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改革
2016-11-04王彦明赵大伟
社会科学研究 2016年1期
王彦明++赵大伟
〔摘要〕2005年公司法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但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功能的实现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实现机制。这表现在监事会独立性不强、监督信息匮乏、制约董事会的手段有限、监事会履职的动力不足及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各个方面。这就需要通过完善监事选任程序、对监事资质进行重新定位等制度安排来增强监事会成员的适格性和独立性;通过设置并强化监事会的信息权、同意保留权、独立审计权来保障监事会的信息获取能力以进一步增强其对董事会的监督效力;通过明晰监事义务与责任制度来强化监事履职的自我约束。最终,通过系统化、可操作的制度安排,改革我国既有监事会制度,以保障监事会监督功能的有效实现和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关键词〕监事会;监事会信息权;监事会同意保留权;监事会审计权
〔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1-0089-08
引言
中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一直未能很好地发挥监督职能,无法满足资本市场及投资人对良好公司治理的需求,为此,2005年公司法在许多方面进行了改革,赋予了上市公司监事会更加广泛的权利,对监事会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如根据公司法第54条、55条、119条的规定,当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能力;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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