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2016-10-21黄敏陈磊
青春岁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规则
黄敏 陈磊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和标志性制度。本文从国内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着手,找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范围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指出适用过程中的几个注意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美国于1914年通过威克思诉美国一案正式确立,并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中得到明确规定。我国也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是应当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是研究该原则的一个重点内容,本文将从这方面展开研究。
一、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依法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被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实施 1996年《刑事诉讼法》所出台的配套司法解释就开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或定案根据”,但是这些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规定为“查证确实”显然过高,难以达到,从而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能得到真正实施。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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