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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卫星通信干扰执法问题的思考

2016-10-24中国卫通集团有限公司王丽君

卫星应用 2016年8期
关键词:管理

●文| 中国卫通集团有限公司 王丽君

关于我国卫星通信干扰执法问题的思考

●文| 中国卫通集团有限公司王丽君

卫星通信是一种特定形式的无线通信,干扰对卫星通信网络和应用的危害极大。我国卫星通信运营过程中存在立法、执法、公民意识淡薄等问题,需要从明确法律依据、理顺执法体系等方面给予解决。

卫星通信 干扰 法规

一、引言

卫星通信具有传输距离远、覆盖面广、不受地理条件限制、不易受陆地灾害的影响、运用灵活、建设速度快、覆盖成本低等优势,在广播电视及通信服务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卫星通信受自身特点的限制和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其开放式的系统、36000km的传输距离、透明的卫星转发器,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干扰。干扰可能会对卫星通

信的业务质量、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要控制干扰,不仅要做好立法,更要做好执法。然而,由于国家尚未专门为无线电管理立法,管理机构组织架构不合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我国卫星通信干扰执法还存在诸多问题,尚需继续改进。

二、卫星通信常见干扰及其危害性

卫星通信干扰可能来自于卫星运行系统外部,也可能来自其内部。卫星通信常见的外部干扰主要包括:邻星干扰、自然现象干扰、其他通信方式对卫星通信造成的干扰。内部干扰主要包括:极化干扰、相邻载波间的干扰、转发干扰和频段(FM)干扰、交调干扰、杂散干扰。还有一些不可预见干扰如非授权用户使用和恶意干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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