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
2016-10-21王冰张云霄
青春岁月 2016年5期
王冰 张云霄
【摘要】我国消费者公益案件一般是运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处理的,这种民事程序适用于维护私利,若适用消费者诉讼则会有许多的不足,因为此诉讼是属于公益类的。因此,应该结合我国消费者公益侵权的具体特点,在现有的诉讼理论上寻找新的突破口,构建适合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消费者公益诉讼;司法效率;公平正义
一、扩大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
国家是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代表,但是国家也并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全方位多层次的维护消费者公益,更何况国家的现行体制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因此,赋予哪些主体消费者公益诉讼起诉的权利,逐步扩大原告的资格范围,使程序更好的保障监督权的实施,这也有效制约了侵害消费者公益的行为。
1、消费者公益团体和组织
依据我国立法实际,即使是作为最具消费者公共利益代表能力和资格的消费者协会,也无权为消费者提起公益起诉,只拥有支持起诉权。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的推进,允许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公益组织作为起诉主体己有现实的例子,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宫和团体,就被赋予了停止和禁止经营者违法侵害或威胁消费者公益行为的起诉权。
2、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
对于一些虚假的侵权行为,如电视购物,各地的执法机构若进行查处就会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但是假如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作为原告,会比作为个体的消费者为私益进行的诉讼更有益处和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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