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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证人证言的证明

2016-10-21郑芳芝

青春岁月 2016年5期

【摘要】本文从刑事诉讼活动中未成年人证人证言入手,分析未成年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和证明力,并去探求在诉讼活动中审查未成年证人证言的补强证据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未成年人;证人证言;证明力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他们成为了案件的证人,需要去接受本不该属于他们的高压力下的质询。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证人的资格、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可行性,不利于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可信性的提高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一、未成年证人证言概述

1、未成年证人的界定

我国宪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当未成年人充当证人的角色时候,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幅度较广,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情况在不同年龄阶段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所作出的陈述并不是都可以被认为是未成年人的证人证言。

2、未成年证人证言的特点

未成年证人由于自身的生理机能和身心发展条件的限制,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观察程度、语言表述水平、表达自身情感能力还未发展完善,所以未成年证人证言有着其独有的特点:

(1)过于笼统,不能把握细节

未成年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不强,使之往往对于自身亲历的事情没法做到仔细的观察,不能敏锐的察觉到有用的信息,更不会在意细节的事物,再在加上未成年人的记忆能力有限,注意力容易分散,使之对于所观察到的事情不能准确的描述、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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