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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不当反受其殃

2016-10-27

南方周末 2016-10-27
关键词:坠楼反方成年人

2016年6月21日,陕西商南县城金福湾小区9号楼304室女住户尹某,到家门口后发现未带钥匙,便找了杜某、樊某及楼上404室住户简某帮忙,并从樊某家找到两块旧窗帘布系成长绳,想从404室阳台翻入自己家中。这三位帮忙者称,他们对尹某进行了阻拦,但尹某坚持己见,当她悬在空中时,两块窗帘布忽然松开,她当即坠楼身亡。事发后,尹某家人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总损失346668元承担30%的责任,即104000元。日前,商南县法院审理了该案,将择期判决。尹某坠楼身亡,三位帮忙者有过错吗,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正方:

大家都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己做出的决策与行为,自付成本,自担风险,这是基本原则。身系窗帘布从楼上阳台翻入自己家,是有风险的,当事人对这种风险应该有预估。在杜某、樊某与简某进行了拦阻与口头提醒之后,尹某仍不为所动,一意孤行,那她的行为就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坠楼身亡乃是咎由自取。岂能因为她死了,她的家人还要赖上别人?

反方:

有些忙是不能帮的,三位邻居的帮忙与尹某坠楼身亡具有事实上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口头阻止是做不得数的,如果三位帮忙者从行动上阻止,拒绝给尹某提供便利与帮助,尹某根本没法实施计划,也就不会有悲剧发生。事实上,樊某提供了旧窗帘布,简某容许尹某从自己家阳台翻下去,三位还协助尹某翻阳台,后来尹某坠楼身亡,这三位帮忙者应承担一定责任。更何况,尹某的家人只要求三人共承担30%的责任,并没有狮子大开口,谈不上赖上别人吧?

正方:

如果尹某是未成年人,不能认识对翻阳台的风险后果,不具备行为能力,三位成年人提供便利,并协助尹某翻阳台,那三位应该承担责任。但尹某是成年人,成年人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既然已经预见自己行为的风险后果,并且邻居也提示了这种风险,如果一个成年人仍要邻居协助自己执行有风险的计划,那不妨理解为双方达成了一种默示合约:我一人做事一人当,邻居为自己提供便利与协助是应自己的要求,是好心,出了事是不会让邻居担责的。

反方:

可惜,既往判例并不支持“给危险行为提供便利与协助的人应当免责”的观点。2012年11月4日,家住江苏张家港某小区301室的高某下班回家,发现没带钥匙。于是来到楼上401室全某家,称想从全某家翻窗回家。全某和家人认为此举具有危险性,作了提醒。但高某坚持。全某碍于情面,就让高某借道。但高某不幸摔到一楼,当场身亡。事后,高某家属起诉要求全某赔偿40余万。经过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全某同意补偿高某家属12万。

正方:

这种调解结果是说,有人向你借道翻阳台、翻门窗坠楼身亡了,提供便利与协助的你也要承担责任,只不过借道者承担主要责任,提供便利者承担次要责任。这个结果广而告之的话,相信大家只好硬下心肠、不顾情面,断然拒绝借道这样的要求了。而且,给别人帮忙不一定有好报,要是别人出了事还有可能担责,谁还敢随随便便帮助别人啊?各人自扫门前雪咯。

反方:

有些忙就是不能随便帮。试想一下,你的邻居忘了带钥匙,不愿意花一百块钱请个开锁匠无风险解决麻烦,而向你提出从你家借道、你提供便利与协助的要求,他冒生命危险,你担惊受怕,你为什么不可以断然拒绝呢?一个为了省一百块钱就敢以身犯险的人,一个为了省一百块钱就敢提过分要求、让别人为难的人,真出事了,你指望他与他的家人讲信用不赖上你?

【点评者说】大家要是遇到有邻居忘了带钥匙向自己借道的要求,一定要严词拒绝,不要抹不开情面,拍出上述判例就行了。看了判例之后,相信要点脸面的人不会继续纠缠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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