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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的行动逻辑与实现路径

2016-10-26马正立

理论导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治理现代化简政放权

马正立

摘要:邓小平曾指出改革是一场革命。国家治理现代化所提出的简政放权改革新要求也应该是一场革命。这场革命要求从一元治理结构转向多元治理结构,从集权转向分权、从礼治转向法治、从管制转向服务、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从而实现治理结构与治理方式的现代化转型,以此作为推进简政放权的切入点。可以说,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战略部署,简政放权以治理结构转型与治理方式变革为逻辑基础,旨在厘清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边界,构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还“利”于民、还“效”于市场、还“权”于社会,以此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社会创造力,最终达到国家善治目标。

关键词:治理现代化;简政放权;政府效能;市场活力;社会创造力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0-0004-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1]简政放权可以说是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那么,为什么此前几轮简政放权不断暴露出动力不足的弊端呢?相关研究表明,由于我国长期所依赖的“一元管理结构”与传统管理方式具有制度锁定性和惯性作用,这导致一系列简政放权改革很难收到真正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治理现代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治理结构与治理方式也随之相应发生现代转型,这个转型过程便是简政放权持续推进的切入点。

一、简政放权的主要目标:政府效能、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不断提升

从治理主体角度看,人类社会至今经历了自治——官治——共治三种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领域形成三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政治系统(政党与政府)、市场系统(包括国企)和社会系统(社会组织与公民),这三个子系统的协同共治是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随着市场系统和社会系统不断成长,还“利、效、权”于市场与社会,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简政放权的直接目的便是通过对政治系统所占的权力做“减法”,对市场系统和社会系统所获的权力做“乘法”,以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社会创造力,进而提升政府、市场和社会等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从根本上推进治理现代化。

(一)简政放权是提高政府效能的根本要求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不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朝着良性方向协调互动。但从总体上看,在监管市场和管理社会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继续将简政放权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着力点。政府作为公共权力运行的主要载体,只有通过简政放权,对政府“做减法”,不断削权,才能使其卸下多余包袱,真正提高政府效能。一方面,精简机构和工作人员;另一方面,还权于市场和社会。“简政”为外在表现,“放权”是实质。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只有通过取消和下放权力,政府才能谋全局、抓长远,有效提升自身治理能力,促进全面正确履职,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简政放权是激发市场活力的迫切需要

经济运作方式至少需要三个要素,即市场平台、市场角色以及交易规则。由此,经济要得到充分发展,合理搭建市场平台是关键,明确而独立的所有权是市场平台最基本的构造。如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而使政府更好发挥效能呢?从根本上讲,这便要继续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出发点便是解决政府所承担的组织和信息成本过高、公务员积极性过低等问题。如果交易费用接近于零,经济的组织成本就一定趋于无穷大,[2]24这恰恰是政府过多干预市场的逻辑结果。由于当前我国政府直接干预资源配置范围仍没有缩小,这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活动空间,抑制了市场主体内在活力的有效发挥。有效市场竞争的形成需要市场自身运作执行规则机制,从而回归市场经济本质。由此,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用政府权力减法换取市场活力“乘法”,一方面可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活市场传导机制;另一方面可以优化配置市场资源,促进技术创新进步和人力资本累积,从而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简政放权是提升社会创造力的必然选择

从政治角度看,简政放权涉及向社会系统放权,这可以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度,提升保护个人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政府向社会让权意味着推动政府控制的企业民营化,从而保护私人产权。由于过去人们参与公共事务范围有限,并缺乏对政府的问责手段;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又缺乏规范管理,这导致很多问题需要依靠政府解决,政府疲于奔命,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却不高。从整体上看,问题的根源在于: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政府的大包大揽限制了社会组织发育空间和公民参与政治渠道的扩宽;另一方面,规范管理方面配套措施仍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抑制社会创造力发挥。由此,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对政府权力“做减法”、责任“做加法”,明晰“模糊的权力”,明确“模糊的边界”,交出可以由社会系统自身处理的事务,减轻政府负担,从而为社会系统提供不断发育的土壤。

二、简政放权的逻辑基础:治理结构与治理方式现代化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政治系统在向社会和市场放权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在向市场放权过程中,由于采取下放国企控制权,地方政府成为国企的产权所有人,各地官员展开GDP竞争,这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市场化进程,但同时也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各种类型的寻租行为。在向社会放权过程中,相关改革政策的实施并未达到既定效果,社会公共服务整体水平不高。总体来看,简政放权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管理思维和利益固化等因素影响,依然存在政府职能定位与权力边界划分不清等难题。如何解决简政放权过程中所面临的难题?这便需要准确把握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简政放权的逻辑基础,以此保证简政放权路径选择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一)简政放权与治理结构现代化

建国初期,计划体制和“职能同构”条件下,我国治理结构呈现行政发包模式。作为单一制国家,维持着政治上的集权结构,也可以称其为全能主义治理结构,这种结构治理主体单一化,即所有权力集中于唯一的权力机构。这个唯一的权力机构是各级党委或党支部,管理国家各领域事务。可以说,它是适应客观时空条件下,动员并集中全社会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选择,这种“行政主导构成了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组织部分”。[3]167然而,任何政权的合法性都不可能永远建立在经济绩效上,何况这种带有强势主导特征的治理结构,可能会导致政治上的专权和管理上的低效,治理主体的部分创造性和自主性被抑制,从而未来某个时期将会呈现经济效用递减趋势。可以说,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逐渐累积了奇高无比的运行成本,[3]179导致无法有效行使国家权力。凭借权力的强制性,政府短期可能取得成效,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来临,社会智力含量增加,社会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等因素不断呈现,各领域呈现出一系列悖论性现象,不妨称之为“转型悖论”。在此背景下,当改革一旦触及到权力,治理能力和治理绩效方面所呈现的种种弊端就会充分暴露。

改革开放后,市场资源配置方式发生变化,全能主义治理结构发生转型,这个转型过程始于党政分开。随着党政适度分离,执政党作为社会前进的“火车头”,主要承担政治领导责任,政府官员作为“这条政治列车的驾驶员”,则承担着相应的行政事务责任。与此同时,一系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继启动,改革主要围绕政府职能转变,以放松对市场和社会干预为主要内容。从20世纪80 年代开始,“政企分开”和“政社分开”的体制改革开始施行,党和政府更少直接管理城镇企业和农村经济事务。

纵观向市场系统放权过程,1984年12月,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开始实行新的任期制度。从1985年开始,连续几次的价格改革意味着物价放开由市场决定。1993 年11月,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契机,政府不再是企业的治理主体,企业成为自主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4]在整个放权过程中,我国产权制度也呈现出一个不断展开过程,即通过承包划出私有使用权,使用权演变为转让权,承认了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形成“以私产为基础的公产”。

纵观向社会系统放权过程,80 年代末,先后推行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从而迈出社会分权的重要一步。90 年代开始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以一些政府机构被改造为行业协会为契机,政府管理职能开始移交给行业管理组织,如轻工业部变为轻工总会、纺织工业部变为纺织总会,这是职业自治的重要步骤。90 年代后期和21世纪初,除原有的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外,各种民间组织逐渐发展起来并获得政府认可。与此同时,政府开始强调社会管理职能,并且开始让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从而将部分权力下放给特定的社会组织。[5]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治理变革轨迹,可以清晰看出,通过不断向市场系统和社会系统放权,其呈现由一元治理结构转向多元治理结构、由集权转向分权的趋势。然而,在这一转向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动力不足,每当某些矛盾面临激化时,往往通过收权和再次强化管制方式来应付困局,这便导致政府职能再次扩大。如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所推行的五次行政审批改革使简政放权处于“放与收” 的循环怪圈中。由于转型过程呈现这种疲软趋势,加之改革形式化、缺位化和非规范化带来改革成果碎片化,这便导致市场和社会活力难以真正释放。可见,过去的政府治理结构转型部分失灵使经济遭遇下行压力,社会创造力也未能得到有效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所推进的治理现代化为简政放权找到了新的突破口,即通过真正实现治理结构转型,充分释放治理现代化的巨大潜能,使权力真正下放到位。

(二)简政放权与治理方式现代化

新一轮的简政放权是一场伟大革命,这场革命发生在治理现代化推进过程中,理应以治理方式现代化为逻辑基础,变革过去一切不相适应的思想方式、管理方式和活动方式等。

1.从管制方式转向服务方式。根据福山的政治发展三大组件,即“现代国家建构、法治与民主责任制”,追溯我国历史,现代国家建构排在我国政治发展优先序列。建国之初,王权统治方式被彻底根除,管制方式取而代之,通过更多关注规范社会生活,构成一种对公民政治行为的约束,以及对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管制。改革开放以来,管制成分日益减少,服务理念被提出。1998年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首次将“公共服务”确立为政府服务公民、市场和社会的基本职能。[6]2004 年,“建立服务型政府”目标被确立,政府权力下放成为管制方式向服务方式转型的必然趋势。从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开始,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容和配套制度体系被进一步明确。党的十八大以来,治理方式真正实现从管制转向服务,这也是简政放权所应遵循的治理方式现代化逻辑基础。市场和社会各自坚守所发挥作用的合法权力边界,政府更大程度上努力扮演好参与治理主体和“元治理”角色,不再施行垄断或强制性管制方式。可以说,管制方式的权威来源是法规命令,服务方式则以一种认同和共识的合作网络式权威为基础。前者主张强制,后者以自愿为主。二者权力运行的向度也不同,管制方式主要通过制定政策或发号施令等来完成单一向度管理目标,权力运行方向则主要是自上而下。与此不同,服务方式更多的是通过伙伴、协商、合作的关系来确立认同目标,由此,权力运行的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呈现一个上下互动合作过程,即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基础之上的合作,这便契合简政放权的实质。

2.从“礼治”转向“法治”。在中国这个拥有几千年礼治传统的带有“差序格局”特征的乡土社会中,社会范围是一个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7]38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7]79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建国初期,在党和政府各方面工作展开过程中,礼治这种传统仍占据一席之地。改革开放后,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开始被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被正式提出。20世纪80 年代开始倡导“法制”,即严格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20世纪80年代中期,党的一些领导人意识到中国共产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党的领导人也不能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8]90年代后,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后法律作为最高统治权威被不断强调。党的十六大以后,“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被提出,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诉求,法治成为善治的最高准则。在只有“礼治”而较少法治传统的情况下,法治的确立也要更多靠自上而下的权力推动,这似乎是一个悖论,但是许多规律中天然带有悖论。依靠政治制度去建立法治,是一个历史存在,也是一种现实逻辑。[9]

与未来简政放权改革联系紧密的关键词便是不确定性。所谓不确定性,在定义上就是说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来推断事件未来发生的概率。[2]277例如,高度竞争性的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便要求比赛规则高度的确定性与明确性。同理,简政放权改革结果的不确定性便需要简政放权改革过程的确定性,那么,如何保障简政放权过程所遵循规则的确定性呢?法治方式作为一种稳定性和规则性的治理方式,便具有很高的确定性。根据上述改革开放以来的治理方式变迁分析,可以发现,治理方式经历了“礼治——法制——法治”的演变过程。法治作为可以保证确定性方式获得普遍需求。这种对法治的需求不是来自传统的立法政治,或阶级和利益集团政治,而 “主要来自对现代城市深化秩序的认同,属于第三产业时代的‘认同政治”。[10]它可以改变过去官僚体系的审批管理方式的弊端,通过法治方式厘清各部门权力、破解政策性路径依赖惯性和封闭化推进的传统模式局限,实现在法治轨道上把简政放权改革推向深入,有效破除简政放权中的随意性、多变性和不确定性。

3.民主治理方式转型。治理包含多元主体参与含义,例如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公民主体等。实现多元主体有效参与治理,必然需要以赋予其一定权力或权利为依托。简政放权过程涉及将权力下放到社会系统,这必然与一个国家的民主治理进程息息相关。可以说,作为一种现代治理方式,民主是推进简政放权的应有之义。纵观我国民主实践演进过程,近代有过三次短暂的民主思潮,即发生在戊戌变法前后、辛亥革命前后和新文化运动。三次民主浪潮大体都是由知识分子通过自上而下方式推动。在半封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 客观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决定了经历短期民主浪潮后必然又回到统治模式。建国以来,我国形成了一系列别具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即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党内民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本框架的制度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人民公社逐渐解体,村委会这一村民自治组织形成,被称为“草根民主”。村级民主逐渐向乡镇传播,逐步形成乡镇党委的直选试点,社会内生的民主需求又逐步扩展到城市社区。随着社会自治推行,城乡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开始发生转变,主要表现为地方自治、社区自治、社会组织自治、城乡居民自治、行业或职业自治,以上这些构成了还权于社会系统的基本形式。

我国基层民主呈现由下至上推进趋势,与此协同推进的党内民主则呈现由核心向外围推进趋势。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民主方面所取得的进程如下:20世纪70 年代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80 年代,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开始由直接选举方式产生,党代会常任制和干部任期制开始试行;90 年代,党员权利保障得到重视,乡镇党政领导开始通过公推公选方式产生,保护人权的条款进入宪法;[11]21世纪以后,重大事务的党委票决制被普遍推行,党内监督开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得到大范围推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力以法律的形式被确立,[12]重大立法和政策的听证普遍得到推广,政府信息开始逐渐公开。党的十六大确立发展党内民主,并以此带动社会民主。可以说,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符合中国政治发展实践逻辑。由于过去“党国同构”体制影响,作为聚集大量社会精英并掌握政治权力的中国共产党,一定程度上掌握着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由此,党内民主意味着核心权力层的民主,党内民主进程直接决定国家民主治理进程,从而影响简政放权推进过程。可以说,治理现代化为进一步推进民主开拓更大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应义无反顾推进民主治理方式转型,以此作为简政放权的逻辑基础。

三、简政放权的路径选择:治理新思维、保障机制与制度体系

权力范围大小与治理能力高低并不呈正相关关系。治理能力提升依赖于权力的有效运行,即在权力边界受限前提下仍发挥最大有效性。在治理现代化框架内,如何真正实现简政放权呢?以治理结构与治理方式现代化为逻辑基础,实现简政放权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和有序落实,迫切需要树立治理新思维,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保障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体系。

(一)树立治理新思维,统筹规划简政放权战略部署

“善政必简”,突破传统思维障碍,树立治理新思维,即系统思维、整体思维、法治思维与参与思维,通过协调有序落实简政放权相关各项举措,方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向市场与社会释放空间与能量。

简政放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其推进过程中应树立系统性思维。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不可以沿用经济体制改革所采用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思维惯性,而是应该既“改”,也要“革”,革除过去基于政府治理能力水平不高而存在的认为“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等一系列错误思维。发挥顶层设计作用,明确改革的方向及程序,统筹协调并监督落实。增强简政放权全过程的组合性、结构性和整体性,明确权力“下放”的时间节点,保证各项权力按计划有序下放,通过循序渐进地“放权”与“还权”,使市场有更大的缓冲力来承载“下放”的权力的空间。

树立整体性思维,避免过去所出现的各领域改革不平衡弊病。保证各部门或各领域协同推进,例如,税收政策应与司法部门或外资准入等领域改革协调推进,避免产生短板。各层级间的权力下放过程也要配套协调,如审批权与监管权的配套。总之,突破传统改革惯性思维,树立全局观,方案设计要提突破各部门利益阻碍,关键要做到分权、分责、分利一体化,有效处理“发散的信息流”,利用科学的学习机制及时纠错,确保各项改革真正到位并见效。

树立依法“确权”思维,使权力下放过程有法可依,规范政府行为。同时,下放的权力也要受到法律约束。政府放权给市场,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不受限制,市场活动还应受法律规范和行业规范的约束。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也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不作为,政府还需要有效激发社会活力,维持社会秩序,创造社会福利,保障公民权利。放权以后,产权可以通过市场竞争约束,但放出来的行政权力要靠法治才可以有效约束。[2]69由此,应有效运用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保证政府在法律的框架内因地因时制宜,从而形成“人民授权——权力运行——服务权利——权利惠民——公共权利再次让渡为权力”的良性循环。

树立“互联网+群众参与”思维,转变过去政府主导思维,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来提升群众参与性。由于处于社会与市场领域中的行政相对人对取消或下放的事项更具有发言权,可以通过扩大宣传和公开信息等方式主动及时回应企业和百姓,引导其积极参与,发挥社会与市场两个主体作用。畅通信息获取渠道,保证市场主体真正可以了解并清楚相关政策以及自己所承接的各项权力;通过互联网使信息对称,保证相关信息多层次和多维度地呈现给大众;借助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平台公开政府的权力运作过程,避免“放虚不放实”,使简政放权真正“落地”。

(二)构建治理保障机制,协调推进简政放权系统工程

以治理结构转型为契机,真正推进简政放权,需要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协调治理机制。其一,构建党政协同治理机制。由于执政党在治理结构中处于总揽全局地位,并拥有整合资源的强大优势,一直以来,政府在简政放权过程中面临困境时,便经常凭借党的领导体制的这种优势,重新干预经济运行过程。因此,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是简政放权的当务之急,即实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相统一。关键是通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等确立党与政府的权力边界。其二,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协调治理机制。一方面,由于顶层设计的缺陷,导致各个地方政府简政放权举措参差不齐,呈现不均衡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存在,简政放权涉及地方政府切身利益,很容易出现简政放权的隐性化现象,即存在“权力截留”或“改头换面”。例如,非行政许可审批或第三方“中介服务”等。因此,需要探索政府间新型合作模式,科学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各地方政府权力与职责分工,增强推动简政放权的积极性。其三,构建部门间的协调治理机制。政府治理结构依赖于政府职能定位,并体现在政府机构框架的设计之中。由于政府机构设置具有“机构锁定”惯性,政府部门往往会患“帕金森症”,也就是,只要政府机构存在便必然为自身寻求职能,从而出现简政放权的形式化或隐性化倾向,即“放虚不放实”或者“放责不放权”。因此,简政放权的关键是加强大部门体制改革,整合机构职责,增强简政放权过程的匹配效应。

在推进简政放权过程中,还要合理构建保障改革顺利推进的相关机制,统筹配套改革,消除“中梗阻”,避免截留改革红利。其一,完善简政放权长效运行机制。通过延伸改革配套措施,放管结合,完善改革相关举措的落实程序,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各项任务。其二,建立治理主体参与机制。将利益相关方引入简政放权全过程,充分调动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简政放权过程中各治理主体参与度;将推进改革的依据、过程、结果公开,保证企业或市场“听得懂”“信得过”,使改革过程公开透明。其三,完善考评机制。依照工作程序,招标第三方机构,聘请各领域专家,制定各类“简政”事项以及“放权”进程的审核标准和编制标准,并对简政放权改革过程进行科学合理评估。综合第三方评估结果,并参照社会公众参与过程的相关评价,及时解决所存在问题。其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在完善权力清单同时,配套责任清单,明确权力主体的职责权限,把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其五,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创新督查方式,推进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的监管常态化和精细化,努力做到放活与监管同步到位。

(三)完善治理制度体系,有序落实简政放权相关举措

简政放权改革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是关键。通过治理制度体系的完善过程,即构建改革制度框架、规范改革流程、完善配套制度等一系列相关举措,使简政放权走出“人治魔咒”,避免经历以往的“放——乱——收”周期性重演。

首先,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改革制度框架,以确定性的制度设计应对改革结果的不确定性。在时间上,制定简政放权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并将其调整以及推进过程制度化,避免执行过程的随机性。在此过程中,相关保障法律法规起草、修订、审核、清理等工作应具备及时性,保证法律法规的修订与简政放权改革同步进行。具体来说,全面清理失效或不适宜新时期客观条件的相关文件;按照改革推进时间节点,及时将保留或者下放的权力关进密闭的制度之笼中。在空间上,构建各领域间、部门间或层级间的协作制度框架,保证各改革部门之间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对简政放权过程中所应起草或者修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要严格把关,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发现问题及时抄告或移送相关部门或领导,并对接下来的情况进行跟踪。

其次,实现简政放权实施流程以及运行程序法治化,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合理性和合法性条件。一是简政放权的实施流程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在职权范围内具体实施,严禁法律范围之外的扩权设权。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逐步放权,并通过及时调整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各项相关改革措施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指引性和可操作性,以此保证地方政府有规可循。二是以法律授权为依据,完善“三张清单”制度,通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使政府各部门明确权力与义务,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力”,做到“清单之外无禁区”,避免出现借“清单”规避应尽义务情形。三是及时将县级“清单”试点所总结出的经验,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低位阶规章成熟后可以上升为法律,避免法律滞后,将维护保障秩序和激发释放活力有机统一起来。

最后,完善各项配套制度,真正系统推进简政放权。简政放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如果仅着眼于审批的财政支付或者工资福利等方面,则会缺乏长期实效性。例如,相比作为“权力过分集中”派生物的庞大党政系统,行政系统却负担着更多的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运转事务。因此,通过改革人事权,扩充财权、下放事权,使地方政府的人权、财权和事权合理匹配,减少消耗简政放权副产品——重新安排官员的难度。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不断优化部门编制资源配置。将编制合理配置到重点领域,通过编制的只减不增来形成倒逼机制,从某种程度上有力地推进简政放权。此外,及时调整和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形成互相衔接的制度体系,而不仅仅是零碎的制度要素,使诸多制度配套协调有序施行。例如,建立企业“黑名单”或异常名录等制度,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而激发市场与社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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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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