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
2016-10-29于建伟贾西津
民主与科学 2016年4期
于建伟 贾西津
编者按: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从起草到通过,历时10年,可谓“十年磨一法”。它的通过,回应了30年来改革、转型与慈善积累的现实问题,填补了我国慈善方面的立法空白。尤其是该法制定过程中的开放性,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刊特约参与起草《慈善法》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于建伟,长期关注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贾西津副教授,就慈善法的出台、立法理念与影响做访谈。
一、《慈善法》是如何出台的?
记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慈善发展起来。目前总体情况如何?
于建伟:改革开放以来,以慈善组织专业化运作为特征的现代慈善事业开始起步,近十多年来,进入黄金发展期。社会捐赠总额从2005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每年1000亿元左右,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超过60万个,大部分在公益慈善领域开展活动,形成了一批特色鲜明、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品牌项目,每年受益人群达数亿人次;注册志愿者超过6000万人,每年为社会提供3亿小时的志愿服务。
但是,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在慈善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不健全、运作不够规范,募捐活动以及募集财产的管理使用不够透明,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慈善活动参与人权利义务不够明晰,有些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假借慈善违法敛财、骗捐诈捐等事件屡有发生,全社会慈善氛围还不够浓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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