两方面影响,对外资银行的金融监管处于相对宽松地带,使其可利用我国的监管疏漏区进行套利,而外资银行资本的跨国际性进一步增加了其复杂性,加上辛迪加贷款的发展、银行业对证券业的涉足越来越广等,增加了我国金融监管的难度。

(四)现有监管模式不利于金融创新

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美国的“伞式”金融监管体制有诸多相同之处,两者都属于分业型监管机制,而我国属于机构型监管,美国偏向于功能型监管。相较于功能型监管机构来说,机构型监管虽可严格隔离可交错运行的业务,对金融机构开发新的跨界金融产品起抑制作用,对其创新的积极性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分业监管体制人为的割裂了资金融通渠道,不利于金融市场发挥其特有功能。在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自于贷款业务,少部分利润来源于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大量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入驻,加上网络金融的逐渐普及,“影子银行”的不断发展,我国本土银行所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此外,保险行业的资金也有大量未被使用,而需要资金注入的未上市的中小企业却难以从银行贷款,也不能从证券市场上筹措运营资金,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混业经营趋势下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在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下,出于金融自身的要求及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我国的监管体制必将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但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分业监管体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尝试,应对监管瓶颈。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规避道德风险

一是优化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混业经营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健全的市场准入机制可有效防止混业监管机构因其业务的交叉性而放大某一金融问题波及层面的可能性,而市场退出机制可有效监督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目的,防范其不当的聚敛资金从而从事过高风险的操作或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确保其运行的稳定性。二是完善专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规,应对多类型的金融机构进行针对性监管。三是提升监管人员业务素质,规避道德风险。定期或不定期将监管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联系和沟通,确保金融监管机构保持较高灵敏性,掌握金融产业发展的前沿动态,更好地行使金融监管的职能,注重混业经营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二)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响应国家大数据战略,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数据库,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联系,提升各监管机构获取信息的能力,对已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时入库,实行实时动态的金融监管。一方面可使得被监管金融机构不用向多方监管机构报备,简便其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使监管机构了解被监管机构整体的经营状况、风险规避水平等,避免同一问题被反复解决,节约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二是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针对边界不清的跨机构金融监管问题进行讨论,明确统一金融监管问题的职责,有效划分监管地带,避免监管空白区域的出现。

(三)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结构之间的协调

一是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我国政府的协调联系,确立统一的监管目标,明确政策导向,完善监管合作机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行为主体之一,在金融市场行使职能的同时也可能存在利用职权便利包庇大型金融集团,要加大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力度,防范其不当的寻租行为,加强对政府人员的道德约束,避免产生金融腐败问题。二是加强国际间政府监管的合作。由于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境外投资基金的套利机会涌现,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国际金融监管问题易高发[5],加强与G20国的联系、确定统一监管的职责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及时减少监管漏洞并提升监管标准,防范国家间的监管空白,避免跨国监管套利。

(四)加强信息流、资金流和业务三重防火墙建设

一是加强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金融集团的内部信息建设,尤其对内部风险控制进行监管,包括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和风险集中的监管,严防“财务的双重杠杆”,机构是否符合法律数额要求,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二是在考虑资本充足率、风险一定、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及国际经济形势的前提下,对资金来源进行综合考量评估,不一味追求收益最大化而忽略以上因素的影响,适度分离储蓄业务和证券业务的资金,避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转移到表内业务。三是

重点监控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可能涉及到的关联交易活动,金融机构开展交叉综合业务、设计跨界金融产品时在法律及监管部门的允许范围内进行,完善创新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避免银行的资金大量进入证券市场而不足以支付给客户,引起挤兑风潮和金融风险的进一步扩散。

[1]杨海瑶.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安全底线—商业银行介入投资银行业务的必要法律界限研究[J].北京社会科学.2016,01:21-28.

[2]李光红.金融自由化趋势下的金融监管—经验评析与应用创新[J].山东社会科学.2002,02:119-121.

[3]熊辉.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05.01.

[4]王华庆.监管之路—危机后的思考[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14:121.

[5]俞乔.金融监管要顺应新变化[J].中国报道,2016,0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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