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中“规则利用”与“消极比赛”行为
2016-10-24陈德林雷鸣枝
运动 2016年13期
陈德林,雷鸣枝
(怀化学院体育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8)
体育竞赛中“规则利用”与“消极比赛”行为
陈德林,雷鸣枝
(怀化学院体育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8)
通过研究经典的案例,对体育竞赛中“合理利用规则”与“消极比赛”行为进行剖析,认为“合理利用规则”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消极比赛” 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和处罚。提出防范“消极比赛”行为的措施:完善赛制与规则;强化风险管控;加大惩治力度;建立体育仲裁制度。
规则利用;消极比赛;规则完善;防范方法
在2012年英国伦敦第30届夏季奥运会羽毛球女子双打比赛中,出现过经典的“消极比赛”案例:中国、印尼和韩国4对运动员因挑选比赛对手而“消极比赛”,被世界羽联取消继续比赛资格,理由是这4对组合“没有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去赢得比赛”和“举止羞辱和伤害了羽毛球运动”。羽毛球消极比赛事件,曾引发人们广泛争议,主要有两种偏向,一种是“消极比赛”,违背体育道德;另一种是“合理利用规则”。前者认为“消极比赛”行为完全违背了奥林匹克精神中对于公平竞争的阐释,在体育赛场,道德永远在利益之上,违背者必然遭到谴责和鄙视;后者认为“消极比赛”事件中最应该责怪的是国际羽毛球联合会,他们制订的新规则本身就有漏洞,受罚的运动员只是合理利用规则而已。因此,如何提高运动员的实践智慧,充分理解“合理利用规则”与“消极比赛”的界限,强化风险管控,防止消极比赛行为的发生,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1 中央主流媒体微博对国羽消极比赛事件的报道情况
因在奥运会羽毛球女双比赛中消极比赛,中国运动员于洋、王晓理被世界羽联取消继续比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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