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2016-10-21李驭
青春岁月 2016年5期
【摘要】本文所研究的单身女性生育权是社会非主流全体利益的体现,将从三方面论述:首先,简述学界关于单身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权的争论;第二,总结影响单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障碍;最后,提出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途径。
【关键词】单身女性;生育权;辅助生育
一、单身女性是否应当享有生育权的争论
1、自1982年计划生育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今,在中国30多年的计划生育工作中,将计划生育的主体限于作为夫妻的公民个人,是中国宪政体制的要求,是授权立法的惯例,也是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经验。若承认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既可能上位法的规定,又违反立法惯例,还可能越权立法。
2、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宪法》、《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生育权的主体是夫妻和作为夫妻的个人。《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赋予适龄单身女性生育权,在权利主体的上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超出了“执行与解释上位法”的授权立法范畴,是超越权限的体现。
3、违反立法惯例。《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根据上位法授权条款制定地方性法规所遵守的立法惯例。
4、越权立法。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属于重要的法律问题,在没有宪法与基本法律的明确授权下,任何地方权力机关均不能越权立法。否则,有关机关可以撤销或者改变。
二、以违反传统伦理来否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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