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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征信发展中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2016-11-08赵红梅王志鹏

金融经济 2016年18期
关键词:信用机构信息

赵红梅 王志鹏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征信发展中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赵红梅王志鹏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长沙410079)

随着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的逐渐放开、“互联网+”的稳步推进,以及数据挖掘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征信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本文通过分析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征信的发展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对互联网征信未来的发展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征信市场;大数据;互联网征信

一、引言

2015年1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打破了以互联网征信机构为代表的民营企业与个人征信业务间的“玻璃门”,标志着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的逐渐放开。随着“互联网+”的稳步推进,征信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尤其是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的应用,为征信活动提供了全新的发展路径。互联网征信基于海量及多样化的数据,将互联网技术与征信深度融合,对征信机构、征信产品以及征信监管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16年5月,央行征信管理局下发《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拟对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异议和投诉及信息安全等征信业务环节z作出规范。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再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重视,因此,分析互联网征信发展的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思考其未来路径选择,对引导和推动互联网征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互联网征信的发展特点

互联网征信主要是指通过采集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交易、从事互联网业务以及使用互联网服务过程中留存下来的信息数据,并结合线下渠道采集的相关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进行信用评估和评价的活动[1]。截至2015年底,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8.8亿自然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3.8亿人;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2120万户,其中有信贷记录的577万户。在央行征信系统中有信贷记录的大多是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优质客户,对于大部分缺乏信用风险评估基础数据的个人和企业来说,网络交易和社交平台等渠道积累的数据信息就成为弥补其信用数据的重要途径。因而,与传统征信相比,互联网征信有其独特的属性,这些属性对互联网征信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表1 互联网征信与传统征信的区别

(一)数据来源更为广泛全面

互联网征信时代,为了更加全面和真实地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征信机构需要采集更多维度的信用信息来刻画企业或个人的信用,因此,金融信息之外的非银行类信息便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行为人在互联网上留下的行为数据和关系数据[2]。互联网征信数据呈现多元化、碎片化和非结构化等特点,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网络交易数据,如电商交易数据、移动支付信息以及互联网金融等信息;二是网络社交平台信息,如微博、微信、QQ、博客等社交平台的数据;三是通过地方征信平台共享的数据。基于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数据,极大地提高了信息获取的效率及种类。

(二)数据处理加工更为精细复杂

一方面互联网征信数据多为电子邮件、网页、图片、视频等形式,大多为半结构化及非结构化数据,爆炸式增长的数据量使得互联网征信机构需要通过大规模计算机集群组成的云端来储存大数据,并保障数据的动态更新及安全性。另一方面,通过图像处理、语义识别、数字挖掘、机器学习等各种技术手段对互联网征信数据进行分析和加工,提高信用评估的决策效率,不断提高预测模型的精准度。如芝麻信用其数据来源包含了用户个人信息、网购交易、还款、转账等方方面面,数据日处理量在30PB以上,相当于5000个国家图书馆的数据总量,需要通过海量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以及精确的模型来预测其风险表现和信用价值。

(三)征信产品应用场景更为广阔

从征信产品来看,互联网征信结合大数据技术开发了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细分需求的征信增值产品,不仅应用于信用评分、风险预警、反欺诈、风险评估等商务领域,还可应用于求职、社交、婚恋等生活领域。从覆盖人群来看,互联网征信由于其数据的多维度及开放性特点,其覆盖范围更广,可以为更多人群提供征信服务,尤其是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无法覆盖的人群。

三、互联网征信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征信既有征信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行业自律组织等,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特有或相较于传统征信更为突出的风险及问题,如隐私保护、数据管理质量等[3],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一是当前缺乏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征信服务标准等,制约了互联网征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信息采集加工和应用的效率,同时缺少相应的接口交换标准来打通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线上和线下之间的信息壁垒;二是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问题尤为突出,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联网接入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使其无法获得核心的信用数据,降低了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数据涉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没有建立起相应利益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大多不愿意共享。例如许多大型P2P网贷平台不愿加入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导致上海资信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和北京安融惠众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覆盖面和数据积累还比较有限;而各政府部门由于部门利益或体制原因,也没有动力积极共享信用信息。

(二)互联网征信活动易突破法律框架

互联网征信活动可能存在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现象[4]。如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但网络社交平台或电商平台等往往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和使用用户数据或提供给第三方征信机构。如芝麻信用的用户同意条款中大多属于格式条款,且条文生涩难懂,并未对用户的合法权益进行足够的保护。同时,互联网征信机构可能有意或无意采集并使用了用户的敏感数据,以及法规禁止采集的数据,如宗教信仰、血型、病史等,这些行为都严重侵害了信息所有者的隐私权。在数据信息共享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之间尚未达成平衡。

(三)信息安全问题凸显

互联网征信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度更高,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更加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互联网采集、传输和提供网络征信服务,容易受到网络黑客和病毒的攻击,一旦出现信用信息被非法访问、截取和篡改,信息系统将遭到破坏性影响,将对个人隐私和客户权益保护构成重要威胁,而且网络风险的扩散性和破坏性更大;二是由于征信机构内部治理不完善导致的业务操作风险和人员道德风险,而且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并不具备技术优势,一般将数据库防护网建设外包给其他技术公司,外包公司人员存在监守自盗的风险。

(四)互联网征信监管亟待加强

在互联网征信的条件下,虚拟化的信息搜索和整合以及数据库的生成是基本特点,而现场检查这一具体监管手段缺乏着力点。而不定期报送业务运营状况的合规性审查的非现场监管则时效性和连续性大打折扣。这一方面对互联网征信技术提出了更严格规范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对互联网征信监管人才提出了更高的需求。此外,目前为止,监管机构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征信的监督管理手段,互联网征信监管还存在监管主体不明,权责不清的弊端。

四、互联网征信发展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信息标准化和共享机制

一是央行作为监管部门要联合互联网征信机构尽快根据互联网征信的特征制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管理规范和征信业的信息安全规范标准,针对互联网征信数据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组织制定数据采集标准,规范征信机构采集数据的格式及结构,确保信用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二是科学设计数据采集框架,借鉴美国Metro1和Metro2相关模式,结合国内实践,设计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框架;三是主导并引导互联网征信机构及其他信息拥有者制定包括定价机制在内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在各个平台之间的快速便捷流通,为互联网征信机构开展征信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二)加强征信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一是央行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征信监管体系,加强对互联网征信机构尤其是个人征信机构的动态监管,明确其数据采集方式、范围和使用原则,强化其对征信法律法规的遵守,充分体现对信息主体权益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对于违规采集使用征信数据的征信机构给予惩戒;二是设置严格的互联网征信准入门槛,加强对互联网征信机构的资格认证,提升互联网征信机构风险应对,完善内控制度,降低操作风险,防止内外勾结导致信息主体权益受损;三是提升互联网征信行业的网络安全标准,推进电子签名、数字认证及网站认证等安全认证体系,设立信用信息泄露阻却机制,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保护,防止信息外泄。

(三)加快互联网征信技术创新发展

借鉴国际先进的处理理念,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利用数据挖掘和云计算技术在海量数据中提取有用信息,改进算法模型,完善评分体系,从而提升信用评分对风险的预测力和分辨力。如专业化数据公司ZestFinance将Google算法带入征信领域,采用更前沿的机器学习和大数据技术来进行分析,创立了一套和传统模式迥异的信用评分方式,能够更精准地评估消费者信用风险。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数亿公民缺乏信用风险评估的基础数据,网络交易和社交平台等渠道积累的数据信息就成为弥补信用交易数据的重要途径。应鼓励支持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拥有大数据和技术基础的大型互联网征信机构开展数据挖掘和信用评分服务,提供身份验证、欺诈检测、风险预警和关联分析等高附加值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多元化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与国外先进公司开展业务合作,逐步培育我国专业化、市场化的征信公司。

(四)完善征信法律体系

《征信业管理条例》是国内正式实施的首部征信业法律法规,标志着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但互联网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一是要完善征信法律法规,一方面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高位阶的征信法律,制定并颁布《个人隐私保护法》及《信息安全法》等专项法律,另一方面要结合互联网征信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与《征信业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二是出台一系列优化互联网征信业外部环境的法律法规,类似于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为互联网征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1]张健华.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5(1):40-42.

[2]龙海明,王志鹏,申泰旭.大数据时代征信业发展趋势探讨[J].金融经济,2014(12):86-88.

[3]纪志宏,王晓明,曹凝蓉,金中夏,伍旭川,黄余送,张晓艳.互联网信贷、信用风险管理与征信[J].金融研究,2014(10):133-147.

[4]袁新峰.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思考[J].征信,2014,32(1):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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