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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铁路企业增值税风险防控

2016-10-24彭为作

新会计 2016年8期
关键词:开票进项铁路局

彭为作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涉及的业务范围广泛,涉及交通运输业又涉及现代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既涉及汇总缴纳又涉及属地缴纳增值税。会计核算复杂,且铁路运输之间相互提供服务频繁,涉税环节多,全面营改增在给铁路运输企业带来重大利好的同时,也给铁路运输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更大的难度,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本文结合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以来实际工作常见的税务问题,对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控措施。

一、铁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

1.区域跨度大,管理难度高。与其他中央企业一般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不同,铁路运输企业出于运输生产组织的需要,管理机构的设置往往跨多个行政区域。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税务执法环境不同,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同一业务事项的理解把握往往存在差异,跨省市协调税务工作难度大,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2.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能适用税务管理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总公司、铁路局、运输站段三级核算模式。目前各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大部分没有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一般很少配备专职税务管理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基层运输站段基本没有专职的税务管理人员,而是配备兼职财务人员负责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随着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实施,特别是全面营改增后,各级税务管理人员疲于应付日常的事务性工作,缺乏对税务法规政策、对经济业务事项涉税风险深入细致的研究,税务管理水平、税务筹划能力与现代化企业管理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3.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铁路运输企业各级税务管理人员,基本上是财务专业出身,缺乏专门从事税务管理、税务筹划的高级专业人才。基层税务管理人员缺乏有针对性的税务专业知识培训,基层税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

4.税务风险意识不强。铁路运输企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营改增前由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营业税,基层单位日常很少涉及涉税业务,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很少,与税务机关接触的机会不多,税务风险意识不强。

二、铁路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

(一)进项税风险

1.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造成损失。在日常财务检查中发现,几乎没有一家单位能够100%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以下方面原因:一是铁路运输企业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铁路沿线工区地处偏远地区,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很大。二是供水、供电等垄断行业,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苛刻,除提供税务登记证外,还要求提供房产证等,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沿线生产用房大部分没有房产证,或产证不一,增加了取得专票的难度。三是部分单位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不严,在能完成全年预算指标的基础上,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能顾全大局,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积极性不高。

2.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认证抵扣给企业造成损失。部分单位税务风险意识淡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及时交财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在取得发票后未及时进行认证抵扣,造成超过180天无法认证抵扣,给单位造成损失。

3.汇缴与属地业务进项税划分不清,造成属地多缴纳税款。按规定只有与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相关支出取得的进项税,才能纳入总公司汇总抵扣范围。部分单位对经济业务事项划分不清,特别是涉及集中采购材料的进项税纳入汇总抵扣范围,使用单位在用做其他业务时,没有将进项税及时从汇缴转入属地,造成属地业务多缴纳增值税。

4.进项税未及时转出,造成税务稽查风险。对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外购货物、劳务、服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简易征收项目、职工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应作转出处理。由于部分单位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抵扣范围不清楚,造成非主观的多抵、漏转。全面营改增后,不同的应税项目,不同的计税方法,其增值税抵扣政策不一样,有些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划分不清,造成税务稽查风险。

5.不动产进项税抵扣不符合规定。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线路、房屋、建筑物基建、更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可以全部进行抵扣,并分两年分期抵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方面的税务风险: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材料一般是由物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在购入时很难划清是用于不动产支出还是动产支出,采购部门在购入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使用单位领用材料用于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时,未及时通知采购部门将已抵扣进项税40%的部分转出。二是对预付工程款取得的进项税无法准确划分是设备还是不动产,在进项税抵扣上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三是对不动产的大修支出,支出金额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部分,由于是在成本中列支,容易被忽视,未按不动产进项税的相关规定分期进行抵扣。四是铁路运输企业的不动产一般是由建设单位统一建设入账,并抵扣进项税。项目建成完工后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使用,使用单位发生资产用途改变或提前报废,由于没有掌握原进项税抵扣相关信息,容易漏转对应的进项税。

(三)销项税风险

1.利用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税功能,铁路开票点分散监管难度大,要防范开票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不相关第三方行为的发生。

2.未按规定计算缴纳销项税。最常见的问题是铁路沿线单位对外转供水电收回的水电费直接冲减运输成本,未计算缴纳增值税,被税务部门稽查发现要求补缴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3.适用税率选择错误。铁路运输企业即涉及铁路运输业务又涉及销售及提供劳务和现代服务,有时同一项合同会涉及不同业务事项,在业务上很难划分,在适用税率选择上出现错误,存在税务风险。

4.简易征收政策的适用上存在风险。如铁路运输企业的钢轨(包括废钢轨)是按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全面营改增前,不动产进项税不能抵扣,出售废钢轨是按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钢轨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而且钢轨更换频繁,后期再出售废钢轨很难区分是否抵扣过进项税,仍然选择简易征收方式,会存在税务风险。

5.增值税应税行为认定风险。出于管理的需要,铁路运输企业的废金属、废钢轨由铁路局集中进行招标出售,由铁路局统一开票结算,并在铁路局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将不含税收入下转给运输站段。运输站段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由于运输站段只是独立模拟核算的车间,不再缴纳相关税款。在日常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通常认为运输站段与铁路局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废金属、废钢轨的处置运输站段和铁路局是两个不同的流转环节,应通过相互开票清算,分别在属地缴纳增值税。

6.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风险。如对建筑业老项目、清包工工程、甲供料工程可以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征收;对出租、出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按5%征收率简易征收;对提供的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方式等,不同的征收方式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很大。铁路运输企业可能由于对这些政策理解掌握不透彻,在执行过程中产生偏差,从而未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或执行偏差在以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

7.铁路运输企业相互提供服务收入未缴纳销项税存在的税务风险。铁路运输具有“设备联网、生产联动、统一指挥、部门联劳”等关联性和整体性强的特点。各单位联合从事生产工作,协同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经常发生相互提供劳务、工程施工配合、转供水电等行为。为加强对运输站段的考核,铁路局每年对运输站段下达成本预算与其他业务收支指标,作为内部模拟核算的依据。提供劳务服务一方在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接受劳务方在主营业务成本列支,铁路局在汇总报表时,进行抵消,实际上这是一种成本转移,不是一种销售行为,不涉及增值税应税行为。但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关注单位的其他业务收入,认为产生收入需要在属地缴纳增值税,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三、铁路企业税务风险防控对策

(一)加强税务管理防控

1.加强税务管理机构及人员建设。成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配备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人员从事税务管理工作。在人员招聘、职称评定上为税务管理专业留置专门名额。聘请税务专业机构人员作为税务顾问,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2.加强业务培训及指导。加强对现有税管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聘请税务专家、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对企业进行培训,加大对基层税务工作的检查指导。

3.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充分认识税务违法行为面临的法律和经济风险,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经营,诚信纳税,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4.提高税务信息化水平。采用税务信息管理平台,利用大数据信息,加强信息共享,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大对单位的税务监管,进行税务风险预警,降低税务风险。

(二)加强进项税防控

1.加强预算考核。将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管理纳入单位的预算管理,通过调整单位预算,促使单位积极主动取得进项税发票。

2.及时办理交接认证手续。业务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及时交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发票后,必须及时办理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在传递过程中各环节必须办理交接手续,避免责任不清。

3.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管理监督检查制度,采用定期专项检查或与其他项目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增值税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增值税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4.合理划分汇缴属地业务。对增值税汇缴与属地业务进行合理划分,对能够区分的直接区分,对不能够直接区分的按工作量比例进行分摊。保证销项税与进项税匹配。

5.及时做好进项税转出,降低税务风险。对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外购货物、劳务、服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简易征收项目、职工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项目或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要及时转出;对集中采购单位已全部抵扣进项税的购进材料,使用单位用于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材料,要由使用单位将材料清单及时反馈给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做好进项税转出;建设单位完工将不动产移交使用单位后,进项税抵扣台账要随实物资产一同移交,使用单位在资产改变用途或提前报废时应将对应的进项税及时转出。

(三)加强销项税防控

1.利用税控系统进行权限控制。对铁路运输业务,利用增值税税控网络系统,由铁路局系统管理员对开票员角色、权限进行控制,对开票点人员授予合适的权限,设置权限只能是从业务系统中取数,杜绝授予手工开票权限。

2.加大对开具发票的复核检查。对汇总开票,开票点网点经理、单位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要加大对开票的层层复核,加强对开票信息的比较,检查是否与运输单据相关信息一致;对属地业务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提供相关的合同及结算单据等相关资料,发票开具内容、单位、金额与相关资料一致,并加强对发票及相关资料的复核,避免错开、漏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3.合理确定应税项目、税率。对增值税应税项目,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避免漏缴、少缴税款,防范税务风险;对同一业务涉及不同经济业务事项,采取“业务统谈,合同分签”的形式,对不同业务事项要按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合理划分,选择合适的税目及适用税率;对不同税率的销售额要在财务上分开核算。

4.减少不必要的流转环节。对由铁路局集中组织招标,统一对外销售的废金属、废钢轨等,合同由铁路局统签,但发票开具、货款结算不再统一办理,发票由出售单位直接开具给收购单位,收购单位直接将资金支付给出售单位,由出售单位在属地缴纳增值税,减少流转环节,降低税务风险。

5.对原简易征收项目进行评估。如出售废钢轨,为了便于操作,规避税务风险,可以全部选择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由于收购方可以抵扣进项税增加,在出售价格上与收购方进行协商,通过提高出售价格来转移税负。

6.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项目进行逐项梳理,按照开工日期、包工形式、材料支出所占比例不同,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合理的税款征收方式,做到企业利益最大化。同时要提前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税种核定,按项目分别核算。

7.规范内部收入核算。在政策未明确前,铁路运营单位之间相互提供服务,通过内部清算按完成工作量给予成本补偿或通过调整成本预算给予补偿,避免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又不在属地缴纳增值税问题,降低税务风险。

全面营改增后,在国家整体税收大幅降低的大环境下,税务机关会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加大对企业的税务检查,铁路运输企业在享受全面营改增政策红利的同时,也承担着较大的税务风险,必须加强政策研究,加强业务学习,只有合理筹划,规范纳税,才能够有效防范、合理控制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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