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对策
2016-11-07高亚莉
财会研究 2016年10期
关键词:差异
■/高亚莉
债转股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对策
■/高亚莉
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债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规定》,并引入案例探讨了债转股业务的会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及特殊性税务处理差异,一般性税务处理与准则无差异,不做纳税调整,特殊性税务处理与准则存在差异,需做纳税调整。
债转股税会差异对策
一、债转股概念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方式:①以资产清偿债务;②将债务转为资本;③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④或以上三种组合。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债转股会计处理
(一)债务人会计处理
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冲减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