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惩罚到适度惩罚:义务教育的必然选择
2016-11-02李化祥
西部学刊 2016年17期
摘要:古代教育采用恐怖性惩罚维护教育秩序。随着保护人权、保护未成年人权誉观念的兴起,我国第二部《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义务教育的法规明确拒绝封建学徒式的教育理念,废除惩罚,进入了无惩罚的义务教育时代。但校园无惩罚,中小学生言行得不到规范,教学秩序无法得到保障,导致德智体教育质量无法保证。因此,义务教育不能完全抛弃惩罚,应当谨慎适用适度惩罚。
关键词:义务教育;校园规则;恐怖性惩罚;适度惩罚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希望将党的教育方针、教育理念上升到法律、制度的高度,以指导和调整教育。从1986年到2006年,在二十年时间内,我国就出台了两部《义务教育法》,反映了党和国家关注义务教育,关注现代化建设下“四有”人才的培养。我们认为,虽然严厉的恐怖性惩罚下的教育确实弊端重重,但无惩罚的义务教育使少年儿童言行得不到规范,无法保障教学秩序,当然无法确保德智体的教学质量。有很多学者看到了惩罚在教育中的不可缺少的作用,忍不住“重提惩罚教育”。[1]我们也认为义务教育需要惩罚。但是惩罚是一种责难学生的过错,涉及到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更牵涉到学生是否应该承受惩罚,并且惩罚的强度或边界在哪里?我们认为应从从法学的视角出发,理清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度量,才能清晰界定义务教育中是否需要惩罚以及惩罚的强度与边界。
一、《义务教育法》等法规驱逐惩罚,提倡无惩罚的义务教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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