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南地区行政区划
2016-10-31吴志远
求知导刊 2016年26期
吴志远
摘 要:河南地区作为清代畿辅重地,其政治地位十分重要。从该地区行政区划的发展来看,清代既沿袭了明代的基本设置,又根据其具体需要和变化,作了一系列调整和改变。笔者结合文献、方志资料,对河南地区的行政区划进行简要考证和探索,以彰显清代河南地区行政区划的特点。
关键词:四级机构;行政建制;隶属关系
一、清代河南省级行政体系的设置
自清初以来,河南地区被确定为河南省。顺治五年(1648年)清廷设置直隶总督,并管辖直隶、山东、河南三省,驻地为直隶大名府。顺治十八年(1661年)九月,开始“升内秘书院学士刘清泰为河南总督”,这成为河南地区设置总督的开始,并规定总督职权为“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河南总督主要的职责虽然是官吏军政,但也兼管民政。到康熙朝时仍然规定总督之职务是统辖河南、直隶和山东三省,但后来被裁撤。雍正朝时期开始任命田文镜、王士俊等为河东总督,并管辖河南和山东事务,被称为“河东总督”,不久又被裁撤。
从清军入关以来,河南巡抚就成为河南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并设驻地于开封。按照清廷要求,巡抚应该“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掌管全省的民政和刑罚要务。巡抚不仅是河南地区最高的行政长官,还兼任清廷监察机关都察院的右副都御使,并兼任兵部侍郎等职务。至乾隆五年(1740年),清政府认为河南地区刑事案件较多,下达命令给河南巡抚兼地方提督衔,以便调兵弹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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