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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措施及其适用

2016-10-21王胜杰

青春岁月 2016年5期

【摘要】《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中规定的监视居住制度,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尤其是新法中增设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实践中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本文从实践的角度探讨该制度的作用、适用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监视居住;缺陷与完善;作用及法律适用

一、现行法对监视居住的规定

1、适用条件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监视居住的执行和监督

监视居住分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固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其中以非指定居所为常态,指定居所为特殊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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