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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暂停药品电子监管 拟建立药品追溯体系

2016-10-21

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 2016年5期
关键词:药品成本体系

2016年2月20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CFDA)发布了《关于暂停执行2015年1号公告药品电子监管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宣布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有关规定。

此前,CFDA因强制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被湖南养天和大药房诉至法院,由此引发药品电子监管码存废之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CFDA还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多名分析人士表示,根据CFDA发布的2015年第1号公告,不少药品经营企业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电子监管系统建设,付出了不少成本,未来新建的药品追溯体系能否与其已建系统兼容引人关注。

拟改为可追溯体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CFDA自2005年就开始推行“药品电子身份证”监管制度,并要求列入重点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于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赋码入网,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而据新版GSP规定,所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入网,对所经营的已赋码药品“见码必扫”,及时核注核销、上传信息,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认真处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内预警信息。

1月25日,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一纸诉状将CFDA告上法庭,其认为后者强制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属于行政违法,要求立即停止这一违法行为,该项诉求也得到了老百姓大药房、一心堂等药房的声援。

“食药监总局暂停电子监管码并不意味着要取消电子监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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